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嘉潍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相关法律问题”活动,活动由我所合伙人杨顺义律师担任主讲。
杨律师首先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剖析了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在不同法律情境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后,股东出资责任的变化以及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认定的影响。 他指出,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从原本的有最低实缴资本、有出资期限的有限认缴制,改为无最低实缴资本、无期限要求的完全认缴制,这一变革虽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出资责任划分变得更为复杂。 通过详细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8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公司法》第88条的最新规定,杨律师为律师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导。他强调,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其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防范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认定,各级各地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此外,由战略合作部经理樊敬敬简要介绍了“嘉律师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的构建蓝图。不仅深入解析了此网络的宏伟目标以及独特的竞争优势,也让与会嘉宾对嘉潍律师事务所的全球化布局及核心竞争力有了更为深刻而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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