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西平县一位五保户老人因电器短路起火,3间平房及屋内家电、农具、粮食全部烧毁。其投保的中华联合财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房屋保额8万元、室内4.2万元)仅赔付2000元且拒开定损报告。 宋女士大伯家发生火灾后的情形(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条款将“电器引起的火灾”列为保险责任,但免责条款仅写明“短路造成电器本身损毁”免责。 2025年12月23日,保险公司向宋女士大伯账户转入2000元(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家属宋女士认为短路引发的火灾损失应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却认为短路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免责。 此外,老人已去世,其妻子为事实婚姻无结婚证,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结婚证等继承证明才继续理赔。 保险公司内部称本不想赔,因无定损依据,是村里要求“补偿”才给2000元。 律师解读: 火灾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

对于宋女士反映的其大伯遇到的保险理赔纠纷,张力律师认为,从保险条款分析,本次纠纷争议的实质并非保险条款本身存在歧义,而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超出文义的不当解释,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做法,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以及监管机构对理赔程序的强制性要求存在明显冲突。 张力律师认为,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涉事的保单将“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明确列为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仅规定“家用电器因短路造成本身的损毁”不予赔偿。二者逻辑清晰:前者解决起火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后者解决特定受损标的是否被排除。张力律师说,涉事保险公司将“电器短路本身免责”解读为“短路引发的全部火灾损失免责”,这在逻辑学上叫偷换概念,在法律解释学上叫超出文义的扩张解释,严重超出了条款的文义范围。对此,即便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若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仅从文义和逻辑角度亦可得出否定结论——此次火灾烧毁的平房、家电、农具等财产属于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谁有权主张理赔的问题。张力律师认为,宋先生已离世,其保险金请求权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行使。其妻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完全有权申请理赔。即使没有结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户口本上的信息以及其他村委会证明,宋女士大伯及其妻子的事实婚姻认定,并不难。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能自行获取或已能从现有材料中核实的证明,不得要求客户额外提供。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了法定义务。 张力律师表示,火灾发生于2025年7月,至2026年4月已逾9个月,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复杂的30日核定期限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60日先予支付期限。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报告,未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材清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一次性告知义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普通消费者尤其是五保户等弱势群体,负有更高的提示、说明与协助义务。 “房屋和室内财产均被全部烧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约定的每户房屋80000元、室内财产42000元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同时附加险也应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张力律师说,保险机构收到理赔请求后对于符合理赔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如果遇到拖延理赔的情形,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同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家属立即拨打12378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因程序障碍而放弃维权。 就在“五一”假期前夕,宋女士已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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