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条文原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条旨在强化该制度的落实,确保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条文释义: a.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的竞争评估。 b.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前置性要求。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出台。 c. "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 建立了对存量政策的动态管理机制,要求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审视,发现有碍公平竞争的要及时清理和废止。 d.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再次强调了公平竞争审查对民营经济的特殊意义,防止因政策不当导致所有制歧视。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救济渠道。 【相关法规】 a.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如果已出台,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其细则):这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依据。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务指南】 a. 企业维权: 民营企业如发现政府出台的某项政策措施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如给予特定企业不合理的优惠、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等)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b. 政府合规: 各级政府部门在出台政策前,必须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评估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保留审查记录。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和流程。 c. 政策透明度: 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和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d. 律师业务: 律师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其识别和防范政策中的竞争风险;也可以代理企业就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提出举报或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条文原文】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平等获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本条旨在消除民营经济组织在获取这些资源方面可能面临的所有制歧视,确保其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享有同等机会。 条文释义: a. "各类生产要素": 列举了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关键要素。这是一个开放性列举,“等”字表明还包括其他未列明的要素。 b. "公共服务资源": 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对经济社会活动具有支撑作用的服务,如基础设施、信息服务、政务服务等。 c. "依法平等使用": 核心是“平等”,即在获取和使用这些要素和资源时,民营经济组织应与国有企业等其他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得因其民营身份而被设置更高的门槛、更差的条件或直接排除。 d. "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强调各类惠企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在适用上对民营经济组织应一视同仁,不能搞“玻璃门”、“弹簧门”。 【相关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土地供应的规定。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体现了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原则。 d.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适用支持政策。 【实务指南】 a. 企业权利主张: 民营企业在申请贷款、获取土地、参与政府项目、享受政策补贴等方面,如遭遇不平等待遇,可依据本条提出交涉或申诉。 c. 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配置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执行扶持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平等原则,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条件。应审查现有规定,清理不平等条款。 d. 要素市场化配置: 本条的精神与国家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方向一致,要求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要素。 关注具体领域: 资金: 关注融资机会的平等性,如银行贷款审批标准、发债条件等。 土地: 关注在土地招拍挂、工业用地供应中是否受到歧视。 数据: 关注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平等机会。 人力资源: 关注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是否享有平等待遇。
第十三条【条文原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本条是对第十二条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列举了政府在资源配置和管理服务中应坚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的关键领域,操作性更强。 条文释义: a. "依照法定权限": 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前提,即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b. 列举的具体领域: "政府资金安排": 如财政补贴、专项基金的分配。 "土地供应": 如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供地方式和价格。 "排污指标": 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排污权指标的分配。 "公共数据开放": 政府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范围和条件。 "资质许可": 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或活动的资质审批。 "标准制定":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机会。 "项目申报": 申报国家或地方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产业化项目等。 "职称评定":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 "评优评先": 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的评选。 "人力资源": 人才引进政策、培训资源等的享受。 c. "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核心要求是在上述所有领域,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政策标准、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享有权利等,均应与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一致,不得有任何所有制歧视。 【相关法规】 同第十二条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领域的专项法律法规,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 【实务指南】 a. 企业对照检查: 民营企业可以对照本条列举的领域,审视自身在实际经营中是否遭遇过不平等待遇。如有,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 b. 政府政策制定与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涉及本条所列领域的政策措施时,应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没有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款或做法。 c. 透明公开: 为保障平等对待,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应听取民营企业意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审批结果等应公开透明。 d. 重点关注领域: 政府补贴和项目申报: 确保民营企业与国企在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资金支持力度上享有同等待遇。 资质许可与标准制定: 确保民营企业在获取准入资质、参与标准制定方面不受所有制限制。 职称评定: 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实行与体制内人员相同的评审标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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