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 2000/31/EC) 在过去 25 年 里,持续适用于欧盟市场的线上业务。它为跨境(主要指在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跨境线上业务)提供数字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并引入了运营合规商务网站的基本规则。
对于 B2C(企业对消费者)业务最重要的规则是来源国原则(country-of-origin principle),即假如您的公司在法国设立,通常只需要遵守法国的电子商务法律——而不是同时遵守 27 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的法律。这意味着在欧盟范围内销售时监管风险较低,除非某国政府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
即使在《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生效后,该指令仍然重要。 它要求网店和平台在其网站上提供清晰且易于访问的公司详细信息(例如,企业名称、地址、VAT 税号)。它还规范了在线广告行为:即促销内容必须明确标示,商业电子邮件不得具有误导性或隐藏性质。
在线上结账和电子合同方面,该指令仍要求在线商店逐步解释订购流程,允许在购买前更正错误,通过电子邮件确认订单,并说明交易可用的语言。这些现在已成为在欧盟市场运营在线商店的标准要求。
该指令原有的关于安全港规则(关于用户内容的责任)已移至《数字服务法》,但该指令的大多数其他规定仍然具有约束力。
《电子商务指令》中与电商业务相关的关键原则包括:
来源国规则 —— 在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时适用主体设立国法律,除非另一个成员国在合理情况下进行干预。
业务透明度 —— 在网站上清晰显示完整的公司详细信息(名称、地址、注册信息、联系电子邮件)。
商业通讯 —— 清晰标示广告、新闻简报和赞助内容;避免隐藏式营销。
《数字服务法》(DSA),正式名称为欧盟法规 Regulation (EU) 2022/2065,该法规作为成员国必须强制适用的规则为在欧盟境内运营的数字服务建立了统一的法律框架。该法规 自 2024 年 2 月 17 日起生效,其中对中介服务提供商(包括托管服务、在线平台和电商平台)施加了特定义务。
适用范围
《数字服务法》适用于所有向欧盟境内接收者(包括接收产品和服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提供商,无论其主体设立地在哪里(《数字服务法》第 2(1) 条)。这包括:
单纯传输服务(例如,互联网接入提供商),
缓存服务(例如,内容分发网络),
托管服务(例如,云存储提供商),
在线平台(例如,社交媒体平台、在线电商平台)。
对托管服务和在线平台的义务
托管服务和在线平台提供商需遵守《数字服务法》下的若干义务:
通知和行动机制:建立通知和删除非法内容的程序
条款与条件的透明度:清晰告知用户内容审核政策,包括算法决策过程
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建立用户对内容审核决定提出上诉的机制
指定联络点:指定与当局和用户沟通的联络点
法定代表:非欧盟提供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法定代表。
对在线电商平台的额外要求
用于方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远程进行线上合同订立的在线平台(通常指电商)必须:
核实商家信息:收集并核实使用该平台的商家的基本信息
提供可追溯性:确保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前能够获取商家身份信息
告知推荐系统:披露平台上使用的产品或信息推荐系统的主要参数。
尽管《数字服务法》在欧盟直接适用,但各成员国需要制定国内法律来指定主管的监管机构并明确执法程序。当前在很多欧盟成员国,对于衔接《数字服务法》对国内立法或修正案仍在立法进程中。我们将持续关注立法进展和草案提案,以确保为客户提供最新、实用的建议。
《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UCPD) 是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石,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商业行为的侵害,并确保整个内部市场的企业享有公平竞争环境。
范围和适用性
《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适用于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发生的所有企业对消费者 (B2C) 的商业行为。它涵盖了广泛的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广告、营销和销售策略。
对不公平行为的一般性禁止
如果一项商业行为符合以下情况,则被视为不公平:
违反专业注意义务的要求;
并且严重扭曲或可能扭曲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
UCPD使用的评判基准是“普通消费者”,即以他们在合理的情况下是消息灵通、善于观察和谨慎的基准判断是否够能一般性禁止行为。
不公平行为的类别
该指令确定了两个主要类别:
误导性行为:包括欺骗或可能欺骗普通消费者,导致其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交易决定的行为或不作为。例子包括关于产品特性、价格或商家承诺的虚假信息。
攻击性行为:包括严重损害消费者选择自由的骚扰、胁迫或不当影响。诸如持续不断的非应邀推销或利用消费者弱势地位等策略属于此类。
黑名单行为
该指令 附录一 提供了在任何情况下均被视为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清单。显著的例子包括:
虚假声称产品能够治愈疾病。
以误导性方式宣传与竞争对手产品相似的产品。
虚假声称产品仅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供应,以促使消费者立即做出决定。
近期修订
《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在近些年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问题而做了如下更新:
Directive (EU) 2019/2161:引入了加强执法和现代化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措施,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
Directive (EU) 2024/825:专注于打击“漂绿”(greenwash)行为,禁止未经证实的环保声明,并要求产品可持续性方面的透明度。
企业的义务
企业必须确保其商业行为:
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
避免误导性或攻击性策略。
遵守附录一中列出的具体禁令。
违规可能导致国家当局采取执法行动,包括罚款和责令停止不公平行为。
《综合指令》 (Directive (EU) 2019/2161) 对欧盟市场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引入了重大变化,尤其影响在线电子商务业务。它旨在提高 电子商务业务的透明度,特别是在降价和在线消费者评价方面。
在线卖家的关键义务之一是正确展示降价信息。每当宣布折扣时,商家必须标明降价前 至少 30 天内的最低价格。
示例:如果某产品在过去 30 天内售价为 200 欧元,现报价为 150 欧元,则卖家必须声明此前的(30天内)最低价格为 200 欧元以防止在促销前人为抬高价格(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虚假折扣”)。
《综合指令》也深远影响 消费者评价 的展示。商家必须告知消费者他们是否以及如何核实发布的评价来自实际购买者。
示例:在线商店必须明确声明,要么用户评价是由经过验证的客户发布的,要么这些用户评价是根本没有验证过程以证实其真实性。
不遵守《综合指令》要求可能导致波兰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处以高额行政罚款——最高可达 商家年营业额的 10%。因此对于在线运营的企业而言,理解并实施《综合指令》规则对于规避法律风险和维护消费者信任至关重要。
《综合指令》合规三大要点:
在宣传折扣时,务必显示过去 30 天内(降价前)的最低价格。
清晰告知 消费者产品评价是否经过验证以及验证方式。
记录定价历史和评价验证流程,以便为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的潜在检查做好准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内部市场内基于客户国籍、居住地或设立地的不合理地理封锁及其他形式歧视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18/302(通常称为 《反地理封锁法规》)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适用。该法规旨在消除欧盟内部在线获取商品和服务的不合理障碍。
电子商务企业的主要合规义务
1. 在线界面的平等访问
企业不得基于用户位置(例如通过 IP 地址识别)阻止或限制对其网站的访问。
将用户重定向到本地版本的网站需要获得其明确同意。
2. 商业条款的非歧视性
除非有客观理由,禁止对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客户实行差异化销售条件(例如,定价、支付条款)。
3. 禁止拒绝销售
企业不能拒绝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客户销售其向国内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除非有合法的法律或技术原因。
例外情况
该法规不适用于某些服务,包括:视听服务(例如受地域许可限制的体育赛事转播)、运输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博彩服务、公证员和法警提供的服务。
对企业的实用建议
确保您的网站可供欧盟各地的用户访问,无不合理限制。
避免对来自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客户采用不同的销售条件,除非有客观理由。
在实施任何限制之前,核实其不违反《反地理封锁法规》。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能确保法律合规,还能增强客户信任,并在更广阔的欧盟市场中开拓机遇。
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起生效的关于跨境包裹递送服务的法规 Regulation (EU) 2018/644旨在提高欧盟内部跨境包裹递送市场的 透明度 和 监管监督。虽然主要针对 物流 和 邮政服务提供商,该法规通过影响 递送成本 和 服务标准(在线零售供应链的关键组成部分)间接影响电子商务企业。
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经营包裹(重量不超过 31.5 公斤)的收取、分拣、运输 或 派送 至少一个环节的包裹递送服务提供商。豁免情况包括仅在单一成员国内运营并根据销售合同亲自交付货物的提供商。
信息义务
包裹递送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其国家监管机构提交以下信息:
公司识别信息,包括法律地位、注册号、VAT 号、注册地址以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对所提供包裹递送服务的描述,包括(如可能)详细特性。
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包括投诉程序和任何责任限制。
此外,每年 6 月 30 日 前,提供商必须报告:
包裹递送服务的年营业额,按国内、进口和出口跨境服务分类。
从事包裹递送服务的员工人数,包括雇佣状况分类。
处理的包裹数量,按国内、进口和出口跨境服务分类。
分包商名称及其所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
每年 1 月 1 日适用的公开价目表(如有)。
价格透明度
除豁免情况外,所有跨境包裹递送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其国家监管机构提供每年 1 月 1 日适用的单件邮政物品递送公开资费表。此信息必须在每年 1 月 31 日 前提交。国家监管机构随后在 2 月 28 日 前将这些清单转交给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委员会在 3 月 31 日 前在专门网站上公布。
资费评估
国家监管机构被欧盟委员会授权评估普遍服务提供商的 跨境资费 是否 不合理地高。评估考虑因素包括 国内资费、运输和处理成本 以及 服务质量标准。
法规 Regulation (EU) 2019/1150,即 P2B 法规,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生效。其目的是确保在线平台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之间关系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在线平台的主要义务
1. 条款与条件的透明度
平台必须向商业用户提供清晰易懂的服务条款,包括以下信息:
商品或商户排名所使用的标准和方法,
签订和终止协议的条件,
商业用户活动所产生数据的访问权限。
2. 非歧视性
除非有客观理由,平台不得相对于自身产品或服务给予商业用户较差待遇。
3. 服务的暂停、限制或终止
在决定暂停、限制或终止服务时,平台必须:
在实施前通过耐久性媒介向商业用户提供此决定的理由,
告知他们可用的补救措施。
4. 争议解决机制
平台必须确保:
建立内部投诉机制,
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包括调解。
5. 排名的透明度
平台必须披露对商业用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排名所使用的标准和方法。
6. 数据访问
商业用户有权访问与其在平台上活动相关的生成数据,以便分析和优化其运营。
例外情况
P2B 法规不适用于:
纯 B2B 服务,
没有商业用户的点对点平台,
不促成与消费者交易的广告平台,
SEO 软件和广告拦截器。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指令 》Directive (EU) 2019/770 为欧盟范围内涉及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的 企业与消费者 (B2C) 合同 引入了统一规则。
何时范围
该指令管辖以下 B2C 合同:
数字内容(例如软件、应用程序、音乐、视频、电子书等),
数字服务(例如云存储、流媒体平台、社交媒体),
带有数字元素的商品,仅适用于数字组件需更新的部分(其余部分受《商品销售指令》管辖)。
以上这些规则无论消费者是用金钱支付还是提供个人数据(例如创建账户)作为交换来获取访问权,都将无差别适用。
电子商务提供商的主要义务
与合同相符:数字内容或服务必须符合约定的特性、正常运行、与设备兼容并保持安全。
更新义务:提供商必须在合同期内(对于一次性交付则为“合理时间”内)提供 安全性和功能性更新。
不符合同情况下的补救措施:
使之符合合同的权利(例如修复错误),
对于持续存在或严重的问题,可降价或解除合同。
举证责任:在交付后第一年内,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推定缺陷在交付时已存在。
合同解除: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同而解除合同,提供商必须在 14 天内退款。
禁止不当修改:除非事先明确约定,提供商不得在合同期内降低功能等级或限制访问。
行政合作指令(Directive 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7th Amendment),简称DAC7,为欧盟内的数字平台运营商引入了新的报告义务。该指令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旨在增强 税收透明度 并打击数字经济中的 逃税行为。
适用范围
DAC7 适用于促进以下活动的数字平台:
商品销售
提供个人服务
不动产租赁
交通工具租赁
如果 欧盟境内 和某些 非欧盟平台运营商 在欧盟境内拥有应报告的卖家或相关活动,则其均须遵守这些义务。
报告义务
平台运营商需要收集并报告以下有关应报告卖家的信息:
身份信息: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 (TIN)、出生日期(个人)或商业登记号(实体)。
财务信息:每季度支付或入账的总对价、相关活动数量以及平台预扣或收取的任何费用、佣金或税款。
财产信息:对于租赁活动,需提供财产地址、土地登记号和租赁天数。
报告必须在报告期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尽职调查程序
平台运营商必须执行 尽职调查程序 以识别应报告的卖家,并核实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这包括获取有效的 TIN 并确认卖家的居住地身份。不遵守 DAC7 义务可能导致重大处罚,包括最高百万欧元的罚款。
指令 Directive (EU) 2019/771,即《商品销售指令》,为欧盟内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商品销售合同建立了统一规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指令旨在通过协调销售合同的关键方面来加强消费者保护并促进跨境贸易。
范围和适用性
该指令适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销售(包括带有数字元素的商品)的合同。它不涵盖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的供应,除非这些内容或服务与商品结合或互联且为商品发挥功能所必需。
关键条款
商品相符性:商品必须符合合同要求,满足主观要求(双方约定)和客观要求(如适用性、质量和耐用性)。
不符合同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消费者有权要求通过修理或更换使不符合合同的商品达到相符状态。如果这不可能或成本过高,消费者可能有权要求降价或解除合同。
时限:销售者对交货后两年内显现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况负责。
举证责任:在交货后一年内显现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况,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推定在交货时已存在。
2025 年 1 月 22 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法规Regulation (EU) 2025/40,取代了 指令 Directive 94/62/EC。该法规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 生效,并将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 起适用,部分条款将在更晚日期生效。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在全欧盟建立了统一规则,以减少包装废弃物,提高可回收性,并促进循环再生经济。它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无论其材料或所属行业。
企业的主要义务
可回收性设计:到2030 年 1 月 1 日,所有包装必须为可回收设计,满足欧盟委员会在授权法案中设定的标准。
包装最小化:从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装必须减少到必要的最小体积和重量,运输包装的最大空隙率不得超过 50%。
再生材料含量目标:自2030 年 1 月 1 日起,将分阶段对塑料包装实施强制性的最低再生材料含量要求,具体目标因包装类型而异。
标签和消费者信息:从2028 年 8 月 12 日起,包装必须贴有统一标签,标明材料成分和处置说明,以方便回收。
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生产者必须在其投放包装的每个成员国进行注册,提供包装材料数据,并根据其包装的可回收性和环境影响对废物管理进行财务贡献。
如何保持符合《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
在欧盟运营的公司现在应开始为即将实施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做准备,采取以下步骤:
审查当前的包装组合 —— 评估您的包装是否符合关于可回收性、使用再生材料和减少材料的新要求。
制定合规策略 —— 规划必要的包装重新设计、标签更新以及满足再生材料含量目标的步骤。
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 计划 —— 在相关国家当局注册,并根据您包装的环保性能准备财务贡献。
关注法规动态 —— 监控授权法案和实施法案,这些法案将提供关于合规预期和时间表的进一步细节。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Regulation (EU) 2023/988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 起生效,取代了原先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并引入了一个适用于在欧洲市场(包括通过任何在线界面)销售的所有消费品的统一法律框架。
该法规对供应链中涉及的所有经济运营商——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和履行服务提供商——施加了明确且详细的义务,旨在确保消费者保护、产品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每个产品都必须有一个负责任的经济运营商,该运营商定义为在欧盟设立的、负责监督产品安全、文件记录以及与各国当局合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横向适用于各行业,要求产品满足一般安全要求,包括符合相关欧洲安全标准、具备适当的产品标识以及有效的风险缓解措施。该法规还加强了执法机制,以确保传统和在线分销渠道遵循相同的安全标准。
指定欧盟境内经济运营商的义务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涵盖的产品必须有一个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济运营商,负责该法规 第 16 条 中规定的具体合规任务。这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行服务提供商。
强制性风险评估和技术文件
在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制造商必须根据该法规 第 9(2) 条 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汇编证明产品安全的技术文件。此文件必须保存,并应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
增强的可追溯性要求
经济运营商必须确保产品带有识别产品和经济运营商的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以及联系方式,如 该法规第 9(5) 条 和 第 16(3) 条 所述。此信息应附在产品、其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在线电商平台的义务
在线电商平台的提供商需根据 该法规第 22 条 承担特定责任,包括核实通过其平台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法规》,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并确保消费者获得必要的安全信息。
产品召回时的消费者救济
如果发生产品召回,经济运营商必须根据 该法规第 37 条 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免费且及时的补救措施,例如维修、更换或退款。
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
根据 该法规第 15 条,经济运营商有义务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提供必要信息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降低其产品相关的风险。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范围的豁免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规定了一些该法规不适用的豁免情况。这些豁免涵盖了已受特定行业法律框架监管的产品类别。该法规不适用于:
人用或兽用 药品,
食品和饲料,
活体植物和动物,
转基因生物 和在封闭环境中使用的微生物,
动物源性产品和副产品,
植保产品,
由服务提供商运营的 运输设备,
低风险航空器,
古董,
明确标记为 供消费者使用前需维修或翻新 的产品。
这些豁免反映了避免与现有欧盟立法重复并确保监管清晰度的意图。属于这些类别的产品仍受其各自的监管制度和安全监督的约束。
什么是消费者安全网关门户?
消费者安全网关 是欧盟委员会安全门平台的一部分,该平台提供对欧盟各国市场监管机构识别的、经筛选的不安全产品数据的免费开放访问。
该平台允许受影响的消费者报告在欧盟内部市场(包括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在线或在实体店购买的、尽管在合理可预见条件下使用仍导致事故的不安全产品。
通过该门户提交的报告将直接转发给负责的国家当局。但是,涉及食品、药品或医疗产品的事故被排除在外,不能通过此工具报告。
要访问该平台,消费者必须首先在 欧盟委员会认证服务系统 中创建一个账户。点击门户主页上的“开始”按钮后,系统将引导用户完成注册过程。
该工具反映了欧盟对严格产品安全立法的承诺,包括关于安全方面的清晰详细规则以及相关欧洲标准中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它有助于确保合规性,并加强消费者与负责人或主管当局之间在违反健康与安全要求情况下的沟通。
OSS 和 IOSS 计划由欧盟于 2021 年推出,旨在简化跨境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报告系统。
什么是 OSS?
2021 年 7 月 1 日,一站式服务 (One-Stop-Shop,简称OSS) 启动。它取代了迷你一站式服务 (MOSS),旨在简化向欧盟成员国客户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公司的增值税义务。
如果零售商在某个欧盟成员国的跨境销售额超过特定门槛,则需要在该国注册并缴纳增值税。这通常意味着要在多个不同国家注册增值税,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税法,这可能是一个昂贵且耗时的过程。借助一站式服务 (OSS) 计划,所有欧盟国家的销售增值税可以支付给单一税务机关。
假设您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电子商务公司,向多个欧盟国家的客户销售商品。某年,您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年销售额超过了增值税门槛,这意味着公司现在需要在这些国家分别注册增值税。一旦注册,您还有义务对销售征收增值税并提交单独的增值税申报表。
然而,得益于 OSS 增值税系统,这不再是必需的,跨境增值税义务可以在单一欧盟增值税注册下管理,无需仔细监控您运营所在国家的销售额。
OSS 运作方式
OSS 下使用两种计划:欧盟 OSS 计划和非欧盟 OSS 计划。欧盟 OSS 适用于在欧盟内外均有业务的纳税人,而非欧盟 OSS 适用于在欧盟内提供 B2C 商品和服务但总部位于欧盟以外的企业。
一旦注册,企业可以使用电子 OSS 增值税系统申报并支付任何应缴的欧盟增值税。但是,卖家仍需按货物交付地或服务提供地所在成员国的当地税率征收增值税。
什么是 IOSS?
进口一站式服务 (Import-One-Stop-Shop,简称IOSS) 也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推出。它允许供应商在货物进口到欧盟时向税务机关而非买方收取、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除北爱尔兰外,所有从欧盟以外进口到欧盟的商品,无论价值多少,都需缴纳进口增值税。IOSS 使得申报和缴纳低价值商品(低于 150 欧元)的进口增值税更为便捷。如果商品价值超过 150 欧元,则适用传统的进口增值税规定。
如果使用进口一站式服务,将向客户收取适当金额的增值税。产品将被视为 免征增值税 进口到欧盟。
IOSS 提供与 OSS 类似的优势,即您可以通过单份增值税申报表核算您在欧盟销售产生的增值税。
IOSS 运作方式
在 IOSS 中注册的卖家向欧盟成员国买家销售商品时,必须收取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货物交付地所在欧盟成员国的税率。
这意味着卖家和在线电商平台可以直接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并通过电子 IOSS 增值税系统进行报告,而无需等待货物清关并支付进口增值税。
OSS 和 IOSS 注册
OSS 或 IOSS 注册应在货物起运的欧盟国家完成,除非货物从多个欧盟国家发出。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选择其一个分销地点并在该成员国注册。
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会有一个在线一站式服务门户,企业可以在其中注册并应用 OSS 规定。所有由在线卖家(包括通过电子界面进行或促成的销售)完成的符合条件的发货都涵盖在此单一注册下。
对于欧盟供应商,IOSS 注册可以在其成员国进行;而非欧盟供应商必须通过在欧盟已设立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一旦注册,成员国将向非欧盟居民个人分配一个增值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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