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8年5月17日至2025年2月21日,程某某案的司法进程历经四次一审、三次发还重审,形成了一场持续七年的"司法马拉松"。这一案件不仅暴露了个案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空转"的制度性困境。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及2021年司法解释更新后,此类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善。本文通过解析程某某案的程序异化,探讨如何通过制度革新破解司法空转难题。
一、司法空转的典型样本:程某某案的程序困局
(一)时间轴梳理 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30日:丛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1年6月11日:邯郸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 2022年3月11日:丛台区法院继续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2年8月31日:邯郸中院程序违法为理由发还重审。 2023年9月11日:丛台区法院第三次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4年8月19日:邯郸中院第三次发还重审。 2025年6月3日:丛台区法院判决程某某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2025年6月9日:程某某第4次提起上诉。 截止发稿本案仍在诉讼之中。 (二)程序异化的核心特征 1. 发还重审的循环性:同一法院三次作出相同判决,中院三次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还,形成"基层法院—中院—基层法院"的无意义流转。 2. 审理期限的失序性:从刑事拘留到未终审跨越7年,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普通案件审理期限。 3. 裁判标准的模糊性:案件核心争议(如证据链完整性、法律适用标准)始终未获实质性解决,导致程序反复启动。 二、司法空转的制度成因
(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1. 发回事由的泛化: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仍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的主要依据,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导致上级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2. 发回后的程序规制缺失:现行法未限制发回次数,亦未建立发回后的强制纠错机制,造成"发回—维持—再发回"的恶性循环。 (二)地方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 1. 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丛台区法院三次作出相同判决却被中院反复发回,可能隐含着地方利益保护或行政干预的因素。 2. 绩效考核的扭曲效应:发改率作为法院考核指标之一,促使上级法院更倾向于发回而非直接改判,加剧程序空转。
(三)诉讼效率保障机制失效 审限监督流于形式: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审理期限,但对超期审理缺乏实质问责机制。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镜鉴
(一)德国的"飞跃上诉"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被告人可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绕过中级法院,旨在减少程序层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该制度通过压缩审理层级提升效率,值得我国借鉴。 (二)日本的指定管辖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允许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辖案件,有效避免原审法院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偏颇审理。 (三)美国的"三重审查"机制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通过严格的上诉审查标准(如"明显错误"原则),将发回重审的门槛抬高至实质性法律错误,大幅减少程序反复。 四、破解司法空转的制度重构路径
(一)确立发回重审次数限制规则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条款:"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不得超过两次,第三次发回应直接指定管辖"。程某某案已历经三次发还,符合启动指定管辖的条件。 (二)完善管辖异议程序 1. 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明确被告人在收到发回裁定后,可申请法院变更管辖。 2. 建立异地管辖强制机制:对于发回重审两次以上的案件,由省级法院指定与原审地无隶属关系的法院审理。 (三)优化绩效考核体系 将"服判息诉率"取代"发改率"作为核心考核指标,鼓励法院追求实体公正而非程序反复。同时,建立超期审理问责机制,对长期未结案件启动司法督察程序。 (四)推动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 落实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剥离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审理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重大案件。 五、结语 程某某案七年未决的司法困局,本质上是刑事诉讼程序异化为"权力博弈工具"的产物。《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实施45年零5个月。2023年9月被列入第十四届人大立法规划,第四次修改已启动。 程某某虽是个案,但是极具参考意义。新时代亟需通过立法回应程序正义的时代命题。将"两次发还即指定管辖"纳入修法框架,不仅能为个案提供解决方案,更能为构建"精准、高效、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贡献制度智慧。 唯有让司法回归"定分止争"的本质功能,才能避免更多类似案件陷入"程序空转"的泥潭,才能杜绝更多程某某案的发生,毕竟人生能有几个7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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