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数字经济是当前发展的重要趋势,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本条旨在支持民营企业在数字技术研发、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发挥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条文释义: a. "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 如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平台、物联网技术等能够赋能多个行业的基础性数字技术。 b.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指培育和发展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应用等环节所构成的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价值释放。 c. "依法合理使用数据": 强调数据使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特别是要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d. "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 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如气象、交通、地理信息等),在脱敏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向社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进行增值开发和创新应用。 e. "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 ● 共享性: 促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流动和共享。 ● 普惠性: 使更多市场主体能够平等、便捷地获取和使用数据资源。 ● 安全性: 保障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露、滥用。 f. "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利用数据驱动生产经营优化、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治理提升。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国家关于数字经济发展、大数据战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文件。 ● 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 积极应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业务,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 ● 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如提供数据采集、清洗、标注、分析、可视化等服务。 ● 关注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挖掘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 b. 数据合规与安全: 企业在处理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数据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 c. 政府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 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制定清晰的开放目录和标准。 ● 支持建设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数据交易平台。 ● 探索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基础制度。 d. 共性技术研发: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数字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支持开源社区发展。
第三十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标准是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石和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本条旨在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并为其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提供公共服务支持。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参与标准制定: ● "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民营企业有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乃至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发表意见,贡献智慧。 ● "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全过程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 b. 第二款:公共服务支持: ● 列举了国家为民营企业提供的多方面服务和便利,这些服务对于企业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市场优势至关重要。 ● "科研基础设施": 见第二十八条。 ● "技术验证": 提供平台或服务,帮助企业验证其新技术、新产品的可行性和性能。 ● "标准规范": 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标准符合性评估等服务。 ● "质量认证": 支持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9000)、产品认证(如CCC认证)等。 ● "检验检测": 提供权威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知识产权": 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维权援助等服务。 ● "示范应用":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和市场应用。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规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对产品质量、认证、检验等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制定、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规章和政策。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 积极关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动态,通过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渠道参与标准起草和意见征求。 ● 将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创新成果融入标准,争取行业话语权。 b. 利用公共服务资源: ● 主动了解并利用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资源,如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 ● 通过质量认证提升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 c. 政府加强服务供给: ● 政府应加大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 简化服务获取流程,降低服务成本,特别是对中小微民营企业。 ● 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畅通民营企业参与渠道。 d. “一流企业做标准”: 鼓励有技术实力的民营企业主导或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一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科技成果只有通过应用和推广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本条旨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并强调技术合作应遵循自愿和公平原则。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新技术应用与成果推广: ● "加强新技术应用": 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自身。 ● "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支持企业进行小范围、探索性的“试水”,为大规模推广积累经验。这可能涉及“沙盒监管”等创新监管方式。 ● "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技术市场(如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中介服务机构(如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在促进技术供需对接、成果评价、交易撮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b. 第二款:技术合作原则: ● "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 强调技术合作应是市场行为,遵循商业逻辑,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反对强制技术转让。 ● "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技术合作的具体条款(如技术范围、费用、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等)应由合作方在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确定。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有详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民法典》合同编取代)中的技术合同相关规定(现《民法典》第四分编“技术合同”): 规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本条国内投资亦强调自愿。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技术升级: ● 积极跟踪行业技术动态,勇于尝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 利用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寻找合适的技术成果和合作伙伴。 b. 审慎开展技术合作: ● 在开展技术合作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明确合作目标和各方权责。 ● 签订书面技术合同,详细约定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 警惕不平等的合作条件或强制技术转让的要求。 c. 政府营造良好环境: ● 政府应支持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服务。 ● 对于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试验,可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 ● 保护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d. 中介机构专业服务: 技术转移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应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为企业的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