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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师研究 |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及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25-03-26


    摘 要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于保障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本文围绕股东知情权的构成要件展开探讨,详细分析主体、客体、行使条件等要素,同时深入论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性,结合实际案例揭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践价值。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一个显著特征。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往往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将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的管理层。这种分离模式在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股东知情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管理层决策的重要途径,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公司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股东知情权是保障公司决策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关键。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能够获取公司的真实信息,从而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财务状况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当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时,他们可以依据所掌握的信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质疑和建议,促使管理层调整决策,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有助于形成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防止管理层滥用权力,保障公司治理的健康运行。


    从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如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大股东的操纵、关联交易的不公正等。股东只有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才能及时发现这些潜在的风险和侵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权。如果股东无法获取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重要信息,就难以判断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无法察觉管理层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虚报利润等违法行为,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处于危险之中。



    一、股东知情权构成要件剖析




    (一) 股东资格是行使知情权的前提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判断股东是否有权行使知情权的首要前提。在实践中,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出资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实质要件。股东通过向公司投入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获得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公司决议


    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作出的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决议可以成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


    3、股东名册记载


    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的法定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即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某人是公司股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4、公司章程记载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 “宪法”,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规则、股东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记载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形式要件之一。


    5、工商注册登记


    工商注册登记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定程序,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公司的股东信息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等。在股东资格争议中,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在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的认定仍应以实际出资、股东名册记载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判断为准。


    (二)特殊股东身份与知情权行使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身份的股东,他们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面临着与普通股东不同的情况和问题。以下对股权已转让股东、隐名股东、权利受限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等特殊身份股东的知情权行使进行分析:


    1、股权已转让股东


    曾经持有公司股权,但现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关于前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这表明,一般情况下,前股东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为其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但如果前股东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例如,前股东在持股期间,公司可能存在隐瞒利润、虚报财务状况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前股东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相关文件,以获取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通常存在代持股协议,约定由显名股东代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上,隐名股东面临着较为复杂的情况。由于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从形式上看,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知情权。然而,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其对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同样具有了解的需求。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行使知情权:一是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要求名义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协助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二是通过 “显名” 程序成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后直接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完成 “显名” 程序后,隐名股东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可以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3、股东权利受限股东


    指其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股东,如因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其股东权利受限。对于受限股东的知情权行使,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具有身份属性,与股东的其他权利相互独立。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措施主要是针对股东的财产权和处分权,而不影响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因此,受限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不能以股东权利受限为由拒绝其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请求。但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受限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受限股东应当说明正当目的,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瑕疵出资股东


    瑕疵出资股东是指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出资的财产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在公司未解除其股东资格之前,瑕疵出资股东仍然具有股东资格,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瑕疵出资股东虽然在出资方面存在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不过,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的出资瑕疵情况,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如限制其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但这种限制不应延伸到股东知情权。例如,瑕疵出资股东在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时,公司不能以其出资不足为由拒绝提供,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其提供相关报告。


    在数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齐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京01民终8541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被告数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被告的抗辩理由之一为:“,齐某某出资有瑕疵,应当限制其股东权利行使。齐某某至今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不应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应首先完成出资义务。”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从而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故数熙公司仅以齐某某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本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股东知情权涵盖的内容丰富多样,旨在全面保障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关键方面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是公司运营的基本准则。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公司的基本规则和自身的权利义务范围。通过对公司章程的查阅和复制,股东可以监督公司的运营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特定比例股东的同意,股东在发现公司的某项决策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异议。


    (二)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对股东会会议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记载,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股东的发言、表决情况等。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股东的利益。例如,股东会会议讨论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股东通过查阅会议记录,可以了解项目的详情、决策依据以及其他股东的意见,从而判断该投资项目是否合理。


    (三)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会议决议是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的书面结果,涉及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人事任免等重要方面。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思路和执行情况,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例如,董事会决议通过了一项新的业务拓展计划,股东通过查阅决议,可以评估该计划的可行性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检查、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了解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情况,确保公司的运营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例如,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形成的决议中会包含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合法性的评价,股东通过查阅该决议,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问题。


    (五)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金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估。例如,股东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负债情况;通过分析利润表,可以了解公司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状况;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公司记录日常经营活动的详细账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与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会计账簿能够提供更详细、更具体的财务信息,有助于股东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例如,股东怀疑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为了核实情况,可以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作出了区分。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则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这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查阅"是否包含"摘抄"的争议。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97号执行裁定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


    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5)高民(商)终字第1169号判决,判令:“……三、倍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该公司自1999年6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东峰公司查阅;”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倍爱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同意东峰公司摘抄会计账簿的执行行为。理由是执行中,东峰公司要求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认为摘抄属于判决中的“查阅”,倍爱康公司则认为摘抄不属于“查阅”。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公司会计账簿一般包括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在股东不能充分理解专业数据信息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仅股东自行查阅会计账簿就实现了知情权。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规定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辅助,其目的就是帮助股东了解公司信息。同理,进行摘抄也是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了解公司信息的方法。不管是聘请专业人员,还是进行摘抄,都是辅助股东实现其知情权的手段。”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探究




    (一)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1、诚信原则在商事领域的体现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商事领域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贯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整个过程,是保障股东知情权正当行使的基石。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中,诚信原则体现为股东应善意、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如实向公司说明查阅目的,不得隐瞒真实意图或提供虚假信息。若股东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为由,实则为竞争对手刺探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


    2、权利制衡与利益平衡的需求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既相互依存又可能产生冲突。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实现资产的增值。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需要追求自身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营,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战略规划以及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实现权利制衡与利益平衡,法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一方面,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保障股东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请求的情形。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二)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


    我国法律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作出了相关规定,旨在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股东知情权的合理行使。《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需说明目的,并且赋予了公司在合理怀疑股东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拒绝查阅的权利。


    《公司法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进一步细化了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解释通过列举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股东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查阅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股东查阅的时间节点、公司的业务性质和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等。法院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法院可能会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是否能够合理说明查阅目的以及该目的与股东利益的关联性,也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若股东无法清晰阐述查阅目的,或者其目的与股东利益缺乏合理关联,法院可能对其请求持谨慎态度。


    以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为例,该案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该案中,四原告系佳德公司股东,合计持有公司54%的股权。四原告向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佳德公司以四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佳德公司认为,四原告提交的申请书、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均有张育林代李淑君签名,而张育林系广厦公司派驻佳德公司工程的项目经理,且直接参与了广厦公司与佳德公司的仲裁一案,四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并向广厦公司提供工程款纠纷仲裁一案中对佳德公司不利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佳德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佳德公司合法利益。理由如下:因李淑君的股份系受让自张育林,故其临时委托张育林代为签名也在情理之中,且李淑君本人在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亲自签名,表明提起知情权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告合计持有佳德公司54%的股权,其与佳德公司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四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请求。


    从该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时,重点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仅以股东与案外人存在某种关联,且怀疑股东查阅目的是为案外人收集对公司不利证据为由拒绝查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目的正当性的判断,需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只有在公司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否则应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1、不正当目的的常见情形


    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存在多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这些情形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破坏公司内部的信任基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目的情形:


    (1)同业竞争相关: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这种情况下,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可能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的竞争业务提供优势,损害公司的利益。


    (2)信息通报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可能将公司的商业秘密、财务状况、未公开的重大决策等敏感信息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从而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3)过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这种情形表明股东之前存在滥用知情权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此次查阅请求可能再次出于类似的不正当目的。


    (4)其他不正当目的: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的情况,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股东为了敲诈公司经营者,故意寻找公司经营中的细微技术瑕疵,查阅公司文件以获取相关证据;股东为了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频繁提出不合理的查阅请求等。


    2、公司的抗辩与举证责任


    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依法进行抗辩,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在抗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公司应在股东提出查阅请求后的法定期间内作出回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将被视为拒绝查阅,股东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答复中应明确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即详细阐述公司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依据和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公司承担着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信息的掌握者,相对股东而言更容易获取和提供相关证据。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股东的查阅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与竞争对手之间的业务往来记录、合作协议、通信邮件等,以证明股东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股东向他人通报公司敏感信息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证人证言等;股东过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内部调查记录等。


    在 “范某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中,范某某系甲公司股东,同时也是乙公司股东,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载明的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甲公司主张范某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与甲公司的业务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竞争关系,且乙公司在市场上采取了与甲公司类似的营销策略,争夺相同的客户群体。然而,范某某称乙公司在实际上并不经营与甲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提供了乙公司的业务报表、客户清单等证据,证明乙公司的主要业务与甲公司存在差异,且乙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了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不再相同。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甲公司对于范某某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支持了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时,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公司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股东的查阅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将难以支持其抗辩主张,股东的知情权将得到保障。因此,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对股东行为的关注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保障与救济




    (一)法律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股东知情权保障体系,从多个方面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程序以及公司的配合义务,为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行使范围方面,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虽无复制权,但有权查阅。这一系列规定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关键信息,使股东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进一步拓展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细节的了解途径。


    在行使程序上,法律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出了特别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详细说明目的。这一程序要求旨在使公司能够提前了解股东查阅的意图,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同时也为公司判断股东查阅目的是否正当提供了依据。公司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公司必须在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公司合理的抗辩权,又限制了公司拒绝查阅的随意性,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不会被无端剥夺。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措施。《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范围、查阅方式、查阅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一规定不仅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引,也为股东在查阅过程中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股东更准确、深入地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二)股东知情权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当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了股东多种救济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最主要的救济方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要证明自己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且公司存在拒绝其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行为。如果股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依法判决公司履行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材料的义务。


    除了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材料外,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因侵害知情权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股东因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材料,导致其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给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股东的实际损失、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股东还可以通过向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反映情况,要求其对公司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例如,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申诉,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有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如果监事会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促使公司改正错误行为,将有助于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维护公司内部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重要权利,其构成要件及行使的正当性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判断股东是否有权行使知情权,保障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使。探究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能够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确保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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