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加强与消费者互动,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咨询渠道,了解掌握消费热点难点,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新浪微博开展了“月月3·15”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嘉潍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葛友山律师受邀参加了2026年4月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并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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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反映自己遭遇美容院口头承诺优惠、刻意隐瞒项目风险,并引导办理医美美容消费贷款,后续想退款协商,店家直接不理人、强硬拒绝。面对这种隐瞒信息的情况,消费者能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聊天记录或者录音能不能当有效证据?
葛友山律师:在医疗美容消费纠纷中,美容院的口头承诺优惠、刻意隐瞒项目风险并引导办理消费贷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而言,医疗美容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欺诈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以及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医疗机构资质或医疗人员资质、违规提供超出资质等级的医疗服务、虚假承诺医疗产品或服务效果、过分夸大医疗技术水平、虚构或夸大患者病情、进行过度医疗等。
因此,美容院的欺诈行为通常导致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这是因为欺诈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非合同的合法性基础。只有在美容院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具有完全的证据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需具备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是原始记录或经公证、区块链存证的副本;二是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三是能够识别双方身份;四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当消费者发现医疗美容服务存在争议时,建议采取以下证据保全措施:1、立即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并导出完整对话;2、对重要通话进行录音,录音时应说明时间、地点、参与人及谈话主题;3、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包括机构环境、使用的产品、设备等;4、要求机构提供并保存所有相关文件,如病历、知情同意书、产品说明书等。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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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反映主播在直播时宣称限量几单、稀缺收藏级,但商家虚构库存、实际销量高达上千单,严重误导消费者冲动消费,想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吗?
葛友山律师: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主播在直播时虚构商品稀缺性和限量情况,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如果商家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广告法》第 4 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 28 条进一步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本案中主播宣称的 "限量几单、属稀缺收藏级" 与实际销量 "上千单" 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符合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退一赔三" 制度。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除四类特殊商品外),无需说明理由。而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
综上所述,主播直播时宣称商品 "限量几单、属稀缺收藏级",但商家虚构库存,实际销量高达上千单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还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协组织投诉,或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配合充分的证据准备,消费者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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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台万元平板电视,在退货过程中被物流公司打碎屏幕,物流公司称只能赔付一千元,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能否主张按电视实际价值全额赔偿?
葛友山律师:根据消费者陈述的事实情况,消费者有权向物流公司主张按电视实际价值的全额赔偿,物流公司 "只能赔 1000 元" 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限额赔偿条款可能无效。
消费者与物流公司形成普通物流运输合同关系,不适用《邮政法》"3 倍运费" 的限额赔偿规定,而应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 27 条的明确规定:"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832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打碎屏幕,造成平板电视损坏,这是最关键的事实认定,物流公司无法以 "不清楚损坏原因" 为由推卸责任。
这意味着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电视屏幕被打碎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民法典》第 833 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综合以上分析,消费者可按电视实际价值依法向物流公司主张1 万元全额赔偿。物流公司 "只能赔 1000 元" 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限额赔偿条款无效。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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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眼镜店进行专业验光并获取验光数据,随后依据该数据定制配镜,但佩戴后发现眼镜完全无法使用,可以要求验光的眼镜店赔偿吗?
葛友山律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消费者因眼镜验光配镜问题寻求赔偿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为消费者因验光配镜不当导致身体不适寻求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眼镜作为涉及人体健康的特殊产品,其质量问题可能构成产品缺陷。
针对眼镜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对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该办法对眼镜制配者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资质、数据准确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消费者在眼镜店进行专业验光并依据该数据定制配镜后,若佩戴发现眼镜完全无法使用,是否有权要求验光的眼镜店赔偿,关键取决于眼镜无法使用与验光眼镜店出具的验光数据是否有因果关系。验光眼镜店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验光数据是否准确,如果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验光数据存在错误(如度数、散光轴位、瞳距等参数不准),则验光店应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最常见的情况,验光错误直接导致配镜不适。
如果验光数据正确,但配镜店未按数据准确加工(如镜片度数偏差、瞳距加工错误),则应当由配镜店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前述分析,消费者能否要求验光的眼镜店赔偿需要区分是"验光错误"还是"加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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