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董宇辉和东方甄选成为热点,另一个名称“西方甄选”也暴露在大众视野。但“西方甄选”选择在此时此刻“出山”无疑是撞在了枪口上,因为综合所有要素看来,其无疑会被专业人士认为是在“蹭流量”“搭便车”,其实用套用商标法中的一个惯常名字“傍大牌”也不为过。毕竟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而西方甄选的该三方面要素将其框架在此。无论“西方甄选”如何辩驳,也不论是否经过司法机关裁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给出了明确答案,当然西方甄选也违反诸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原则。
知识产权意识仍有不足
针对该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甄选采取的自救方式是以“涉嫌侵权”为由向平台方提起投诉后,“西方甄选”也就此下架。随之而来的也有“西方甄选”一方本能的愤愤不平,大肆抱怨“别人断了他的财路”。事情发展到现在,大家都不以最大的恶意揣测西方甄选是否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但至少表明看起来“西方甄选”是真的不明所以、无可奈何,认为“自己只是与负责经营东方甄选的人长得像而已,自己的行为没什么特别的,”……总之就是他人错了、制度奇怪,他没错。
如果“西方甄选”真觉得自己有错,那么就不会有晒身份证、辩驳长相近似无罪。在结合其设定类似直播场景的“借鉴”行为看来,其大概率是真的认知层次没到位,无法从实质上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傍大牌”(与上文傍名牌同意)“搭便车”。换成另一句比较通俗的话就是“品牌的塑造是一个长期的结果”,其需要品牌运营团队付出持久的辛劳,通过攻坚克难后打下来的持久战。而诸多揣着“照猫画虎”心态的经营者,总想着“搭乘他人顺风车”,不用付出那么多心血即可收获一点利润。在这种“占便宜的心态”被坚决生硬的法律规范无情地筛选掉之后还觉得十分委屈。
该类现象在我国依然很多,甚至可以说充斥着市场经济的各领域,这也是知识产权律师日常工作中常见的现象。尽管国家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提高各领域商业者知识产权意识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可落实到具体实践来看,诸多的小微商业者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识水平还是有限1。试想如果协助这些微小业者对此充分认知无疑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我国的经济转型在实质上取得进步。
西方甄选为何依然构成“侵权”?
鉴于篇幅有限,如何协助中小业务提高品牌认知的问题在后续的文章中会单独做介绍。此次重点解释一下很多人疑惑的问题:为什么东方甄不是《商标法》第十三条里的“驰名商标”,西方甄选依然构成“侵权”或者说“不正当竞争”。
首先,东方甄选实质上构成“著名商标(品牌)”。经过董宇辉独特的禀赋、渊博的知识,充满感染力的表述,使得其负责经营的品牌——东方甄选和其本人在诸多的直播业者中脱颖而出,为大众熟知,其知名度自不待言;其市场价值也有目共睹。故东方甄选无疑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准。
其次,客观情势决定了“西方甄选”是“搭便车”的行为。“东方甄选”注册成功的类别也有限,但结合董宇辉独特的带货风格,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同时这一“显著性”的塑造过程也蕴含着董宇辉及其团队无比辛劳的付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西方甄选”此刻以相同的销售方式,极具模仿的外观呈现形式,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些特殊关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的规定。
再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结合主客观要素进行整体评价。尽管“西方甄选”一再自我辩驳“自己与董宇辉形似”,也有众多人质疑“东方甄选”是否符合“著名品牌”的标准,但所有乘风破浪的具体事实情节证明“西方甄选”的行为已经符合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标准。无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见到多少类似案例,决不可再以“人多无罪”、“大家都这么干”为托词,从事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总之,诚实的经营、合法的劳动才是经营品牌的王道。在信息越来越透明的今天,尤其是借助直播这种更直观具体的平台,为避免一不小心掉入“侵权”或者落入“不正当竞争”的行列,建议各位商事主体要提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提高效率,节省长远成本,保障经营安全。
参考文献:
1.钱玉文. "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路径探析."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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