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阜新消费者程女士在6月购得散发刺鼻的“异味猪手”后,虽已向属地市场监管所举报,至今仍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处理结果。程女士认为,涉事的大润发(超市)细河店和当地市场监管所,并没有重视自己的投诉,让她陷入了维权无门的困境。
据此,嘉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力律师接受央广网采访,对该事件进行解读。
程女士表示,6月9日,她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份大润发(超市)细河店出售的熟食卤猪手。商品包装显示,这份卤猪手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是2025年6月9日。当天下午收到卤猪手后,程女士准备食用。但是掰开猪手后,她闻到明显的变质味道,就没敢吃。随即,程女士就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了大润发超市方面,反映了卤猪手出现异味的情况。大润发方面的客服表示,可以退货,并补偿10元购物优惠券。
消费者购买的卤猪手(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程女士对此处理意见并不满意。6月10日,她通过电话向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了上述情况。6月11日,程女士携带猪蹄和购物小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了现场登记。但是次日下午,她接到监督管理所的电话通知:调解结束,商家表示卤猪手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变质,不接受调解。
猪蹄仍带异味躺在冰箱,大润发未见实物就断言“无变质”,程女士无法接受。经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程女士决定向大润发超市提出一千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大润发超市并未接受程女士提出的要求。
涉事卤猪手外包装(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就程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多次就程女士投诉联系大润发细河店及细河区市场监管局常青所,双方均称“了解情况后再复”。7月10日下午,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让程女士带着猪手去进行处理,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调解记录,上面有大润发超市方面有关人员的手印、签名,同时被告知:此前的投诉,因为被投诉人(大润发细河店)不同意调解,所以调解完毕。
对于超市的处置方法和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程序,张力律师认为,大润发超市以10元优惠券替代法定赔偿,实质上是以“私了”方式规避法律的刚性规定;市场监管所的执法过程则涉嫌“以调代执”。
张力律师表示,从程女士反映的整个事件过程分析,监管部门涉嫌“以调代执”,规避强制调查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启动核查”,经核查有初步证据证明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张力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确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其立法本意是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激励公众依法监督。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而言,更应牢固遵循法律底线,重视每一个投诉举报,准确理解“调解”与“处罚”的疆界,厘清“核查标准”与“立案标准”,有效识别“违法线索”,主动核查并固定证据,对涉及食品安全隐患的案件摒弃“以调代执”做法,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公众消费信心。
(央广网报道原文:“大润发不同意,调解完毕”!一市监所处理“异味猪蹄”投诉被质疑!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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