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双节”临近,不少酒店的预订量出现大幅度增长。随着出游热度飙升,酒店价格也水涨船高,有网友直呼,“我掐着人中,订了国庆的机票酒店”。但更多人担心的是商家提升了价格,却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随时可能要求消费者补差价,甚至直接毁约。
据此,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巍律师接受央视网采访,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专家解读。
《新闻+》记者:消费者提前以正常价格订好房间,却被商家临时告知房间涨价,要求退订或者补差价,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嘉维所合伙人魏巍律师:
首先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消费者以正常价格订好房间时,实际上已经和商家订立了合同,商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不能单方面反悔或者临时涨价,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对此需要承担违约和其他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差价损失、维权合理支出等等。有些恶意退单涉及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新闻+》记者:如何看待节假日期间,酒店价格与服务不匹配的情况?
《新闻+》记者:如何看待节假日期间,酒店价格与服务不匹配的情况?
嘉维所合伙人魏巍律师:
首先,节假日酒店涨价本身不违法,因为这属于市场调节的体现。但是涨价不是没有限度的,仍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比如酒店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上涨的幅度不能上不封顶,没有上限。
另外,无论是酒店、民宿、客栈,都属于相同行业,同行业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跟风提价、哄抬价格等,这些都是一些常见的不规范问题。酒店住宿本身也是服务业,所出售的其实是服务,价格应当与服务相匹配。
如果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加强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涉及其他责任,消费者要有积极保存证据的意识,当受到损失想要维权的时候,能够有充足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有些民宿注重推广,但实际却与宣传不符,甚至存在“脏乱差”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
嘉维所合伙人魏巍律师:
今年2月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开始实施,该标准将旅游民宿等级划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为标杆型民宿,要求民宿有主题突出、氛围浓郁的公共活动区域,接待人员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和特色产品等;乙级为品质型民宿,要求民宿周边有医院和医疗点,有地方特色餐饮;而丙级为普通型民宿,要求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客房配备必要的家具,卫生间提供冷热水,厨房有消毒设施,被单被套等每客必换。
从上述标准看,民宿的最低标准也要保持房间内的干净整洁。如果民宿的经营者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民宿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与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除此之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及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商家提供的服务与订房时的宣传不符,涉嫌欺诈消费者,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等。综上,如果消费者遇到上述这些情况,可以和商家协商处理,也可以投诉到12315,要求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未适当履约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魏巍 合伙人
weiwei@javy-lawyers.com
魏巍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为:争议解决与诉讼、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风险与合规、商事仲裁与调解。
魏巍律师的主要执业经验:北京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标的额约2000万元);某国企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额约1600万元);某公司与世界500强公司国际贸易纠纷案(标的额约200余万);某集团公司与华融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再审,标的额约1.5亿元);某证券公司挪用资金案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标的额约1.7亿元);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标的额约5000万元);杨某与浙江某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标的额约6000万元);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穆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尉某涉嫌诈骗罪案;杨某涉嫌帮信罪案;荷兰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项目(标的额约3000万元)。
魏巍律师的部分客户有:华电水务、民族证券、北京蛋品协会、包商银行、英大传媒、融泽融资租赁公司、滨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方创想教育公司、中国摔跤协会、中美医疗集团、英章文化传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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