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2025 年 4 月 30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于 5 月 20 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不仅巩固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果,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承与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第一次将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该法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相互贯通,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治层面夯实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 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民营经济在健康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民营经济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难题,能够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内生动力。这将鼓励和引导广大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并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的重要作用。该法不仅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其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必将有力推动民营经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笔者团队拟对该法逐条进行解读并就相关实务问题提出简易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文原文】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阐明了立法的直接目的(优化环境、公平竞争、促进“两个健康”)、根本目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重要作用)以及立法依据(宪法)。 【实务指南】 本条是理解后续所有条款立法精神的“总钥匙”,为民营企业主张权益、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条【条文原文】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确政治方向)和经济制度基础(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务指南】 民营企业应理解并适应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坚持守法经营,将企业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第三条【条文原文】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条文解读】 本条高度评价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国家对待民营经济的基本方针(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法治保障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以及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并强调了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实务指南】 本条是民营企业主张平等待遇和公平竞争机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稳定企业家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条文原文】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机制(纳入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和中央及地方层面的具体职责分工,其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为统筹协调部门。 【实务指南】 民营企业遇到重大困难时可向相应政府及其发改等部门反映,寻求协调解决。本条是衡量各级政府履职的重要标准。 第五条【条文原文】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投身强国建设)和社会责任,以及国家在引导和培育企业家队伍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 【实务指南】 民营企业应将守法经营作为红线,并将“爱国敬业、创业创新、回报社会”融入企业文化,关注自身政治与社会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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