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网红“郭有才”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自己的第一首原创歌曲。此前,“郭有才”因翻唱《诺言》火遍全网,短时间内涨粉千万。但和流量一起到来的是乱象和质疑,关于他在直播间内翻唱老歌、接受大量打赏是否涉及侵权也引发争议。
据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嘉潍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对此类事件进行解读。
“我不明白人世间的聚散,只因为我们所谓的缘分......”郭有才的翻唱让一首老歌火遍了全网,他也因此一夜走红。
郭有才几乎每天都会直播,往往由粉丝点歌,他来演唱,直播间内打赏不断。其发布的翻唱视频和直播中,基本都未注明原唱及词曲作者,这也引起了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权的争议。
在一些人看来,郭有才直播间接受打赏,属于盈利性质的翻唱,涉嫌侵权。那么,直播翻唱时不接受打赏,是否就不涉及侵权问题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中新网,无论是否开放打赏功能、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标准。即使没有开放打赏功能,流量往往也能变现,包括提升商业价值、吸引带货或赞助等,最终仍可获得商业利益。
“在直播间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则很容易被认定构成侵权。”赵占领律师说,即便权利人没有明确反对他人在直播间中使用其作品,也不代表就可以使用,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使用。
赵占领律师称,如果是从平台里搜索的配乐,平台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则平台也构成侵权。“但如果平台里已有相关配乐,大概率已经经过授权了。”
在以往关于直播间发生音乐侵权行为的判例中,往往有网友不解:是不是任何场所都不能翻唱别人的歌了?主播和创作者如何避免“唱首歌就侵权”的情况发生?
赵占领律师介绍,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十三类情形,包括使用者基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报道介绍等目的,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权利人的作品。
不过,他也指出,大多数直播或者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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