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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商事仲裁与财产保全的衔接问题研究(五)

    发布时间:2024-02-29

    5 我国仲裁保全制度的完善思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交往和国际交流日益密切,仲裁将成为越发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法律作为市场规则的基础依据,立法上的匮乏和不健全是导致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规则设立的不足,导致程序不顺,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给当事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麻烦和诉累。


    结合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仲裁保全机制是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主要包括:


    (1)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完善仲裁保全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资金被侵占或财产被转移的风险,而且通常资金的金额非常大,通过健全的仲裁保全程序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也有利于降低错误保全的发生率,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快速、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制度的健全对我国商事环境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完善仲裁保全制度能够使各方有法可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案件,建立救济机制,使各机构之间不会发生互相推诿,更有利于保障裁决的执行,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


    (3)降低仲裁成本:仲裁保全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降低仲裁的成本。一方面,通过提高裁决的执行率,减少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的仲裁保全程序,减少了在保全阶段的争议,有助于降低整个仲裁程序的成本。


    (4)助力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信任:一个健全的仲裁保全制度可以强化司法的公正性、促进社会的信任度。通过明确保全程序、规范裁定的执行,可以减少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提高裁决的公正性,当当事人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有效保护,就会更加信任法律制度,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5)提高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一带一路”的今天,随着商事活动的国际化和复杂化,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交往和争议不断增加,国际商事争议频繁发生,且未来会不断发生。在此背景下,建立完善的仲裁保全制度可以使我国的仲裁制度更具有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国际商务活动的蓬勃发展。通过逐步与国际通行的仲裁标准接轨,对于完善我国国内立法、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我国在全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更有权威性,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6)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完善仲裁保全制度,当更多当事人认可商事仲裁的便利性后,会倾向于选择通过商事仲裁解决问题。这样就可以将更多的商事争议引导至仲裁程序,这将大大减轻法院的负担,从而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7)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治水平:仲裁保全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完备也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通过规范和明确仲裁保全程序,可以促进仲裁裁决的规范执行,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推进整个法治体系建设。


    下文将从完善关于仲裁保全的立法、设置专门的仲裁保全部门、加强对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处理程序的监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仲裁保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及与国际接轨几个方面,对我国商事仲裁保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和思考。


    5.1

    完善关于仲裁保全的立法


    建立制度,立法先行。完善立法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和社会运行至关重要,完善立法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建设法治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权益、应对国际形势、提高国际声誉等。立法是国家治理和制度建设的基石,作为商事交往争议解决的重要环节,完善仲裁保全方面的立法必然也是完善仲裁保全制度的重要核心。


    针对仲裁保全,我国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仲裁和保全的相关规定。如前文所述,或许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地较晚且是舶来品,相关规定并不足够完善。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当事人和各个机构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包括保全审查权、保全程序、保全受理标准、保全完成时效等诸多问题,阻碍仲裁保全的顺利执行,也妨碍了我国仲裁保全制度的健全。因此,完善立法,使规定更加明确和完善,是重中之重。


    对此,我国立法者并非没有看到仲裁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作出了改善。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不时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外,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里面对于仲裁保全制度的完善作出了很多改变,与国际标准更加贴近,比如:在第43-45条规定了仲裁保全措施的范围;在第46-48条规定了仲裁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在第49条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也足以见得这些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时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完善并推进立法颁布的进展,明确仲裁机构的审查权和决定权,明确申请保全的流程,为仲裁保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5.2

    设置专门的仲裁保全部门


    目前我国仲裁保全需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两个机构进行,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没有任何联络,信息几乎完全没有共享,工作没有配合机制,仲裁审理、财产保全与执行管辖不一致,导致了办理仲裁保全的效率和成功率均极为有限,时间完全无法预测。而如前文所述,仲裁保全的程序不透明,我国仲裁机构没有决定是否能够进行财产保全的权限,审查权由人民法院独自占有,但人民法院对案件情况完全不熟悉,导致保全错误也时常发生。


    笔者认为,在放开仲裁机构的审核和执行权限之外,应当进一步考虑在仲裁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仲裁保全部门,这个部门专门负责仲裁保全的审查与执行。此种设置的益处为:第一,提高专业性,专门的仲裁保全部门可以集中具有专业和经验人才,可以提高仲裁保全工作的质量,提高专业性和准确性;第二,提高效率,专门的部门可以减少对保全申请的受理及保全裁定执行的协调问题,能够更迅速地审理和决策,减少了案件处理的时间,加速了保全措施的实施;第三,有利于统一管理,专门的部门可以便于对仲裁保全案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统一标准和及时发现问题;第四,专门的部门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有助于法院更专注处理其他管辖案件;第五,提高仲裁的选择意向,仲裁机构地位的提高以及仲裁保全的便捷,更有利于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促进仲裁发展。


    5.3

    加强对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处理程序的监督


    如前所述,实践中各个法院对相关材料的要求多有不同,审查标准也各有不同,且审查的标准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经常导致当事人多次补充材料仍不满足要求,退回材料、不予立案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既不退回材料也不出具裁定,可以说保全能否成功可能得“凭运气”和“领导心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寻求到适当有效的救济,奔波于不同机构之间,疲于奔命。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仲裁保全制度需要对人民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和违法违规的追责制度。需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受理仲裁保全案件的法官进行培训,提高受理法官对仲裁保全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水平,重视仲裁保全,避免错误决策(如,仲裁后申请的保全按照诉前保全的程序办理等)。需要减少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保全裁定的审查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问题,增加对法院办理案件的监督,使法官尽职尽责不互相推诿,可以提高仲裁保全办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预测性。


    5.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仲裁保全协调机制


    仲裁的发展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对仲裁的保全和执行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仲裁机构需要与法院一起联手将仲裁制度引入正轨,这种“联手”首先就应当建立在理论基础的共识之上[1]


    要解决实践中当事人、仲裁机构与法院各部门存在认识不一、衔接不畅、各自为政等问题,最重要的是:需要人民法院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需要包括:仲裁保全案件的受理条件、具体流程和审查标准;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查询标准的渠道;监督和救济途径。只有标准统一且情况公开,才能减少程序的不透明。第二,仲裁机构不应与人民法院毫无联系,而是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会商制度,建立标准统一、流程明确的申请移送和反馈机制。第三,应当善用技术手段,提高仲裁保全的效率,而不是等待纸质卷宗的无限期流转和整理。只有沟通的顺畅,才能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进而提高当事人的体验,减少成本和诉累。


    5.5

    进一步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及与国际接轨


    在经济全球化和竞争日渐白热化、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和涉外法治建设的今天,面对疫情后国际商贸交往的回复,涉外商事交往和争议都在不断增加。此外,可以看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正在以我国作为竞争对手,有合作、有博弈、有竞争,可以说这是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合作才能更强,具体到仲裁方面,必须要加强我国与国际和其他国家仲裁机构的合作,互相协助、互相促进,这也是我国近两年在战略上非常重视的方面(比如:近几年,国家不断鼓励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律师行业建设也将涉外业务作为了重点的任务和目标)。总体而言,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性包括:第一,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推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各国的信息共享,减少对彼此国家法律制度的不熟悉,减少跨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使各项程序更加顺利;第二,有助于加强世界各国在法律领域方面的了解和相互信任,合作机制更容易促进各国相互信任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提高一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信誉度和可信度,从而提高国际交往中的地位;第三,可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发展,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纠纷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途径,减少法院的负担,也可以更灵活地商议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和机构;第四,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能够协助各国解决在经济文化交往中因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而导致的复杂的国际商事争端,给予各国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促使更加公正地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从而促进国际间的交流,更好地推进经济全球化。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与国际接轨需要国内和国外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仲裁机构等的积极参与。比如:各国可以协商一致并签署国际合作协定或共同声明,明确合作意愿;可以制定共同标准和指南,加强合作和相互认同;可以设立专门的国际组织或机构,统筹各方的合作和标准;可以建立国际仲裁保全的联络机制,建立跨国平台,做到互通有无、信息共享,避免信息闭塞;可以举办定期的国际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各国、各机构的往来和交流学习,共同提升水平。笔者认为,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更为牢固和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各国在仲裁保全领域的协同和合作水平,将为商事争议解决及我国仲裁制度甚至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更加健全的保障,对于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多有裨益。


    结 语


    我国的《仲裁法》从首次制定颁布至今已经二十余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交往的日益密切,我国的市场经济面貌早已焕然一新。1995年的《仲裁法》甚至2017年修订的版本对于现今商事仲裁中不断出现和翻新的问题,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滞后性。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新的解决办法,对旧法进行修正,这才于2021年出具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但新的仲裁法至今尚未能发布,足以见得其中有多少复杂的关系需要梳理。虽然新法的施行仍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但在仲裁保全已经存在如此多问题的时刻,新法的颁布、新制度的诞生,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催化剂。


    虽然仲裁已经成为我国多元化争议解决的途径之一,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更多还是会选择法院,一是因为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低,一是法官的官方背景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由于仲裁和财产保全在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内,相关管理流程完全不同,需要两个机构相互配合。但是直至今日,两者的衔接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仲裁委和法院几乎是独立的两个机构,没有任何连接点,更多的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解决其中的衔接问题。


    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通过对仲裁保全程序的思考,结合对有关资料和文献的检索,对仲裁保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以此为据提出了日后我国需要在此方面如何进一步完善的设想,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可以为仲裁保全制度的发展贡献一点微薄之力或启示。


    引用:


    [1] 詹晖、赵奇、刘长江、陈杭平、刘君博:《仲裁保全、裁决执行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仲裁,2020年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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