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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师研究 | 葛友山律师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条文解读及实务指南(二)

    发布时间: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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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条文原文】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义务,包括守法、遵守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接受监督。


    【实务指南】


    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防范经营风险,违反本条义务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第七条【条文原文】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工商业联合会(工商联)在促进“两个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和具体职责,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


    【实务指南】


    民营企业可积极利用工商联平台获取信息、反映诉求、寻求帮助。工商联应加强自身建设,服务民营经济。


    第八条【条文原文】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条文解读】


    本条旨在通过正面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激励(支持参与评选表彰),优化社会舆论环境,营造尊重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规】


    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务指南】


    民营企业应注重品牌与形象建设,政府与媒体应落实宣传责任,确保评选表彰的公平性。


    第九条【条文原文】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条文解读】


    本条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发布信息,为政策制定和市场预期引导提供数据支持。


    【实务指南】


    政府部门应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民营企业有配合统计调查的义务,并可利用发布的统计信息辅助决策。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条文原文】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本条旨在确立市场准入的基本规则,打破各种形式的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权利,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石。


    条文释义:

    a.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全国统一": 强调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和一致性,防止地方另搞一套或变相设置准入门槛。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对于清单以外的,原则上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这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

    b.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这是民营经济组织可以自由进入的广阔空间。

    c. "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在此制度下的平等地位。关键词是“依法”和“平等”。“依法”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平等”指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


    【相关法规】


    a.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份版)》: 国务院每年或定期发布,是本条的具体操作依据。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本条与其精神一致。

    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规定,国家健全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实务指南】


    a. 企业投资决策: 民营企业在进行新的投资或业务拓展前,应首先查阅最新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所涉行业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类。如不属于,则可依法进入。

    b. 权利主张: 若民营企业在进入非负面清单领域时遭遇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置的额外门槛、隐性壁垒或歧视性待遇,可依据本条及《反垄断法》等主张权利,要求纠正。

    c. 政府行为规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的政策时,不得违反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不得擅自增设许可、变相审批,确保清单之外的领域对所有市场主体开放。

    d. 动态关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持续关注其更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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