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为整治市场上预付式消费乱象,通过立法引导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规范化。202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充分落实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针对公众诟病许久的预付式消费的退款转卡、退卡价款计算标准等问题,《解释(意见稿)》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解释(意见稿)》出台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由于《解释(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条文内容较为复杂,部分消费者存在理解上的困难。为让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晰透彻地了解这些条文的内容,并根据法条内容合理处理自身的预付款情况,笔者拟通过详细的举例方式来解读这些条文,以期助力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条,确保在预付消费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以下将对法条逐一解析,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说明。
重点法条解读
1. 第二十一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
第二十一条【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根据前款规定,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经营者主张按成本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
法条理解
《解释(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提到的非因消费者原因,常指的是由于商家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预付的商品或服务。这些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商家违约:商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健身房未按时开业、培训机构未能按计划开课等。
商家经营问题:商家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例如,一家美容院因经营不善关闭,导致消费者无法完成已预付的疗程。
商家变更或终止业务:商家单方面决定变更或终止业务,例如某餐厅决定不再提供某种预付套餐而未能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商家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例如,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健身房被迫暂停营业。
服务质量问题: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使得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例如,预付购买的课程质量严重不符,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上课。
其他第三方原因:其他非消费者和商家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例如,租赁场所的问题使得商家无法继续在原址提供服务。
在这些情况下,消费者由于非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享受预付的商品或服务。根据《解释(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考虑这些因素,从而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裁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以例释法
例1. 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假设某消费者在某美容院预付了1000元购买美发套餐,该套餐包含5次美发服务,原价每次200元,但由于购买套餐享受了5折优惠,即每次只需支付100元。
消费者使用了3次服务之后,因为美容院自身原因需要退款:
消费者已消费的3次服务按照折扣价计算,总额为3次 × 100元 = 300元。
因此,美容院应退还的金额为1000元 - 300元 = 700元。
例2. 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假设某消费者在健身房预付了1000元购买会员卡,健身房为了促销,赠送了消费者200元,即消费者账户总金额为1200元。
消费者使用了600元的健身服务之后,因为健身房自身原因需要退款:
实际上,消费者账户中的1200元包含了200元赠送金额,其优惠比例为1000元实际支付 / 1200元总金额 = 5/6。
因此,消费者已消费的600元中,实际支付金额部分为600元 × 5/6 = 500元。
健身房应退还的金额为1000元 - 500元 = 500元。
例3. 按成本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商品,按折扣价为80元,但商家的成本价为100元,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可以支持按成本价计算已使用的商品价款,以保障商家的基本利益。
2. 第二十二条 因消费者原因退款
第二十二条 【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合同约定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合同约定原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其按原价进行交易的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
法条理解
《解释(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提到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情形,通常指的是消费者单方面的行为或决定,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服务无法继续提供。实际生活中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类:
消费者自行决定终止合同:消费者可能因为个人原因,例如搬家、健康问题或者其他不再需要该项服务等,决定停止使用已经预付的服务。
消费者违约:消费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事,例如未按时支付剩余款项、不遵守服务场所规定等,导致商家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消费者提出变更或取消服务:消费者主动要求变更服务内容或取消服务,如在预订了旅游套餐后因个人安排变化而取消行程。
消费者弃用服务:消费者在已支付费用但未完全使用服务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使用,例如购买了多次健身课程但只上了一部分课程后不再参加。
消费者行为影响服务提供:消费者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服务的正常进行,例如在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时,因自身行为导致无法继续护理。
这些原因均可归于消费者单方面的行动或决定,且并非因商家的过错导致,而是由于消费者自身情况或选择引起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释(意见稿)》第二十二条针对这些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时能够公平公正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2)
以例释法
例1. 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假设某消费者在健身房预付了1000元购买了一年期的健身会员卡,原价是2000元(享受5折优惠)。使用了半年之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款。合同中约定的原价是2000元,因此消费者已经使用了半年的服务:
原价计算:2000元 × 1/2 = 1000元。
因此,已消费部分按原价计算为1000元,消费者无权再要求退款。
例2. 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假设某消费者在餐厅预付了800元,餐厅赠送了200元,账户总金额为1000元。消费者用了600元后,因为个人原因要求退款。合同约定的原价是80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但消费者主张合同约定的原价明显不合理。餐厅无法提供以800元原价进行交易的记录。
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上同类服务的价格来计算,例如市场价格为每次消费150元,则消费者已消费部分为600元,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如果市场价格与消费者的主张一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消费者已消费部分为600元,剩余部分为1000元 - 600元 = 400元,餐厅应退还的金额为400元。
例3. 合同已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
假设某消费者在美容院预付了1200元购买美容套餐,合同中约定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款,未消费部分按原价退款,已消费部分按折扣价计算。
如果消费者使用了600元的服务(折扣价),实际原价1200元。由于合同约定对消费者更有利,已消费部分按折扣价600元,未消费部分按原价计算。
因此,美容院应退还的金额为1200元 - 600元 = 600元。
3.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支付价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支付价款责任以预付款为限】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原价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法条理解
《解释(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指出,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其支付责任以预付款为限,不因合同中约定的原价而增加额外的支付义务。这一条款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消费者在享受折扣或优惠后仍需支付超出预付款部分的情况。
(2)
以例释法
例1. 折扣商品服务
假设某消费者在一家游泳俱乐部预付了500元购买10次游泳课,原价是每次100元(享受5折优惠)。
按折扣价计算:消费者预付的500元可以覆盖全部10次课程的费用。
按原价计算:10次游泳课的原价总计为1000元,超出消费者预付款500元。
如果消费者在上完10次游泳课后,俱乐部要求消费者再支付额外的500元(原价与预付款的差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消费者的支付责任仅限于预付款500元。
例2. 优惠比例计算
假设某消费者在餐厅预付了300元,获得了一张包含50%折扣的消费卡。消费者使用该卡在餐厅用餐共计5次,每次按原价50元。
按折扣价计算:每次用餐实际支付25元,总共用掉125元。
按原价计算:5次用餐的原价总计为250元,预付款300元已足够覆盖按折扣价计算的费用。
如果按原价计算超出了消费者预付款,即250元(原价)比200元(预付款),经营者不能要求消费者支付多出的价款,消费者只需支付预付款所覆盖的部分。人民法院同样不会支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支付超出部分价款的请求。
立法评析
由于预付式消费区别于一般消费行为,预付式消费的争议解决仅依靠适用既有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传统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消费模式下存在诸多的缺漏之处。在缺乏针对性法规的规范指引的情况下,预付式消费的市场环境混乱不堪。消费者往往因此陷入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的窘迫境遇,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解释(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立法规范迈出从无到有的坚实一步,是对公众期待的合理回应,是对我国科学立法的坚定贯彻,更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有效实践。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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