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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互联网医疗企业合规系列(二)互联网医疗纠纷的风险及规避

    发布时间:2024-06-12

    第一节  互联网医疗纠纷的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医疗行为


    互联网医疗行为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的医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咨询、远程诊疗、在线健康管理等。这些行为打破了传统医疗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为患者提供了便捷的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的形式多样,包括通过手机应用、网站、视频通话等进行的医疗服务。这种便捷性极大地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效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医疗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扩展。例如,远程会诊、电子处方、在线药品配送等新兴服务模式极大地方便了患者的医疗需求。这些新模式不仅提升了医疗服务的效率,还降低了患者的就医成本。然而,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二、互联网医疗纠纷


    互联网医疗纠纷是指因互联网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通常涉及医疗服务质量、患者隐私保护、责任主体等方面。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此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亟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具体而言,这些纠纷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患者因在线诊疗结果不满意而提出的医疗过失诉讼。例如,某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远程诊疗后,病情未得到改善或加重,患者可能会认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从而提出诉讼。


    2. 隐私保护纠纷:因信息泄露导致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例如,某互联网医疗平台因系统漏洞导致患者的医疗信息泄露,患者可能会因隐私权受侵害而提起诉讼。


    3. 责任主体纠纷:互联网医疗平台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纠纷。例如,患者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诊疗,出现问题时,责任应由平台还是医疗机构承担,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4. 法律适用纠纷:因在线健康咨询与实际诊疗行为之间界限不清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例如,在线健康咨询是否构成诊疗行为,相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责任认定上的争议。


    第二节  互联网医疗纠纷解决的制度适用现状






    一、互联网医疗纠纷仍适用传统医疗纠纷适用的制度


    目前,大多数互联网医疗纠纷仍按照传统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框架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仍然适用于互联网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也适用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互联网医疗纠纷已衍生出专门适用的制度


    近年来,国家逐步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互联网医疗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应对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和特殊需求。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诊疗的规定。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三节  互联网医疗纠纷的主要风险来源






    一、互联网医疗行医规范方面


    1. 准入门槛及平台监管


    互联网医疗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平台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未经专业资质认证的个人和机构从事互联网医疗行为。这不仅影响医疗服务质量,还增加了纠纷风险。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诊疗的规定。


    此外,一些互联网医疗平台在用户数量和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可能忽视了对医务人员资质的审查和对平台服务质量的监督。这种情况下,平台上存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风险,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 诊疗行为和健康咨询行为的界定标准


    互联网医疗中,诊疗行为与健康咨询行为的界定标准模糊,容易引发责任划分争议。例如,在线健康咨询是否构成诊疗行为,相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在实践中,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服务种类繁多,既包括一般的健康咨询,也包括具体的诊疗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咨询和诊疗的界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当医生在平台上提供详细的病情分析和治疗方案时,是否已经超出了健康咨询的范畴,成为诊疗行为?这种模糊性容易导致责任归属的不明确,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3. 互联网医疗对初诊患者的诊疗约束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首诊患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在实体医疗机构完成,互联网诊疗不得用于初诊。


    互联网医疗对初诊患者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误诊和漏诊的发生。初诊患者通常需要通过面对面的详细检查才能获得准确的诊断结果,而远程诊疗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初诊患者与复诊患者,如何确保初诊患者能够按照规定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



    二、互联网医疗信息泄露方面


    互联网医疗中,患者的医疗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和存储,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信息泄露不仅侵犯患者隐私,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互联网医疗平台收集和处理的大量患者信息,包括病史、诊断记录、治疗方案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患者的隐私权造成严重侵害。例如,某平台因系统漏洞导致大量患者的医疗信息被黑客窃取,患者的隐私权因此受到侵害,平台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和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信息泄露,互联网医疗平台应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密存储、严格访问控制、定期安全审查等。此外,平台还应建立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三、互联网医疗责任主体方面


    互联网医疗平台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平台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有些平台直接雇佣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有些则与独立的医疗机构合作。这种多样化的合作模式使得责任划分变得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平台和医疗机构应通过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责任不清引发的纠纷。


    第四节  规避互联网医疗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资质审查,明确诊疗范围


    1.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与患者都要实行实名制


    实名制有助于提高互联网医疗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实名制在互联网医疗中同样适用。


    实名制管理可以有效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平台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注册的医生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同时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2. 明确诊疗行为范畴,落实首诊禁止规则


    明确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具体范畴,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首诊禁止规则,确保初诊患者能得到全面的诊疗服务。对此,医疗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标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例如,医疗机构可通过制定诊疗指南和标准操作流程,明确互联网诊疗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在制定操作流程时,应明确哪些情况适合互联网诊疗,哪些情况需要患者到实体医院就诊。例如,对于慢性病的随访管理,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但对于初诊或病情复杂的患者,应建议其到实体医疗机构接受全面检查。



    二、加强网络信息维护,线上线下数据互通


    1. 健全网络医疗信息法律规范,强化系统监管


    完善互联网医疗信息的法律法规,强化系统监管,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平台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患者的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患者的信息,防止内部人员泄露信息。


    2. 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院应当配合做好线上和线下的衔接


    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院应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确保线上线下数据的互通和共享。例如,患者在线诊疗的记录应及时传输至实体医院,方便后续的诊疗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还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作为证据。


    为了实现线上线下数据的无缝衔接,医院应采用统一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同时,应建立标准的数据交换协议,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丢失、不篡改。



    三、健全互联网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1. 日常诊疗留痕,增强责任意识


    医务人员应在日常诊疗中做好记录,留存相关证据,增强责任意识。这不仅有助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还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诊疗过程,并保存相关数据和记录,以备查验。


    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系统,确保每次诊疗过程都有详细记录,包括医生的诊疗意见、患者的病情描述、治疗方案等。这些记录不仅可以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还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2. 事前划分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


    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应事前明确责任划分,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减少争议。例如,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信息保护、服务质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合作协议中应包括明确的责任划分条款,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司其职。例如,平台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保障,医疗机构负责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同时,应制定详细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


    第五节  结论





    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给医疗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便利的同时,相关风险和纠纷也逐渐显现。为了有效规避互联网医疗纠纷,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责任主体,提升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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