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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罐车混装”事件法律分析及浅见

    发布时间:2024-07-19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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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京报》发布的《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后文简称《罐车调查》)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全民热议,再次拉紧百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神经。报道称,一些油罐车司机为了节省几百元的罐车清洗费用,运输完煤油后不清洗罐体便直接装载食用油进行运输,如大豆油等。这种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工具混装混运且不清洗的行为不仅限于个别司机或企业,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行业内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而食用油混装这一风波还未结束,7月13日《财新》报道食用油水路运输也存在运输工具混装混运的现象,且洗舱证明极易伪造。由此看来,凡是涉及到食用油品运输,专罐专用的规范已经形同虚设。“煤制油”、“不饱和烃”、“苯”……我们的舌尖上是否正跳动着危险的化学元素呢?


    二、“罐车混装”事件中各主体应当遵守的规范


    “罐车混装”事件曝光后,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专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并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国务院这一重大举措,充分表明了国家层面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亮剑,全社会对调查处置结果拭目以待,更充满期待。在最终调查处置结果公布之前,本文就散装食用油运输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从法律视角作相关探讨并提出拙见。


    据《罐车调查》显示,在散装食用油运输交易链条中参与的主体众多,从散装食用油交易的上下游企业到物流运输公司、罐车司机,在食用油的装载、运输到卸货储存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脱管”都极易导致食用油受到污染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散装食用油交易过程中,处在交易链中的各个主体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


    1. 散装食用油交易中的上下游企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以及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食用油交易上下游企业作为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均负有确保其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均不受污染的高度注意义务和重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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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车调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涉事知名粮油企业纷纷声明其自用运输车辆是专车专用,将责任推卸给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自提运输的下游企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必须制定并实施食品的运输和交付环节控制要求,以确保其产品满足食品安全标准。这也就是说,作为食用油生产方的企业不仅要在生产环节严格把关,还必须确保食用油在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安全性。即便交易模式为下游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自提,上游企业在交付油品时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监控以确保交付过程中不会出现食品被污染的情况。因此,在此次事件中,上游企业无疑逃脱不了监管不力的责任,正是其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的缺失才导致合作方违规运输的行为有可操作空间。


    而采取买家自提或委托运输公司方式进行散装食用油运输的下游企业,除了应当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把控各环节以确保其生产经营的散装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委托运输方的身份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雇车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用油品。如因受雇运输车辆违规操作导致食用油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则作为委托运输方的下游企业,无论是出于明知的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运输公司及罐车司机


    作为食品运输方,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食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运输过程管理。此次事件中,运输公司和罐车司机为实际受托方,尤其是罐车司机最清楚罐车的装载情况,在其装过煤制油之后未清洗消毒罐车就直接装入食用油,必然会导致食用油被罐车内残留的化工油品污染,实属明知故犯,难逃其责。事实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食用油运输车辆专车专用进行强制性要求,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30354-2013)明确指出:“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以及“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该规范虽然仅为推荐性标准,但国家鼓励相关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对行业相关企业仍起到指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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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若上下游企业在食用油运输过程中未能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而导致食用油被运输工具内的残留物污染,则可能面临一系列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如食用油被污染的情节严重,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还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一百三四十四条规定的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相关建议


    此次罐车混装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尤其是食品运输领域长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相比此前的毒奶粉事件有过之而无不及。此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威胁及破坏性更大,性质更恶劣,社会影响面也更广。罐车混装行为之所以能在行业内长期存在,除了运输公司及罐车司机为了逐利不惜违规之外,也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见利忘义等主观因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备不规范不具体、食品安全领域特别是食用油品安全领域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如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多种因素所致。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纵观罐车混装事件,之所以长期存在这种既令人难以想象且毁人三观的现象,既存在制度方面不完善的问题,又有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因此,为杜绝此类乱象,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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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完善法律规范。


    尽管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比较完善,基本涵盖了方方面面,但还是出现此次罐车事件。这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宽泛、过于原则,且过于注重生产环节而忽视储存运输环节有关。食品安全储运环节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比较模糊,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质量管控的边界不够分明,特别是专罐专用制度只是在相关国家推荐性标准层面作出规范,而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内作出强制性规定,这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违法违规操作空间。治乱世须用重典。建议各级立法机关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症下药,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经验,把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方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立法修法,以弥补制度方面的缺失。


    二要强化执法监管。


    法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和执行。食用油品储存运输方面制度规范不可谓不多,但还是出现罐车乱象,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相关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该履行的监管职责没有履职到位,该尽职尽责之处没有负起责任。应当克服“多头监管谁都不管”的痼疾,明确食品储存运输领域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从源头起实行全产业链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都要激活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敢于向违法违规行为亮剑,从严查处。


    三要倡导监督制约。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监督和制约。信息化及网络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给监督制约带来更多便利。我们要对此次事件中敢于公开爆料的记者点赞,同时更要对相关媒体点赞,我们更希望媒体界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据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人均食用油的消费量有26.6千克之多,国内食用油的消费量为3425.0万吨。对于食用油品运输安全问题,近来年一直有零星报道,但都没有引起国家相关部门足够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所以导致这一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对公众健康究竟造成多大危害已无法估量。我们要以此次事件为戒,要广开言路,不要怕揭短亮丑,不要怕得罪既得利益集团,大力倡导全社会每个公众擦亮眼睛,敢于善于利用自媒体手段举报投诉,让那些违法违规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在全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的食品监督制约新局面。


    四要加大惩处力度。


    罐车事件乱象之所以长期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一旦被发现,轻则花钱摆平,重则行政处罚,极少发现有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相关涉事方之所以为所欲为,就是看到这种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极低,而所获利益较大。因此,要在立法、监管、监督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者加大惩罚力度,对全社会特别是相关行业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一旦违法要付出极大代价,营造出不敢为的社会氛围和效果。各级司法部门要敢于向违法者说“不”,让违法者敬畏,让守法者心安。


    五、结语


    重读一遍《罐车调查》,可以看出记者希望公众能够以罐车司机的视角看待这种严重违规行为背后的图景:在罐车增多导致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罐车司机“不得不在返程时想办法配货…与此同时,在运费逐步降低的大背景下,‘单次洗罐的成本少则三五百,多则八九百’,运输食用油的罐车不仅做不到专车专用,许多罐车为了节省成本,甚至连罐体都不清洗”,而“绝大多数的罐车都是隶属于车队…有司机告诉记者,尽管他们司机有时想洗罐,但也要听从车队老板的安排”。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本该由上下游企业及运输公司共同负责监督以保证食品安全的环节,却成了“脱管”的地带。罐车司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装卸工作的人员或许是整条交易链中获利最少的人,也是更容易暴露在食品安全风险中的人,却也是“平庸之恶”的直接参与者。这或许是在法条之外更为复杂的世界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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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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