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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企业裁员法律风险及防范系列(五)

    发布时间:2024-05-25

    第二节

    因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流程及处理技巧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例如,员工提供了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威胁公司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并不是没有。例如,员工以知悉用人单位的某种秘密为条件,胁迫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主要指员工利用企业处于危难处境,迫使用人单位违反真实的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采用上述方式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案例11: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8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39条第5项有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六、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典型案例

    案例12:公司因为员工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


    周某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周某改过自新,决定重新做人。后周某应聘到某企业做销售人员,在该公司干了一年多,表现一直非常优秀,被评为公司年度优秀销售人员,公司决定提拔周某担任部门经理。这时有人向公司举报周某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司向周某核实情况,周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周某表示自己已悔过自新,希望公司能够给自己机会。公司经过考虑后,还是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于是周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履行工作期间并没有违法之处,公司以周某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公司支付周某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以员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刑事惩罚期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以周某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其做法是错误的。


    企业防范


    用人单位可以在面试登记表中设置一个是否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填写了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录用时慎重考虑。同时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是真实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资料,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劳动者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而没有填写,就是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1. 《劳动法》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就是因为员工违纪,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应当事先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通知工会,且在劳动者起诉前仍没有通知工会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将支付经济赔偿金。


    (未完待续)


    本文节选自《企业裁员、调岗调薪、内部处罚、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与指导》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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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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