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讲述经济性裁员的内涵;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裁员时应遵循的原则等。通过本节的讲述,企业将非常清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企业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 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重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 1. 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一种方式,只要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权进行经济性裁员。 2. 企业是由于经济性原因而进行裁员,而不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劳动者本身没有任何过错。 当企业由于经济性原因而出现困难时,为了保证企业渡过难关,使企业不至于破产,法律允许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以缩减成本。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这种权利是法定的,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有权行使,和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工作能力高低没有关系。 3. 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而不能发生在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企业才可以。 4. 经济性裁员必须一次性地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必须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才构成经济性裁员。
二、 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的条件
由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方式,为了限制企业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企业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如果没有满足法定条件,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实体性条件。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只要满足下面实体性要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的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④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关于什么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办公厅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什么算“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当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定,如果达不到标准,就不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必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但调整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进行裁员。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只有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才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企业必须注意,如果企业因为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员,必须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员的,才可以裁员。
典型案例 案例13:企业能直接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某工厂从事钢管生产,因为工厂进行了重大技术革新,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于是工厂以进行了重大技术革新为由,宣布实行经济性裁员,裁掉员工50人。被裁掉的劳动者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进行重大技术革新,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才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该工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而直接进行经济性裁员是错误的,因此裁定恢复劳动关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属于兜底性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情形千变万化,无法一一列举,但又确实会有因为一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这一条。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可能会被滥用。但一般情况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建议企业最好不要用这一条作为经济性裁员的理由,因为这一条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争议性比较大,一旦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很难确定,风险比较大。
典型案例 案例14:工厂拆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上海某工厂从事造纸生产,因为有重要活动需要建场馆,而工厂正好在其规划范围内,所以被迫拆迁。工厂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厂址,于是只好宣布实行经济性裁员,魏某就是被裁减人员中的一员。魏某认为工厂实行经济性裁员是不正确的,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工厂被迫拆迁而又无法找到合适的厂址,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工厂的经济性裁员是合法的,驳回了魏某的仲裁请求。
2. 程序性条件。 (1)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向工会提前说明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就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解释裁员的理由及相关情况,争取取得职工的支持和理解。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说明情况,以便职工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只是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不需要取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只要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2)裁减人员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 因此,用人单位只要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就可以了,不需要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这是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完待续) 本文节选自《企业裁员、调岗调薪、内部处罚、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与指导》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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