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条文原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创业是经济活力的源泉,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是创业的主力军。本条旨在强调政府在支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责任。 条文释义: a. "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 要求政府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政策可能包括:创业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支持、创业培训、场地支持等。 b. "提供公共服务": 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导师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c.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创业不仅是创业者自身价值的实现,更重要的是能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发挥就业倍增效应。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对鼓励创业、支持自主创业有相关规定。 ● 国家及地方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的系列政策文件。 ● 关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的扶持政策。 【实务指南】 a. 创业者利用政策: 有意创业的个人或团队应主动了解和利用政府提供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资源。 b. 政府营造创业生态: ● 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物理空间和配套服务。 ● 建立创业导师团队,为创业者提供经验指导。 ● 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对接创业资源。 ● 简化创业审批手续,优化创业准入环境。 c. 发挥示范效应: 宣传成功创业案例,鼓励更多人投身创业。 d. 关注重点群体: 特别关注大学生、科研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创业需求,提供精准帮扶。 第四十八条【条文原文】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 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前提。本条旨在提升登记机关服务水平,降低市场准入和退出成本,并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登记服务要求: ● "登记机关": 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对登记服务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 ● 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登记。 ● 规范统一: 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标准和流程,避免地方差异。 ● 公开透明: 公开登记事项、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 ● 便捷高效: 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推行网上办理。 ● "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 涵盖市场主体生命周期的主要登记环节。 ● "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这是服务优化的目标。 b. 第二款:个体工商户转型 ( “个转企” ): ●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 赋予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权利,强调“自愿”和“依法”。转型后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 ● "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要求相关部门在登记变更、税务衔接、社保办理、字号保留、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开办便利化、注销便利化以及促进“个转企”的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企业享受便利服务: ● 民营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充分利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理、“一窗通办”等便利化措施。 ● 对于登记过程中的不合理要求或拖延,可向上一级登记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b. 个体工商户转型: ● 有意愿、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咨询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了解“个转企”的具体政策和流程,积极转型。 ● 转型为企业有助于提升信用、规范管理、拓展融资渠道、享受更多政策优惠。 c. 登记机关深化改革: ● 持续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缩开办时间。 ● 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推行简易注销。 ● 为“个转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d. 部门协同: “个转企”涉及市场监管、税务、人社、银行等多个部门,需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第四十九条【条文原文】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人才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本条旨在从人才培养、供需对接、激励保障等多个层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人才培养: ● "鼓励、支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 ●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强调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重要性。 ● "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与民营经济的实际需求相匹配,特别是技术技能型人才。 b. 第二款:人力资源服务与对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 要求人社部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 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促进企业用工需求与求职者信息的有效匹配,如公共招聘网、招聘会等。 ● "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解决企业招人难的问题。 c. 第三款:人才激励与服务保障: ● "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包括安家补贴、科研经费支持、税收优惠、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 ● "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 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 "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针对企业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关键技能人才,提供精准的引进和培养政策。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国家及地方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参与人才培养与引进: ● 积极与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订单式培养人才。 ● 利用政府搭建的招聘平台和人才政策,引进所需人才。 ● 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申报职称。 b. 政府部门优化人才服务: ● 教育、人社等部门应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人才培养规划。 ●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供需匹配效率。 ● 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落实好各项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 c.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培训、测评、派遣等服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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