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是所有公司的经营者都应该了解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现笔者参照旧公司法,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浅谈新公司法下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注:旧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新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
一、旧公司法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么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要么是经理。可见,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本质上是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如何产生。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旧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公司章程应如何规定,旧公司法并未明确,可以由全体股东共同协商确定。很多公司都会这样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又如何产生?根据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即资本多数决定董事人选。有些公司为了体现人合性,在章程中规定每位股东均可以提名一名董事,股东提名董事后再由股东会正式任免。此时在董事会的席位上,小股东与大股东地位相当。有些公司章程规定大股东可以提名多名董事,小股东只能提名一名董事,此时董事会仍然是资本多数决。
另外,公司章程中也可以这样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名”“公司董事长由股东会决议产生”,这些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旧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而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也是通过股东会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当然,也可以直接规定执行董事由某股东提名,再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根据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根据该规定,法定代表人(经理)由董事会决议产生。当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经理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旧公司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情况下,经理的任免就是执行董事的任免。如执行董事未兼任经理,经理应如何产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股东会决议产生,可以由执行董事决定。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新旧法之对照
三、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一)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可以参照旧公司法的实践经验。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任何一名代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如果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在章程中仅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则指向性不明确。可以在章程中列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姓名,或者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兼任经理的董事担任。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新公司法对此规定得更加宽松,更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因此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如何在三十日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公司出现治理僵局,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对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个性化的僵局预防性条款,例如当出现公司僵局时,法定代表人辞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由某个股东提名或指定的董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约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以解决公司僵局。
新公司法强调法定代表人实质参与公司治理,且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辞任,可以预见“挂名”法定代表人将逐渐减少,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在目前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例如“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普通员工,该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自然也将辞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虽然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未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公司怠于或无法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仍用原法定代表人之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原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迫承担诉讼、被限制高消费的责任。如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但由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系公司内部治理问题,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请恐难被支持。该问题如何破解,有待实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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