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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动态 | 合伙人赵占领接受《南方日报》采访,评析单依纯侵权风波法律要点

    发布时间:2026-04-01

    3月28日至29日,单依纯在未获得李荣浩商业演唱授权的情况下,于深圳演唱会上演唱了李荣浩的歌曲《李白》。随后,李荣浩发文指控其侵权。此后,单依纯先简短致歉,接着又发长文承认未获书面授权就进行了演唱,她称基于信任,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但自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承诺会停唱该歌曲、删除相关物料、进行全额赔偿。3月30日,李荣浩回应称此事暂且如此处理,不过自己保留追究的权利。此次事件让不少人再次关注到文娱行业的版权侵权行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律师接受《南方日报》采访,对此次事件中版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01

    律师解读:先申请被拒仍演唱,构成典型故意侵权


    赵占领律师表示,从“先申请、被拒绝、仍演唱”的事实链来看,该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故意侵权。商业性演出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主动申请后收到明确拒绝仍进行商业演唱,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核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李荣浩在微博中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没有就单依纯在演唱会中使用歌曲《李白》发放任何授权。赵占领表示,音著协“未授权”的声明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证明效力。作为法定集体管理组织,其出具的授权状态证明通常被法院采信为权利人未授权的重要证据。本案中著作权人已通过邮件明确拒绝,音著协的声明进一步印证了“未获授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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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厘清责任:演出行业各主体应更重视版权问题


    责任界定方面,赵占领律师表示,主办方、歌手、经纪公司均为侵权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主办方作为演出组织者,是法定第一责任人;歌手本人作为表演者,明知未获授权仍登台演唱,不能以“公司安排”为由免责;经纪公司对艺人演出负有管理责任,若参与决策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赵占领律师还表示,本次事件中“事前明确拒绝、事后仍演出”的情节,已构成主观恶意,对赔偿金额和责任认定有重大影响。此类“明知故犯”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为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1至5倍,法院酌定赔偿时会重点考量恶意程度,恶意越高赔偿额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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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巨大反响和讨论,其核心反映了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赵占领律师表示,这次事件对演出行业的主要警示是版权红线不容践踏。他建议,艺人团队应建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合规流程,在策划阶段即完成曲目授权核查。经纪公司和主办方应设专职版权审核岗位,对申请被拒的曲目立即移除歌单。尊重原创是每个从业者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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