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三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民营经济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其融资需求往往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完全匹配。本条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适应民营经济的特殊需求。 条文释义: a. "依法合规前提下": 强调金融创新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b. "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 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应遵循市场规律,并能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避免盲目追求规模而忽视风险。 c. "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要求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经营模式、资产结构、风险特征等进行专门设计。例如,针对科技型民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投贷联动;针对订单驱动型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随借随还产品等。 d. "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信用记录好、经营状况佳的民营企业,应给予更优惠的融资条件和更便捷的服务。 e. "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这是核心要求。要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供给不足)、贷款慢(周期不匹配)、贷款期限与实际资金需求不符等问题。例如,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供循环贷款满足日常经营周转。 f. "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让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申请流程更简便,服务体验更好。 【相关法规】 ● 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鼓励金融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 应主动向金融机构表达自身的融资需求特点和困难,并积极了解和尝试新的金融产品。保持良好信用记录至关重要。 b. 金融机构: ● 加强对民营企业特别是细分行业、特定类型企业的需求调研,开发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 ● 优化信贷审批流程,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如大数据风控)提高审批效率和精准度。 ● 推广线上融资服务,减少企业“跑腿”次数。 ● 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避免因期限错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 c. 行业协会: 可以组织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进行对接,收集企业融资需求,反馈给金融机构作为产品创新的参考。 d. 监管导向: 金融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对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实践中,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时会遭遇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歧视”,或在贷款合同履行中面临银行单方面改变条件、抽贷断贷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本条旨在强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待遇,并规范其履约行为。 条文释义: a.第一款:平等待遇: ● "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 列举了金融服务的关键环节。 ● 授信: 给予信用额度时,不应因企业是民营而压低额度或设置更严条件。 ● 信贷管理: 贷款审批流程、发放条件、贷后管理等应一视同仁。 ● 风控管理: 风险评估标准和模型不应对民营企业有偏见。 ● 服务收费: 贷款利率、手续费等不应高于同等条件下其他所有制企业。 ● "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核心原则,禁止所有制歧视。 b. 第二款:规范履约行为: ● "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 前提是金融机构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 "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 列举了常见的银行违约行为,即所谓的“抽贷、断贷、压贷”。这些行为必须是“单方面”且“违反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如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则银行行为可能不构成违约。 ●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若金融机构构成违约,应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 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 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禁止不合理抽贷断贷等行为的规定。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维权: ● 在融资过程中,如遭遇不平等待遇,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 ● 仔细审查借款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贷款发放条件、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等。 ● 如银行发生违约抽贷断贷行为,企业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金融机构合规: ● 严格执行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信贷政策,不得在内部制定歧视性规定。 ● 规范贷款合同文本,审慎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避免滥用。 ● 在企业出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时,应审慎评估,不宜“一刀切”式抽贷断贷,可考虑通过贷款重组、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c. 律师作用: 律师可帮助企业审查借款合同,评估银行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代理企业进行维权。 d. 稳定预期: 本条有助于稳定民营企业的融资预期,减少因银行无故抽贷断贷导致的企业经营困境。
第二十五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直接融资(如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相较于间接融资(银行贷款),具有成本较低、期限较长、能改善资本结构等优势。本条旨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直接融资机会。 条文释义: a.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指构建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以及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等在内的,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市场格局,以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b.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 强调民营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时,只要符合相应的发行上市条件或发债条件,就应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机会。 c. "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 列举了主要的直接融资工具。 ● 发行股票: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再融资(如增发、配股、可转债)等。 ● 发行债券: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 d. "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核心是消除在发行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障碍或所有制歧视。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股票、公司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对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债券有规定。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交易的规则和指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注册制下的核心规则。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资本运作: ● 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应积极规划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板块和融资工具。 ● 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满足发行上市或发债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 ● 聘请专业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b. 资本市场改革: ● 国家将继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如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 ● 发展和规范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民营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 c. 监管机构责任: ● 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制定规则、执行审核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 加强市场监管,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d. 债券市场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产品融资,丰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如信用保护工具、担保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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