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本系列文章聚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围绕“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突出实践、实战特性,立足侦办、辩护双方,进行案例式讲授、“攻防型”辨析、互动式研究,旨在助力读者理解掌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要点,提升辩护、预防技能。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犯罪,也包括企业人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犯罪。上述“权力”或为国家机关赋予的公权力,或为在公司、企业等单位行使的公共权力。 “新型腐败”,是相对于“传统腐败”而言,比传统腐败方式、主体、手段呈现出更多的深层次性、隐蔽性,容易导向更加隐蔽的腐败效果,较之于“传统腐败”在形态上有一些新的特征,比如权力寻租过程的非直接性、权力寻租主体的广泛性、权力寻租目的的非单一性。“隐性腐败”,是与新型腐败在概念上既有交叉、又有不同的一种说法。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就在于其“隐”,比传统直接、单一、简单的过程、方式、主体、手段都要呈现出更多的深层次性、隐蔽性。 Part.01 案情简介
M市市委书记甲因儿子要在澳门参加全国科技创新大赛,甲提前去澳门考察,便邀M市J公司董事长乙一同前往。二人入住澳门的葡京大酒店,在该酒店三楼甲参加了赌博。几天时间里,甲在赌场洗码人员李某处拿了140万元的筹码。期间,甲给了乙18万元筹码,其余122万元用于自己赌博。事后,由乙向赌场洗码人员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40万元作为购买筹码的资金。 Part.02 谈话思路演示 办案人员要在谈话笔录中获取有利于定罪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要在笔录提纲中,提前设计好取证要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模拟演示谈话提纲,也是控辩双方的较量。 对甲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到澳门?谁带你去的赌场? 甲:到澳门的时间及赌场名称,由乙陪同参与赌博。
办案人员:参与赌博的具体情况?输赢的数额? 甲:用筹码结算,有赢有输,共计拿了140万筹码。
办案人员:如何获取的筹码? 甲:从“洗码人”处。
办案人员:“洗码人”是谁? 甲:(“洗码人”的姓名,或者描述特征)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由乙支付赌资? 甲:乙有求于我。
对乙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140万元转给谁了?跟你什么关系? 乙:赌场“洗码人”,之前不认识。
办案人员:“洗码人”是谁? 乙:(姓名或者描述特征)
办案人员:你和甲分别用了多少筹码? 乙:一共140万,我用了18万。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为甲支付赌资? 乙:我有求于甲。
Part.03 定性结论 乙以偿还赌债的方式送给甲人民币122万元,符合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规定。 Part.04 法律依据 1.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2.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Part.05 启示与思考 1. 行贿手段隐蔽,更易思想麻痹,防范意识淡化 拨云见日,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能把握受贿行为的定性依据。受贿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无论何种形式的权钱交易行为,即便再隐蔽,只要是请托人的钱和受托人的权联系在一起,就确定了“以钱买权”的关系。 2. “中间人”往往是“最薄弱”环节 对于本案这种犯罪行为非常隐蔽,不易被发现的认知比较普遍。殊不知,类似于“洗码”人角色的“中间人”,由于与行受贿双方均无更多利益牵扯,就会成为办案的“重点”对象,一旦找到突破口,往往就成了定案的关键。 3. 赌博是滋生犯罪的“温床” 赌博是毁掉一生的单程列车,如果与权力相关,那便是只停一站的“高铁”。在赌局上,筹码的多少无关紧要,无非是输多输少的问题,倘若是用权力换来的筹码,输掉的必然是自己的一生。 用偿还赌债的方式输送利益,对于围猎者来说,钱送的更容易;对于被围猎者来说,收钱更痛快。筹码显然没有纸币的质感,也就失去了收钱时的“些许犹豫”。鉴于此,一局定胜负的赌局,也就成了权钱交易的催化剂。远离赌博,远离权钱交易,才是明智之举。 (本文的整理感谢吴念祖同学的帮助) 本系列文章引用案例均出自安鸿鹏律师编著的《领导干部涉法风险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一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反腐倡廉主题干部教育读本,也是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读物,更是纪检监察与司法战线执纪执法业务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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