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涉及婚姻、性侵等敏感问题的案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思考。其中,“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复杂案件,因其涉及订婚关系、性侵认定、彩礼返还等诸多法律争议点,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本文旨在对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深入探讨其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权利保护等关键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也为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推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一、基本案情梳理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3年12月25日,“订婚强奸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上诉。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作为原告,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按照《订婚收彩礼协议》办理结婚登记,如被告不予办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庭审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3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 2025年3月25日,“订婚强奸案”经三次延期后,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日,彩礼纠纷案二审也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4月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订婚强奸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彩礼纠纷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1、双方已订婚,男方是否有权强制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
即使双方订婚,甚至结婚,女方均享有性自由权,男方不得违背女性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2、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该案法院认定强奸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电话录音:该录音证据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被告人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2)被告人供述: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 (4)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5)110接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6)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7)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9)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10)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可见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3、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不影响。发生性行为不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因此,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的依据,我国司法案例也已明确。 4、该案中,经司法鉴定,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是否足以证明男方未实施性侵行为,进而做无罪辩护? 不足以证明,不应无罪辩护。因为本案中,被告人强行脱掉了女方内裤,且女方在事后立即冲洗阴部,导致该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曾发生过性侵,但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性侵。因此,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情况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5、女方收订婚彩礼后,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必须与其结婚?本案中订婚彩礼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1)我国公民无论男女均享有婚姻自主权,即使女方收了男方的订婚彩礼,男方也无权要求女方必须与其结婚。 (2)无权要求返还。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男方向女方赠送的钻石戒指、金戒指、10万元属于彩礼范畴,女方应予以返还。但是,女方已在立案前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因此,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再退还彩礼。 6、席某某能否争取到缓刑? 事实上完全可以,也是本案正确的辩护思路。因为该案与普通强奸不同,男女之间是恋爱关系,已经订婚,且男方是初犯,在事后能够将女方主动送回家,并且和女方母亲承认强奸事实,赔礼道歉,而且在接到警方通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如果能在公安机关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大概率会按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即使未取得受害人谅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因其认罪态度良好,而争取适用缓刑,从而免除牢狱之苦。 7、席某某母亲发布被害人隐私信息,互联网自媒体炒作,用舆论干扰司法的行为是否违法? 席某某母亲将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案件中处女膜未破裂等人身检查结果信息公布网络,同时,在网上做出被害人敲诈勒索,索要彩礼不成,反告强奸的言论,并接受多家媒体的采访,对上述侵权信息大肆传播炒作,企图用舆论干扰司法公正。席某某母亲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被害人有权要求席某某母亲及相关媒体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同时,因为该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泄露案件信息,造成公开传播,已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相关炒作媒体也涉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8、案发后,女方曾要求男方尽快完婚房本加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显然不构成。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案中女方在案发后要求男方尽快结婚,这个显然不是在要求男方处分财产;要求男方房本加名,这个是订婚时原有的约定。所以女方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三、总结 通过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更涉及到对人性、权利与社会价值的深刻考量。本案中,从性侵犯罪的认定到证据的严谨审查,从彩礼返还的合理性探讨到缓刑适用的条件分析,每一个法律问题的解答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也彰显了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息息相关。在婚姻关系中,尊重与平等是基石,任何违背他人意志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次判决明确否定了“订婚即性许可”的传统观念,这为性同意教育提供了司法范本。通过全面的性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明确性行为中的自愿与非自愿的界限,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深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同时,也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和性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与进步,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 | 附:相关法律规定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