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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师研究 | 施玉杰:司法空转的困局与程序正义的重构——以程某某案为视角的制度反思

    发布时间:2025-06-13

    引 言


    2018年5月17日至2025年2月21日,程某某案的司法进程历经四次一审、三次发还重审,形成了一场持续七年的"司法马拉松"。这一案件不仅暴露了个案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空转"的制度性困境。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及2021年司法解释更新后,此类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善。本文通过解析程某某案的程序异化,探讨如何通过制度革新破解司法空转难题。


    一、司法空转的典型样本:程某某案的程序困局



    (一)时间轴梳理


    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30日:丛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1年6月11日:邯郸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

    2022年3月11日:丛台区法院继续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2年8月31日:邯郸中院程序违法为理由发还重审。

    2023年9月11日:丛台区法院第三次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4年8月19日:邯郸中院第三次发还重审。

    2025年6月3日:丛台区法院判决程某某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2025年6月9日:程某某第4次提起上诉。

    截止发稿本案仍在诉讼之中。


    (二)程序异化的核心特征


    1. 发还重审的循环性:同一法院三次作出相同判决,中院三次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还,形成"基层法院—中院—基层法院"的无意义流转。


    2. 审理期限的失序性:从刑事拘留到未终审跨越7年,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普通案件审理期限。


    3. 裁判标准的模糊性:案件核心争议(如证据链完整性、法律适用标准)始终未获实质性解决,导致程序反复启动。


    二、司法空转的制度成因



    (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1. 发回事由的泛化: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仍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的主要依据,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导致上级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2. 发回后的程序规制缺失:现行法未限制发回次数,亦未建立发回后的强制纠错机制,造成"发回—维持—再发回"的恶性循环。


    (二)地方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


    1. 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丛台区法院三次作出相同判决却被中院反复发回,可能隐含着地方利益保护或行政干预的因素。


    2. 绩效考核的扭曲效应:发改率作为法院考核指标之一,促使上级法院更倾向于发回而非直接改判,加剧程序空转。


    (三)诉讼效率保障机制失效


    审限监督流于形式: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审理期限,但对超期审理缺乏实质问责机制。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镜鉴



    (一)德国的"飞跃上诉"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被告人可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绕过中级法院,旨在减少程序层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该制度通过压缩审理层级提升效率,值得我国借鉴。


    (二)日本的指定管辖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允许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辖案件,有效避免原审法院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偏颇审理。


    (三)美国的"三重审查"机制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通过严格的上诉审查标准(如"明显错误"原则),将发回重审的门槛抬高至实质性法律错误,大幅减少程序反复。


    四、破解司法空转的制度重构路径



    (一)确立发回重审次数限制规则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条款:"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不得超过两次,第三次发回应直接指定管辖"。程某某案已历经三次发还,符合启动指定管辖的条件。


    (二)完善管辖异议程序


    1. 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明确被告人在收到发回裁定后,可申请法院变更管辖。


    2. 建立异地管辖强制机制:对于发回重审两次以上的案件,由省级法院指定与原审地无隶属关系的法院审理。


    (三)优化绩效考核体系


    将"服判息诉率"取代"发改率"作为核心考核指标,鼓励法院追求实体公正而非程序反复。同时,建立超期审理问责机制,对长期未结案件启动司法督察程序。


    (四)推动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


    落实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剥离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审理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重大案件。


    五、结语



    程某某案七年未决的司法困局,本质上是刑事诉讼程序异化为"权力博弈工具"的产物。《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实施‌45年零5个月。2023年9月被列入第十四届人大立法规划,第四次修改已启动‌。   


    程某某虽是个案,但是极具参考意义。新时代亟需通过立法回应程序正义的时代命题。将"两次发还即指定管辖"纳入修法框架,不仅能为个案提供解决方案,更能为构建"精准、高效、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贡献制度智慧。


    唯有让司法回归"定分止争"的本质功能,才能避免更多类似案件陷入"程序空转"的泥潭,才能杜绝更多程某某案的发生,毕竟人生能有几个7年呢。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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