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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法治 | 嘉潍涉外法治月报(2023年12月)

    发布时间:2023-12-30

    目 录

    高层讲话

    ➡ 习近平就涉外法治建设再次发表讲话

    法治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做重大修改

    ➡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

    ➡ 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实施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 国家外汇管理: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解释和典型案例

    ➡ 商务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3)》发布

    司法案例

    ➡ 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实体判决“第一案”

    ➡ 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执法案例

    ➡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外交部:中方将对美国1家机构和2名个人采取反制措施

    争议解决

    ➡ 香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十大原则

    域外法例

    ➡ 美国:联邦法院裁定AI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高层讲话


    01

    习近平就涉外法治建设再次发表讲话


    President Xi Delivers Important Speech on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习近平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


    嘉潍评论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再次突显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指明了方向。


    习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更是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同时,习总书记也阐明了中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即:“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


    嘉潍作为身处法律服务一线的律师事务所,将牢记总书记的重托,将嘉潍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持续为涉外法律服务培养和输出高素质和高水平的涉外律师,为维护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的合法利益而努力奋斗!


    讲话学习: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7473.htm


    整理/撰写:王春民


    法治动态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做重大修改


    Major Revision on Foreign-related Procedures in Civil Procedure Law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五次修改,重点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第四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全面总结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统筹国内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3)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5)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等。


    推荐阅读:

    1. 王春民:《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修订实务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YmT9aFdIfvY3c537drOySA

    2. 答记者问: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0/t20231024_432465.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


    Apostille Convention Entered Into Force in China


    2023年3月8日,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11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各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我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公约》草案,1965年《公约》正式生效。近年来,《公约》成员快速增长,目前有125个成员,约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公约》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功能,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根据《公约》第一条规定,下列文书被认为是本公约适用的文书范围:


    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 出具的文书;

    2.行政文书;

    3.公证文书;

    4.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实务指引


    据介绍,我国企业办理在其他缔约国使用的文书所需时间由约20个工作日减少至几个工作日,预计每年可为中外人员和企业节省办证费用3亿多元。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中国附加证明书将使用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在线核验网址:http://consular.mfa.gov.cn/VERIFY/。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居住国外人员可关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附:中国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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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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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证明书)


    推荐阅读: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


    整理/撰写:王春民


    03

    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实施


    HK to Recognize & Enforce Mainland Courts’ Civil & Commercial Judgements


    香港特区政府2023年11月10日表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下称《执行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执行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8日签订),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项订明机制:(1)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2)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便利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


    《执行规则》系为配合《执行条例》下订明机制的运作,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条例》第35条予以订立。《执行规则》的条文所涵盖的事宜包括关乎根据《执行条例》提出申请及执行已登记判决的常规及程序,以及须根据《执行条例》缴付的费用等。


    特区政府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执行条例》和《执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借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网络上出现的误读,将香港说成「不安全」的财富归属地等舆情,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澄清。他表示,根据该条例,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也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网络搜索可查澄清全文。)


    推荐阅读:

    1.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20231110_pr1.html

    2.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全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45!sc?INDEX_CS=N

    3.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全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45A!sc?INDEX_CS=N


    整理/撰写:王春民


    0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SPC Releases 2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二)》共十三条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1)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2)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有七种;(3)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4)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5)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6)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7)明确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8)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


    实务界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解释(二)》答记者问中说,最高人民法院将将采取以下措施来推动本解释的贯彻实施:一是发布外国法律查明典型案例,加强案例筛选和报送工作,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二是落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域外法律和案例资源库,进一步便利外国法律的查明。三是开展培训和宣讲,指导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全面学习掌握和准确理解适用本解释。


    推荐阅读:

    1. 解释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042.html

    2. 答记者问: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052.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05

    国家外汇管理: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SAFE to Expand Opening-up Pilot Program for Cross-border Trade Investment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试点以来成效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2023年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复制推广前期试点效果良好的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


    此次试点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应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推动银行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推荐阅读:

    通知全文: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3/1215/23626.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0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


    SPC Revis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号,下称《决定》)。《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是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决定》共两条。一是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查明途径保持一致,体现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推荐阅读:

    1. 解释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0962.html

    2. 答记者问: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2429.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0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


    Beijing IP Court Releases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Support Docs in Foreign-related Cases


    2023年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下称《参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实践中,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形式不统一,公证认证程序繁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参考》的编写,旨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办理给出较为明确的指引,以提高涉外案件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的预期和效率。


    此次《参考》列举了包括美国特拉华州、加州,法国,德国,比利时,日本,韩国等多个法域的证明文件参考形式。例如,美国特拉华州签字权证明文件要点为通过特许税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共同证明签字权。下图为特拉华州公司董事会决议参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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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法官李辉表示,受限于各个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不同,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诉讼时如何证明其主体资格的问题一直是实务界较为繁琐和复杂的问题。希望通过《参考》为相关外国主体证明其主体资格提供一种或几种方法,达到便利外国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的效果。(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下载《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


    整理/撰写:罗巍


    0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解释和典型案例


    SPC Released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Practices, Model Case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 Commercial Disputes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二是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三是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四是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五是明确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六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


    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二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恪守条约义务;三是秉持开放合作理念,规范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


    推荐阅读:

    1. 解释全文和答记者问:

    https://mp.weixin.qq.com/s/_PArboTcnIPp7Aw90xTXCQ

    2. 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pFp0gFXvYwFeq_xIohYAkQ


    整理/撰写:王春民


    09

    商务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MOFCOM to Further Improve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High Quality Opening-up & Development


    2023年12月19日,商务部网站刊登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文涛文章《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表示:商务部将继续推进建设高水平开放体系:以建设性态度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在重要议题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深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挥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贸协定、投资协定,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发挥经贸协定的制度红利。


    推荐阅读: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bldhd/202312/20231203461677.s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10

    《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3)》发布


    CUPL Releases 2023 Blue Book on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2023年11月19日,第四届“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本届研讨会发布了《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3)》。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进程中,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外法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点和亮点。为了全面总结并呈现国家近年来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工作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和国际法学院组织编写本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全面展示我国2022年的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等现状,为系统、完整、及时了解我国涉外法治进程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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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和该校法学院于每年度组织编写的《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参考:https://news.uibe.edu.cn/ddh/info/1025/1269.htm),亦值得涉外法治业界关注。


    整理/撰写:王春民


    司法案例


    01

    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实体判决“第一案”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ssues Its First Judgement


    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1号)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在深圳)的实体判决第一案,是其作出的首个国际商事判决。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 S.R.L)指定香港Aprontech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细菌溶解物“兰菌净”。2013年11月,本草公司与Aprontech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从该公司进口“兰菌净”,在内地独家销售。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兰菌净”,并责令召回。因贝斯迪大药厂未召回“兰菌净”,导致本草公司尚未销售的234719瓶库存产品无法处理。本草公司起诉要求贝斯迪大药厂赔偿其库存产品的损失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草公司与贝斯迪大药厂未成立合同关系,其不能向贝斯迪大药厂主张合同权利。但贝斯迪大药厂作为生产者,在负有召回义务的情况下,怠于采取召回措施,给本草公司造成了损失,系不作为方式的侵权,应对本草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贝斯迪大药厂向本草公司赔偿库存“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分销商退回“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库存的处理费用等。


    【典型意义】


    该案以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优势极大满足了商事主体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并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和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该案系因跨境销售的缺陷产品召回而引起的赔偿纠纷。针对境内销售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境外生产商索赔这一法律问题,首次明确了裁判规则,即确认境外生产商作为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其怠于履行产品召回责任的情况下,境内销售商可以在履行召回义务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境外生产商直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该归责原则对今后类似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推荐阅读: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3/422/2177.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Jiangsu High Court Releases Model Cases on Foreign-related Commercial & Maritime Disputes


    2023年12月18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本次选取的案例均为2022年审结,涵盖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海上运输、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是扩大对外开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此次公布的八个典型案例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下:


    1.准确认定国际条约解除合同限制条件 平衡保护买卖双方利益

    ——意阀公司与新加坡BNF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正确认定海外仓服务合同权利义务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黑龙江公众信息公司与苏州肯亚公司合同纠纷案


    3.准确查明韩国法律  依法确认外国公司代表权

    ——株式会社TiTi与天天公司、曹宇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4.准确查明新西兰法律  依法保障国际金融秩序

    ——中国工商银行(新西兰)公司与陆秋芬、毛连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5.正确界定海上保险投保人告知义务  维护被保险人索赔权

     ——新加坡马利卡公司、缅甸英发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6.准确认定先放货后收回提单不构成无单放货 促进海运提单加速流转

    ——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三富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7.探索创新涉外商事中立评调机制  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实质化解

    ——乌干达西湖公司与江苏新美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8.正确解释《纽约公约》公共政策规定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荷兰诺福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这些案例体现了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以下特点:一是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二是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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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撰写:罗巍


    执法案例


    01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SPP, SAFE Release Model Cases on Forex-Related Crimes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案例对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据悉,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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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外交部:中方将对美国1家机构和2名个人采取反制措施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China will tak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one U.S. institution and two individuals


    2023年12月2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表示:美方再次炮制散布涉疆虚假叙事,以所谓新疆人权问题为借口对中方官员和企业实施非法制裁,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抹黑中方形象,严重损害中方有关官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方将对长期搜集涉疆敏感信息、为美方涉疆非法制裁提供“依据”的美国情报数据公司卡隆(Kharon)等1家机构;对卡隆公司调查主任许勐(Edmund Xu)、前美高等国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尼科尔·莫格雷特(Nicole Morgret)等2人采取反制措施,禁止上述2人入境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区),冻结上述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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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撰写:杨泗苹


    争议解决


    01

    香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十大原则


    Ten Principles for HK Courts to Enforce Arbitral Award & Arbitration Agreement


    香港高等法院的陈美兰法官(Justice Mimmie Chan)总结香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十大原则,是对香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态度和原则的经典论述,也成为包括内地仲裁从业者在内的各界人士判断香港法院是否真正落实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政策的“试金石”。每当香港法院作出一个不予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判决时,很多人都会对照上述十大原则进行分析评论。该等原则是:


    1. 法院的首要目标是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协助仲裁裁决的执行。


    2.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法院仅应在《香港仲裁条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对仲裁进行干预。


    3. 在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必要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如何解决争。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近乎于行政事务性程序”,法院应“尽可能机械地”行事。


    5. 除非抗辩确有道理,否则法院应执行裁决。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必须证明执行裁决存在损害的真实风险,并将严重侵犯该当事人的权利。


    6. 在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或者拒绝执行裁决的申请时,不论其抗辩理由是在仲裁程序中未被给予适当的通知,未能陈述案情,还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不符,法院关注的是仲裁程序的整体公正。因此,被投诉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的,甚至是极端恶劣的”,法院才会认定存在足以损害正当程序的严重错误。


    7. 在考虑是否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不考虑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不考虑基础交易的是非曲直。


    8. 未能及时地向仲裁庭或监督法院提出异议,可能会构成禁反言或违反诚信原则。


    9. 即使存在拒绝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充足理由,法院也有最终的裁量权,仍可在此情况下执行裁决。


    10. 香港终审法院在河北进出口公司诉保利得工程公司案中已经明确,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义务,善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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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撰写:王春民


    域外法例


    01

    美国:联邦法院裁定AI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 Rules AI-Created Work Is Not Copyrightable


    2023年8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在Thaler v. Perlmutter(民事诉讼编号22-1564)中的摘要判决支持了美国版权局对原告斯蒂芬·塔勒(Stephen Thaler)的版权登记申请的拒绝。


    这是美国联邦法院首次裁定完全由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塔勒先生是一位计算机科学家,他开发了一个名为“创造性机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视觉艺术作品《进入天堂的最新入口》的版权登记申请,并将创造性机器标记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描述其为“由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建”。


    版权局拒绝了塔勒先生的申请,因为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而这是版权保护的要求。


    法院支持了版权局的观点。现行版权法要求“原创作品”,虽然版权法并未明确将“作者”和“创作”定义为仅限于人类,但法院一直以来的解释都是将“作者”和“创作”理解为人类。


    这个决定并不是终局的。塔勒先生已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上诉。在使用人工智能协助创作的过程中,创作一项具有版权保护的作品所需的人类作者的参与程度到底要多高,这个问题将留待未来的案例来决定。


    推荐阅读:

    https://www.inta.org/perspectives/law-practice/united-states-federal-court-rules-ai-created-work-is-not-copyrightable/


    整理/撰写/翻译:杨泗苹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下载《嘉潍涉外法治月报(2023年12月)》PDF版全文)


    主编:王春民

    Editor-in-Chief: Chunmin Wang

    本期编辑:罗巍、杨泗苹

    Editors for this issue: William Lo, Maggie Yang


    特别声明:

    本月报由嘉潍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成员整理、撰写及/或翻译,仅代表该等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就相关内容有进一步的交流、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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