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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资讯 | 赵曾海主任受邀参加2024律师法学研讨会暨第三届京沪律师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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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24律师法学研讨会暨第三届京沪律师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成功举行。此次活动以“以新质生产力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律师及相关行业代表参与,共同探讨律师行业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路径与社会责任。


    嘉潍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赵曾海受邀出席此次活动。在11月30日,赵主任不仅深度参与了【闭门会议】2024年全国省市律师(学)法学研究会联席会议暨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年会,与业界精英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更于12月1日全天会议中,发表了题为“从律所分所管理看律师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挖掘——基于《律师法》修订的思考”的主题演讲,为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富有前瞻性的见解与策略。


    以下是赵主任的主题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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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同仁:


    大家好!非常荣幸在此刻和大家做一些分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征程中,律师行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如何挖掘新质生产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律所分所管理作为律师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行业进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尤其在律师事务所发展方面,律所的规模化水平快速提高,呈现出梯队式发展壮大的明显趋势。但在规模化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律所自身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同新质生产力的要求相悖。这些问题并不是由单方面某一个因素引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值得庆幸的是,《律师法》的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一,今天借此平台,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从挖掘律师行业新质生产力的角度,针对律所分所出现的现实问题,提出一些《律师法》中律所分所管理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前置条件探究


    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门槛条件相对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律所尚未发展壮大、制度尚未完备时就盲目着手发展分所,不仅影响了自身的发展,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律师法》及相关法规有必要结合现状,适当提高有关门槛,以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发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规定了两项门槛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和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然而,从加强律师行业监管、提升服务质量的角度来看,这些条件应进一步提高。


    将律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比较,我们发现两者有诸多共通之处。首先,两者均是以专业技能提供服务的人员;其次,多数律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均是以合伙制设立,具备高度人合性;再次,两者均具有行业自律组织并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领导。但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几乎是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两倍,律所数量也远超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然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门槛标准却低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需具有五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方可设立分所,对我们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因此,新《律师法》及相关法规应将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满足的总所人数下限上调至五十人。考虑到我国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对于中西部边远地区的律所,可以适当放宽这一标准,具体情况可由司法部组织地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另行颁布标准。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优质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息息相关,将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增加同城设立支所/服务网点相关规定


    习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基层治理意义重大。我国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司法部也指出要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融入社区治理各方面,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但根据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律所在每一个市辖区只能设立一个分所,这限制了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也对律师深入基层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且《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律师法》作出额外限制不太妥当。我国此前法规无同城分所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经司法改革已允许律所设立同城分所,这是好的趋势,但还可以进一步改进。可参考银行业设立支行模式,设置支所,允许律所在同一市辖区设立多个支所,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便民性。


    因此,在新《律师法》中增设律师事务所支所具有较大积极意义。这样的设置有利于律所的发展布局,能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支所的灵活布局可实现优势资源合理分配,提升法律服务覆盖范围,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法律服务,符合 “以人民为中心” 的要求。同时,允许律所支所不会增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负担。这对挖掘新质生产力也具有重要作用,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


    三、我国律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扶持问题探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律师行业需加快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随着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律师行业将继续围绕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丰富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持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我国律所如何“走出去”,无疑是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


    在世界范围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均归属于服务业,但现阶段国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在出台规章时,却又忽视法律服务业的准入现状。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律所至今未能取得企业法人的性质和地位,从而在海外申办分所时无法提供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而遭遇尴尬局面。


    因此,《律师法》及相关法规亟待改革现行制度,落实扶持政策,激励律所到境外设立服务机构,扩大国际影响力,为跨国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律所主体地位,以及商务部等部委出台配套政策,将扶持律所 “走出去” 战略落到实处。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命名问题探究


    企业的商号名称是其面向市场客户品牌形象的重要部分,跨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往往不希望自己的名称被打上某个地域的烙印。全球的大型跨国企业往往强调其全球服务的定位,而淡化其所在国的色彩。


    但我国现行的律师事务所命名方式仍具有行政管理色彩。根据相关规定,律所名称由省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组成。这种命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受地域限制,法规强制要求加注行政区划意义不大。其次,中西部律所受名称中行政区划地名影响,发展和人才储备受到限制,这也是不少律所管理者的呼声。此外,与国际接轨的大型律所对外公开称谓多使用商业名称,而非带有行政区划的名称。


    因此,《律师法》修订过程中应尊重律师管理者群体意愿,建议采纳国际惯例,不再要求律所名称中标明行政区划,仅在分所名称中注明所在地区即可。这样既不会导致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也能体现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让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布局和发展中更加灵活自由。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浅见,我认为,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律师行业肩负着重要使命。落稳压实“新质生产力”这一目标导向,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是我们未来阶段需要迈好、迈稳的长足之步,“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值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打造更加规范、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环境而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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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活动在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有力指导下,联合了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深圳等多个省市的律师(学)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姜泽廷,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刘瑞起,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党委书记、副会长周惠,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刘朝茂,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家力等嘉宾出席并致辞,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本次大会对推动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活动拉开了高规格序幕。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治时代》杂志编委会执行主任刘桂明担任此次活动的主持人。


    此次大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促进了业内知识共享与经验传承,更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其影响将在未来持续显现,激励广大法律人携手共进,共同书写行业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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