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本系列文章聚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围绕“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突出实践、实战特性,立足侦办、辩护双方,进行案例式讲授、“攻防型”辨析、互动式研究,旨在助力读者理解掌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要点,提升辩护、预防技能。
Part.01 举例说明
甲接受M市B公司总经理乙的请托,利用担任M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B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乙向甲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甲人民币500万元,并出具了向甲借款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交给甲。直至案发,乙仍未向甲给付500万元现金。
Part.02 谈话思路演示
办案人员要在谈话笔录中获取有利于定罪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要在笔录提纲中,提前设计好取证要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模拟演示谈话提纲,也是控辩双方的较量。
对甲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收受借据的具体过程,当时怎么说的?
甲:乙做出承诺要给我500万元。作为感谢费,打个借条让我放心。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打“借据”?
甲:这是我和乙商量的结果,乙是想让我放心,我是想以后一旦乙赖账,我可以拿借据找他要钱。
办案人员:与乙之间有无真实借款事实?
甲:没有,没有借给乙任何钱款。
办案人员:如何为乙提供帮助的?
甲:正常履职或者“打招呼”。
对乙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找甲借款?当时经济状况如何?
乙:经济状况很好,没有找甲真实借款。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打“借据”?
乙:就是为了给甲送钱,拿“借据”做掩护,同时让甲放心。
办案人员:如何请托甲提供帮助的?甲有无提供帮助?
乙:请甲帮忙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最终问题得到解决。
Part.03 定性结论
甲收受乙出具的500万元借据一张,但未能兑现,符合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规定,系受贿未遂。
Part.04 认识误区
误
有借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就能遮掩行受贿行为,躲避调查,逃避制裁。
正
借条虽然为真实书写,但借贷关系却是虚假的。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行为,不但民法不支持,刑事法律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依然能揭穿假象。欲通过“借条”免责,相当于“掩耳盗铃”。
误
“我没收到钱不犯罪”
正
受贿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只要存在侵害法益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由于法益受损和法定结果发生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没收到钱”使犯罪行为停留在未遂的形态(本案中)。
Part.05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3.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4.《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Part.06 启示与思考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老板为了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送钱的手段多种多样,同时为了规避风险,也会采用诸如“打借条”等各种方法输送利益。精明的商业头脑,不仅通过“借条”给领导干部“画了大饼”,也构建了一条“铁链”,牵动着受托人为其“想方设法”。
领导干部一旦缺乏法律意识,或者富有“冒险精神”,与请托人“达成合意”,最终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的整理感谢吴念祖同学的帮助)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