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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师研究 | 李强:关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与司法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25-04-22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涉及婚姻、性侵等敏感问题的案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思考。其中,“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复杂案件,因其涉及订婚关系、性侵认定、彩礼返还等诸多法律争议点,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本文旨在对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深入探讨其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权利保护等关键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也为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推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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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梳理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3年12月25日,“订婚强奸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上诉。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作为原告,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按照《订婚收彩礼协议》办理结婚登记,如被告不予办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庭审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3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


    2025年3月25日,“订婚强奸案”经三次延期后,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日,彩礼纠纷案二审也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4月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订婚强奸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彩礼纠纷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1、双方已订婚,男方是否有权强制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


    即使双方订婚,甚至结婚,女方均享有性自由权,男方不得违背女性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2、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该案法院认定强奸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电话录音:该录音证据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被告人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2)被告人供述: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


    (4)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5)110接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6)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7)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9)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10)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可见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3、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不影响。发生性行为不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因此,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的依据,我国司法案例也已明确。


    4、该案中,经司法鉴定,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是否足以证明男方未实施性侵行为,进而做无罪辩护?


    不足以证明,不应无罪辩护。因为本案中,被告人强行脱掉了女方内裤,且女方在事后立即冲洗阴部,导致该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曾发生过性侵,但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性侵。因此,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情况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5、女方收订婚彩礼后,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必须与其结婚?本案中订婚彩礼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1)我国公民无论男女均享有婚姻自主权,即使女方收了男方的订婚彩礼,男方也无权要求女方必须与其结婚。


    (2)无权要求返还。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男方向女方赠送的钻石戒指、金戒指、10万元属于彩礼范畴,女方应予以返还。但是,女方已在立案前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因此,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再退还彩礼。


    6、席某某能否争取到缓刑?


    事实上完全可以,也是本案正确的辩护思路。因为该案与普通强奸不同,男女之间是恋爱关系,已经订婚,且男方是初犯,在事后能够将女方主动送回家,并且和女方母亲承认强奸事实,赔礼道歉,而且在接到警方通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如果能在公安机关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大概率会按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即使未取得受害人谅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因其认罪态度良好,而争取适用缓刑,从而免除牢狱之苦。


    7、席某某母亲发布被害人隐私信息,互联网自媒体炒作,用舆论干扰司法的行为是否违法? 


    席某某母亲将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案件中处女膜未破裂等人身检查结果信息公布网络,同时,在网上做出被害人敲诈勒索,索要彩礼不成,反告强奸的言论,并接受多家媒体的采访,对上述侵权信息大肆传播炒作,企图用舆论干扰司法公正。席某某母亲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被害人有权要求席某某母亲及相关媒体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同时,因为该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泄露案件信息,造成公开传播,已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相关炒作媒体也涉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8、案发后,女方曾要求男方尽快完婚房本加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显然不构成。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案中女方在案发后要求男方尽快结婚,这个显然不是在要求男方处分财产;要求男方房本加名,这个是订婚时原有的约定。所以女方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三、总结




    通过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更涉及到对人性、权利与社会价值的深刻考量。本案中,从性侵犯罪的认定到证据的严谨审查,从彩礼返还的合理性探讨到缓刑适用的条件分析,每一个法律问题的解答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也彰显了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息息相关。在婚姻关系中,尊重与平等是基石,任何违背他人意志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次判决明确否定了“订婚即性许可”的传统观念,这为性同意教育提供了司法范本。通过全面的性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明确性行为中的自愿与非自愿的界限,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深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同时,也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和性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与进步,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


    | 附:相关法律规定

    1.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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