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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师研究 | 刘秀芳、党超等:信息透明度与患者权利:从隐私政策到自动化决策——医疗大数据合规系列(五)

    发布时间:2025-06-24

    当下的医疗服务日益数字化,患者与医生的交互不再局限于面诊或纸质病历;各类在线问诊、AI诊断平台也应运而生。在此过程中,如何让患者清楚知晓其个人健康数据被谁收集、为何收集、如何使用、是否能删除或更正,成为合规管理的焦点。而且,随着人工智能的崛起,部分诊断和治疗决策由算法自动完成,患者对于“算法如何决定自己疗程”的疑问更加迫切。GDPR与中国个保法都要求在透明度和权利保障上做出“真诚、充分”的努力。


    01

    告知义务:隐私政策与必要提示


    GDPR第13、14条列举了控制者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向数据主体提供的详细信息,包括:处理者身份、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数据类别、保存期限、潜在接收方、跨境传输情况、数据主体权利等。若处理的是敏感健康数据,还应进一步说明法律依据或例外条款。告知义务不局限于纸面协议,网站或App的隐私声明也必须通俗易懂、突出重点。


    在医疗场景,常见做法是医院的“患者隐私告知书”或在线平台的“隐私政策弹窗”。违规风险点在于:有些平台将隐私条款写得冗长且晦涩,用户很难真正理解,或在实际处理上与承诺内容不符,导致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形式化告知”。


    而中国个保法第17条、30条也要求处理者在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前应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进行特别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医疗机构或商业健康平台若在提供诊断功能的同时,还想收集用户的运动轨迹、消费记录等,应当在显著位置充分说明目的、范围以及风险,不能只在隐私政策里“泛泛而谈”。若用户拒绝,该机构不得以此理由停止提供基本诊疗功能,除非该信息确系诊疗过程所必需。


    02

    患者行使权利:访问、更正与删除


    GDPR第15、16条和个保法第45、46条都规定:数据主体(患者)有权查询并获取自身健康数据的副本,若发现错误或不完整,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医疗机构拒不配合时,可能被视为侵权或违法。


    例如患者想索取医院保管的电子病历,用于转院或法律维权,医院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提供。若病历记录有错误(如漏记过敏史),患者也可申请更正。但必须注意医疗领域有法定病历保存制度,也不能随意删改历史诊断结论,需在病历档案中按规定记录更正信息。


    GDPR第17条与个保法第47条都列举了个人请求删除数据的情形,如处理目的已完成、不再必要,或处理者违法违规收集等。当患者要求删除其在平台上的健康信息,平台原则上应当配合。但若存在其他法律要求(如必须保留病历x年),则可依照法定期限保存。


    同时,个保法第15条规定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撤回前基于同意的处理并不因此失效。对医疗机构而言,若用户拒绝将其数据再用于科研或商业服务,原则上应停止相关处理并做删除或匿名化,但诊疗过程中必要的部分仍可保留。


    03

    自动化决策与患者的干预权


    GDPR第22条提出了“不受仅基于自动化决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之约束”的权利。中国个保法第24条更明确规定了个人对于自动化决策可要求处理者做出解释、拒绝仅通过算法做出的决定。这对AI医疗非常重要:若AI系统根据病历和影像自动给出病情结论并作重大医疗方案决策,患者必须有权要求人工干预或复核,以防范算法失准或歧视。


    实际上,在当前医疗实践中,多数国家都要求“AI辅助诊断”必须由有执业资质的医生最终签字把关。但随着技术进步,若出现完全自动的“AI诊疗”模式,如何满足法律上对患者“人类复核”的权利,将成为巨大挑战。


    对于关键的自动化医疗决策,不仅仅是“不服可复核”,患者还希望了解AI决策的大致原理或依据。虽然GDPR并未在条文中写明“解释权”,但EDPB指南和各国实践大多倾向于允许数据主体获得必要的“可理解信息”。在中国,个保法虽然没有将“可解释性”细化,但“自动化决策影响个人重大权益”时,平台至少应向患者说明所依赖的数据类型、算法逻辑简要,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从医疗伦理角度来看,医生也应向患者解释算法诊断的结果与理由,确保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接受或拒绝某项治疗。若AI系统过于“黑箱”,不仅违反患者知情权,也可能造成对疗效与责任承担的争议。


    04

    实践建议:提升患者对数据处理的可见度


    为提升患者对数据处理的可见度,医疗机构和商业健康平台可采取以下措施:


    a. 简洁易懂的隐私政策:运用FAQ式或分段式设计,让用户能快速把握关键点,尤其在收集健康数据前务必弹窗提示,不可全部隐藏在长文本尾部。


    b. 完善权利行使渠道:建立线上/线下双渠道,让患者能便捷地提交访问、更正、删除申请,并设置专人或团队负责跟进。


    c. 自动化决策说明模块:为AI诊断或AI推荐等关键功能预留“算法原理”简述模块,必要时提供患者人工复核选项。


    d. 场景化告知:在不同功能环节(如预约挂号、远程问诊、数据授权科研),做分层、场景化的提示,而非一次性打包所有“告知”。



    通过以上措施,医疗机构和商业健康平台可逐步构建对患者“有形且可信”的信息透明度,并保障其对个人健康数据的各项权利。长远来看,这不仅是避免法律风险,也是赢得患者信赖、推动数字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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