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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合规 | 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分析之二——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4-08-14

    (一) 社会团体设立阶段的风险


    (2)

    因缺乏成立必要性而不予登记的风险


    除上述法定条件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从反面列举了不予登记的数种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实践中较常出现的是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本条第(二)项关于成立必要性的规定,认定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缺乏成立必要性,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案例一】


    2020年5月11日,何某等人向A县司法局邮寄了申请书,申请成立a镇农民普法志愿者协会。A县司法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原a镇已于2009年被撤销后并入b镇,而b镇已于2016年成立了b镇邻里好协会,其业务范围包括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等,该协会运行正常,其主要职责就是普法宣传。如果申请人何某等人有意做普法志愿者,可申请加入该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再成立相似组织。A县司法局据此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成立a镇农民普法志愿者协会条件尚不成熟,决定不予批准的答复。


    【案例二】


    发起人拟成立上海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申请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的评估鉴定;而现已有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及下设二手车评估专业委员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上海市民政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沪民社登[2020]190号不予社会团体登记决定,认定发起人提出成立申请的上海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与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及其下设二手车评估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相似,没有必要成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上海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登记。


    本案争议焦点为:拟成立的行业协会与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及其下设的二手车评估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成立的必要性。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主要可以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来界定。根据发起人申请书、行业协会章程的内容来看,拟成立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会员提供服务等,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评估鉴定的相关服务。而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及下设二手车评估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为维护本市二手车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业务范围包括二手车评估在内的二手车行业服务。虽然申请人申请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的评估鉴定,但其选择市商务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商务委对流通领域中的二手车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故拟成立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实际为二手车的评估活动。故两个协会在宗旨、业务范围来看并无明显差异。


    3.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风险


    (1)

    设立地域性分支(代表)机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风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进一步强调,“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案例一】


    2018年8月,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未经理事会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精准扶贫工作委员会。精准扶贫工作委员会成立后,违规再下设甘肃、湖北、山西等29个地方代表处,违反学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6万人,并超出学会40元/人的会费标准,按照100元/人的标准违规收取会费6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二项、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分支机构“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之下,违规设立“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蛇类养殖专业委员会”“大鲵专业委员会”“鲟鱼专业委员会”等三级分支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撤销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该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

    分支(代表)机构的命名风险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第二项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案例一】


    中国萧军研究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违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规定,违规设立“中国国家工美协会”“中国好京剧企业家联合会”“北京灯谜协会”“中华彭祖文化研究促进会”“中华道医委员会”等多个分支机构。民政部依法对中国萧军研究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违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规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


    【案例三】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违反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关于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依法对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会撤销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军民融合”领域相关业务活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八条亦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案例一】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向分支机构互联网艺术考评委员会、艺术素质教育委员会分别收取管理费各20万元,共计40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中华文化促进会于2019年向高傒文化研究工作委员会、主持人专业委员会、舞蹈艺术委员会、冰雪工作委员会、传统文化委员会、文物与传播委员会、摄影PUA、朗读专业委员会、家族文化委员会、糕饼文化委员会、新媒体中心、大数据中心、音乐产业委员会、品牌文化委员会、汉江文化委员会、艺术创新与融合委员会、科技文化委员会、文化与传播工作委员会、应叔文化工作委员会等19家分支机构变相收取管理费,违法所得182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停止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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