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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劳务报酬貌似合法 利益输送暗度陈仓

    发布时间:2024-11-21

    导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本系列文章聚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围绕“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突出实践、实战特性,立足侦办、辩护双方,进行案例式讲授、“攻防型”辨析、互动式研究,旨在助力读者理解掌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要点,提升辩护、预防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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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案例研习:

    “劳务报酬型”受贿典型案例解析



    Part.01 案情简介


    N市国土资源局受N市C区人民政府委托,公告出让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和竞买须知、出让文件对竞买人条件、程序等作特别规定。N市国土资源局服务中心主任甲明知N市X公司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利用其担任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之便,为X公司实际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而谋取利益。后又利用国土资源局服务中心主任和副调研员职务之便,为X公司在免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股权转让、提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号等方面打招呼和谋取利益。


    其间,甲为取得X公司总经理乙承诺所给予的好处费,与乙商量以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工资方式获取,先后从乙及其相关公司实际取得好处费100万元。



    Part.02 谈话思路演示


    办案人员要在谈话笔录中获取有利于定罪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要在笔录提纲中,提前设计好取证要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模拟演示谈话提纲,也是控辩双方的较量。


    对甲、乙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劳务合同签订的情况?当时如何商议约定的?

    甲、乙:双方表述细节不一致,说明劳务合同签订不真实。


    办案人员:甲为乙公司提供了哪些劳务,具体情况?

    甲、乙:说不清楚。


    办案人员:约定的劳务报酬如何发放,实际如何发放?

    甲、乙:约定三年,每月发放。实际先后两次取现。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签订劳务合同?

    甲、乙:虚假的形式掩盖收受好处的行为。


    办案人员:乙为什么给甲好处费?

    甲、乙:甲为乙曾提供帮助,乙表示感谢。


    办案人员:甲为乙提供了哪些帮助?

    甲、乙:取得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股权转让、提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号等方面。



    Part.03 定性结论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取利益,对乙承诺给予的巨额好处费,双方虽然私下约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工资方式获取,因该好处费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而非系甲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所得,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应认定为贿赂款。



    Part.04 认识误区


    公职人员在企业任职,签有劳务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领取报酬,应当按照违纪处理,不构成犯罪。


    公职人员在企业任职,首先构成违规兼职,应当受到党纪处理。但同时,若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领取工资报酬,应当从证据上进行实质性判定,若存在“以钱买权”的情形,就应当认为系贿赂行为。



    Part.05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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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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