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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师研究 | 葛友山律师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条文解读及实务指南(十)

    发布时间: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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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本条旨在鼓励民营企业重视人才培养和使用。


    条文释义:

    a. "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

    ● 知识型人才: 掌握系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从事复杂智力劳动的人才。

    ● 技能型人才: 掌握特定职业技能,能够从事专门技术操作或服务的人才。

    ● 创新型人才: 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人才。

    b. "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 强调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生产效率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的培养和使用。

    c. "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指提升整个产业工人队伍的技术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这不仅是单个企业的事,也关系到国家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

    d. "积极培养使用": 包含内部培养(如在岗培训、送外培训、师带徒)和外部引进并善于使用。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职业培训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 国家及地方关于人才引进、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产教融合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人才战略:

    ● 将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和职业发展通道。

    ● 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激励力度(如股权激励、项目分红等)。

    ● 改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营造尊重人才、人尽其才的文化氛围。

    ● 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利用补贴政策。

    b. 政府支持:

    ● 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投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 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便利。

    c.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性的技能竞赛和培训交流。

    ● 推动建立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要求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

    d. 发挥企业家作用: 企业家自身应重视学习和提升,并率先垂范,带动企业形成重视人才、尊重知识、崇尚技能的风气。


    第三十三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成果和重要保障。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本条旨在强化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加强保护与严厉打击:

    ● "原始创新的保护": 特别强调对具有首创性的、从无到有的创新成果的保护。

    ● "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这是一个总体要求。

    ● "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计算损失的基础上判处更高额度的赔偿,以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 "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列举了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b. 第二款:协同保护与服务支持: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 推动不同地区之间、行政执法部门(如市场监管、版权、海关)与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 "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 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通道。

    ● "多元纠纷解决": 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 "维权援助": 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法律咨询、证据固定、代理等援助服务。

    ●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 帮助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挑战,提前防范风险。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商业秘密保护、仿冒混淆行为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知识产权编): 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统领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司法解释。

    ●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 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进行版权登记。

    ●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立保密区域等)。

    ● 遭遇侵权时,积极收集证据,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 在“走出去”前,做好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排查。

    b. 司法与行政执法:

    ● 司法机关应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判赔数额,加大对侵权行为的震慑。

    ● 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行刑衔接。

    c. 公共服务: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完善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 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为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支持。

    d. 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应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在民营企业中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民营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条明确了民营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依据及作用。


    条文释义:

    a.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 指在民营企业中设立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等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在民营企业中工作的共产党员。

    b.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 明确了党组织活动的合法性依据和行为规范。

    c. "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

    ● 政治引领: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d.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要求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遵纪守法、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相关法规】


    ●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根本大法,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基本任务等有明确规定。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规范党支部的工作。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支持党建:

    ●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党章规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经费和人员支持。

    ● 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党员经营者)应理解和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将其视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因素。

    b. 党组织发挥作用:

    ● 企业党组织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将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目标相结合,避免“两张皮”。

    ● 在职工思想引导、企业文化建设、劳资关系协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主动作为。

    ● 党员应立足岗位,争当业务骨干和先进模范。

    c. 政府部门指导: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等应加强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d. 注意界限: 企业党组织活动应在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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