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一次系统性的“大修”。法律条文从八章七十三条扩充至九章八十七条,改动幅度超过以往历次修正。
此次修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商标注册不再是终点,真实使用和规范管理才是核心。
本文梳理了此次修法的七个重点变化,帮助企业理清商标布局、规范使用行为、排查风险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动态标志可以注册商标
新法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
也就是说,手机开机动画、软件启动动态展示、影视作品动态片头等,只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但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动态效果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为实现技术功能所必需的,或者构成商品核心价值特征的,不予注册。
二、新增红色专属标识禁用规则,严守公序良俗与政治底线
新法增设强制性禁止条款:与中国共产党名称、党旗、党徽、勋章、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党史标志性事件元素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一律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允许投入商业使用。
本次修订填补了意识形态领域的立法空白,从制度上杜绝了市场主体攀附红色资源、利用党史相关元素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囤积商标、恶意抢注有了明确罚则
新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作出了更清晰的规定:
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审查阶段可直接驳回;
明知属于禁用标志仍提交申请、大批量囤积、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异议期缩短,统一中止审理规则
商标初审公告的异议期从3个月缩短为2个月,有助于加快商标确权进度,减少权利不稳定周期。
同时,统一了商标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中止审理规则,避免关联案件结论相互冲突。
五、注册商标可能被主动撤销
新法新增了依职权撤销制度。
除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外,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对长期闲置的注册商标启动撤销程序。
这意味着,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可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撤销注册。
六、侵权赔偿规则四大调整
1. 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计算
不再区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计算方式。
2. 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由“恶意”改为“故意”
统一了与《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用语,适用标准更加明确。
3. 合理维权开支另行计算
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不计入惩罚性赔偿基数,可另行计入赔偿总额。
4. 不使用抗辩的时间节点明确为“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
权利人如果想主张赔偿,需要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防止为获得赔偿而临时、象征性地使用商标。
七、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升级
新法要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备案,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机构任职。
严重违规(如伪造材料、虚假宣传、同时代理利益冲突双方)的,可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甚至停止受理其全部代理业务。
同时,代理机构对委托人恶意注册行为负有勤勉告知义务——明知客户申请违法却不告知的,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综合上述变化,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重新审视商标布局,聚焦核心类别,合理布局防御
新法强调“使用”导向,企业申请商标应当遵循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摒弃大批量囤积及无规划跨类别注册的做法,围绕核心经营品类、业务拓展方向及合理防御需求进行布局。
2. 规范商标使用方式,注意合规边界
自行改动注册商标图样、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执法部门应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也应当避免误导公众,否则同样可能被处罚甚至撤销。
3. 建立使用证据留存机制
无论是应对“撤三”申请还是对抗侵权诉讼中的未使用抗辩,使用证据都至关重要。建议企业系统留存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审查代理合作关系
新法对代理机构设定了更严格的责任。委托人在选聘代理机构时,应核验其备案及执业情况;代理机构则应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和恶意申请识别等内部制度。
5. 关注动态标志的商业价值
对于长期、稳定使用的开机动画、片头动画等专属动态标志,在新法施行后可以考虑申请注册。
6. 评估境外保护需求
新法新增了境外维权支持条款——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或案件处理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可以请求国知局作出驰名情况确认。这对有海外布局需求的企业是一个积极信号。
结 语
2026年修订《商标法》的突出特点是将商标治理从申请注册向实际使用和规范行权延伸。注册不再是终点,真实使用、规范管理、依法行权才是商标制度运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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