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下午,嘉潍重庆分所的第一会议室开展了一场专业培训会。本次培训以“刑法总则辩护之重点法条——13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由执业近20年、拥有深厚刑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践经验的闫锋博士主讲。此次活动不仅吸引了在所的青年律师的积极参与,更为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搭建了宝贵的交流平台。
闫锋博士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生动的讲解方式,引领与会者深入探讨了刑法总则中极为关键的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他强调,总则作为分则的统领,对于整个刑法体系的构建和具体案件的辩护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但书”作为第十三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理解与适用更是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是辩护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为了加深理解,闫锋博士还特别引入了佛山醉驾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他详细剖析了该案中“但书”条款的适用情况,指出在决定是否适用但书时,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他强调,只有当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表明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才能适用“但书”条款。同时,他还提醒与会者注意区分“情节一般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避免在辩护过程中出现误判。
培训会最后,闫锋博士对本次培训进行了总结。他再次强调了审慎适用“但书”作为出罪条件的原则,并鼓励青年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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