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
  • 首页
  • 要闻资讯
  • 资讯详情
  • 涉外法治 | 嘉潍涉外法治月报(2024年3月)

    发布时间:2024-04-01

    微信图片_20240223102838.png


    March 2024

    - 目 录 -


    Part 1 法治动态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涉外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涉外法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涉外法治

    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香港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商务部发布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国家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中国商务部承诺全面保障外资国民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4条措施

    中国司法部发布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Part 2 司法案例



    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Part 3 执法案例



    职务犯罪嫌疑人郭柏春被遣返回国

    中国在WTO胜诉,澳方接受裁决

    境外上市备案制度落地实施一周年

    Part 4 争议解决



    国际律师协会发布《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2024年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23年案件统计数据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内地国企撤裁申请案和发回重新仲裁案

    香港仲裁罕见案例:以公共政策为由命令发还仲裁裁决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2023年工作报告》

    中国商事调解蓬勃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发布

    Part 5 域外法例



    英国大律师公会发布《英国大律师ChatGpt使用注意事项指南》

    马斯克天价薪酬诉讼案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拟修法要求跨境电商在日设立售后负责人

    欧盟细化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回收义务

    美国通过法案要求剥离TikTok控制权

    振华重工回应美方

    欧洲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

    阿里速卖通在欧洲被调查

    英国高等法院发布《英国商事法庭2022-2023年度报告》

    美国对五家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

    中国恒大撤回境外债务重组协议申请

    欧盟《数字市场法》开展首批调查

    美国修订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令

    Part 6 嘉潍涉外



    巴拉圭ZACARIAS & FERNÁNDEZ律所代表访问嘉潍所北京总部


    Part 1 法治动态




    01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涉外法治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the 2024 Government Work Report


    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


    在“2023年工作回顾”中,就改革开放方面,李总理总结说,“(2023年)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布局进一步完善。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保持稳定,实际使用外资结构优化,共建 “一带一路”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更为彰显。”关于过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李总理总结说,“(2023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出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工作方案,清理一批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分别推出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发展政策,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强违规收费整治。……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 ‘新三样’出口增长近30%。完善吸引外资政策,拓展制度型开放。扎实推进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与共建国家贸易投资较快增长。”


    李总理在“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具体来说,包括:


    1.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加强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保支持,优化跨境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服务,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优化海外仓布局,支持加工贸易提档升级,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增长点。积极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台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政策。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数贸会等重大展会。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打造智慧海关,助力外贸企业降本提效。


    2.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标准制定,推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提升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旅游便利度。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赋予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更多自主权,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3. 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抓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落实落地。稳步推进重大项目合作,实施一批“小而美”民生项目,积极推动数字、绿色、创新、健康、文旅、减贫等领域合作。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


    4. 深化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推动落实已生效自贸协定,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推动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让更多合作共赢成果惠及各国人民。


    推荐阅读: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260.htm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涉外法治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the SPC Work Report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说,(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371件,依法判处外逃20年“百名红通人员”许国俊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案38件,追缴违法所得4.5亿元及价值数亿元房产等,坚决打破腐败分子“一人逃亡、全家得利”的迷梦。


    在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报告指出,(2023年人民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4万件、海事案件1.6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6%、5.3%,平均审理时间缩短近10天。某境外海域船舶碰撞案,多国享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并协议适用中国法,经引入外轮所属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共同调解后全额履行。我国民企在海外承建体育场馆被拖欠巨额工程款,167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被不当索赔面临划扣风险,我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通行的止付令机制,48小时内裁定要求境外银行中止支付,并受理保函欺诈诉讼,促使涉案外方40天内付清工程款。尊重并运用国际规则和惯例,更利平等保护“一带一路”各方利益。便捷规范化解国际商事纠纷。深化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发挥来自24个国家和地区61位委员作用,主持调解国际商事纠纷、为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等提供咨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成功调处一中外企业间标的额10亿元纠纷,促使双方各自撤回境内外多起关联诉讼,合作关系得以修复。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漂洋过海,彰显中国法治智慧。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件,同比增长5%;加强仲裁监督,裁定撤销仲裁裁决552件,同比持平;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69件,同比增长16.9%,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深化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等,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司法调解合作备忘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开放签署,成为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


    在强化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张军说,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5万件,同比下降5.8%;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9265件,同比增长17.3%;审结涉侨案件7279件,同比下降62.9%。浙江、福建、广东法院探索“海内+海外”、“线上+线下”侨益保护路径,便利侨胞诉讼。台商林某将合作公司诉至法院,台胞调解员以同乡同音优势促成调解,维护争讼双方合法权益。292名港澳台青年学生在人民法院交流学习,深度了解国家法治建设与发展。加强与港澳司法机构交流合作,创设内地与香港法官双向交流机制,第七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在澳门成功举行,共同为中华法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关于2024年人民法院工作任务,报告指出,完善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储备。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0aSEoAYmF1W0QB4za6HlLQ(报告全文)


    整理/撰写:王春民


    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涉外法治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the SPP Work Report


    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民检察院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应勇总结说,“(2023年)依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4243件、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20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英文官方网站,在陕西举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巩固深化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等多边司法合作机制,发挥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作用,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助力大国外交。”


    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应勇提到,“与各级监委、公安机关加强反洗钱协作,起诉洗钱犯罪2971人,同比上升14.9%。项某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高价收购“虚拟币”并通过境外交易商抛售,非法汇兑18亿余元至境外,上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决不让‘黑钱’漂‘白’。”


    在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应勇说,“依法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深化与港澳司法机构、廉政公署高层交流和务实合作,为港澳司法法律界人士开设研修培训课程。携手中国侨联,指导省级检侨合作,护航侨企发展、维护侨胞权益。指导福建检察机关制定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为台胞台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关于2024年的涉外检察工作,应勇说,“加强涉外检察工作,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1-BSwflsmAXzH1BAjjTwOA(审议版)


    整理/撰写:王春民


    04

    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SPP Releases Criminal Prosecution Work White Paper (2023)


    2024年3月9日,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白皮书总结,2023年,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反洗钱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起诉洗钱犯罪同比上升14.9%,起诉洗钱罪案件数与七类上游犯罪数量比例为3.7%,2019年仅为0.1%。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惩处地下钱庄犯罪。将追诉涉黑洗钱犯罪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内容,共起诉涉黑洗钱犯罪81人。


    2023年,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对14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依法办理徐进、张正欣、冯卫华、李宏林等一批国际追逃追赃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力求职务犯罪追赃效果最大化。依法核准追诉党的二十大后从国外缉捕遣返“红通人员”第一案屈健玲涉嫌贪污案。依法办理外逃20年被遣返回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以及我国首起适用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名起诉的奚正兵、周仲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奚正兵受贿案等。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YAAaoDT6MCb6CZ7Wt01TA


    整理/撰写:王春民


    05

    香港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Hong Kong Passes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


    2024年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称“条例”)。这标志着香港特区落实了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宪制责任,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取得重大进展。条例全面落实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和义务,补齐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漏洞和短板。


    条例正文由9部分组成,分别是:“导言”“叛国等”“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等”“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及“相关修订”。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条例于2024年3月23日生效实施。


    推荐阅读: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12e/cs1202428126.pdf(条例全文)


    整理/撰写:王春民


    06

    商务部发布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MOFCOM Releases the National Negative List and Free Trade Zone Negative List for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印发2024年第1号令,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均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个门类。其中,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


    关于开放性安排,此次发布的首张全国版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将过去分散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准入措施,以“一张单”的方式归集列出,同时明确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实现了服务贸易管理由正面清单承诺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有效提升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则作出了以下开放安排:一是放宽职业资格考试限制;二是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三是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四是扩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


    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实施,标志着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形成了跨境服务贸易梯度开放体系。可以说,这是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充分显示了中国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方向,也将为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合作提供新的机遇。


    推荐阅读:

    1https://mp.weixin.qq.com/s/wCZ3uFeMH8yBvpjDMl1IlA

    2.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3/content_6941156.htm


    整理/撰写:杨泗苹、罗巍


    07

    国家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C) Issues the Regulations on Promoting and Regulating the Cross-border Data Flow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二是明确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三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制定自身负面清单,并经批准后享受特殊管理政策。四是调整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五是延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效期为3年。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法规适用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


    推荐阅读:

    1. https://mp.weixin.qq.com/s/iQV_HNGIT59jn05t-2bCTw

    2. 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整理/撰写:杨泗苹、罗巍


    08

    中国商务部承诺全面保障外资国民待遇

    MOFCOM Has Committed to Fully Ensuring the National Treatmen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2024年3月25日,商务部副部长郭婷婷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CDF)2024上发表演讲,表示将全面保障外资企业获得与中国企业同等待遇。郭婷婷承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更多市场机遇,维护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并加强与国际企业的合作。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也预告将全面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强保护机制。国务院总理李强亦强调将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欢迎世界各地的企业到中国投资。


    针对官方的信心喊话,苹果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表示将继续投资中国市场。


    推荐阅读:

    https://www.reuters.com/world/china/china-safeguard-national-treatment-foreign-funded-firms-2024-03-25/


    整理/撰写:罗巍


    09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4条措施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Releases the Action Plan for Solidly Advancing High-Level Opening-up and Attracting and Ut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 with Greater Efforts


    2024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包含5方面24条措施,其中“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是首要任务。


    方案明确提出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资准入试点、扩大银行保险等领域外资准入,以及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等措施。另外,还提出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等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优化外资企业服务保障等。


    行动方案还涉及数据跨境安全流动和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等方面,旨在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到中国展业。国家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方案措施的落实,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获得感。


    推荐阅读: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3/content_6940495.htm


    整理/撰写:罗巍


    10

    中国司法部发布 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Has Released the "2023 Annual Repor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Rule-of-Law Government"


    2024年3月29日,司法部发布 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紧扣高质量发展立法需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立足职能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着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等。


    2023年司法部拟订并执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审查完成立法项目51件。加快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高质效完成外国国家豁免法等6项重点立法项目,充实法律法规工具箱,审核世贸组织《渔业补贴协定》等条约16件。


    加强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遴选295家公证机构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推进港澳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延长三年。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入实施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程和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有序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审查办理38个国家237个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稳妥办理涉16国的向外移管案件88件。


    推荐阅读:

    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4/03-29/10189432.shtml


    整理/撰写:赵宏伟


    Part 2 司法案例




    01

    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H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d Model Cases on Judicial Review in Arbitration


    2024年3月15日,杭州中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共有十个,包括: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明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从合同

    —— 甲、乙与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向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美国公民甲与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3. 尊重当事人的仲裁程序选择权  优先适用仲裁协议的特别约定

    ——A公司与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4. 坚持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明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和审理情况对仲裁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享有自决权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5. 未向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送达而仅向工商登记地址送达被退回即视为送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6. 尊重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范围内的自主权

    —— A公司与甲、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7. 先行裁决应遵循“开庭审理”原则并保障“进行辩论和陈述最后意见”等基本程序权利

    ——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8. 金融服务合同中作为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经特别提示后对金融消费者具有约束力

    ——A公司与甲管辖权异议案


    9. 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新加坡A公司与我国B公司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10. 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协助香港仲裁程序实施财产保全

    ——英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甲、乙、丙、丁、戊、己、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4Z0B_BAVPDpMq7wC6mCTKQ


    整理/撰写:王春民


    Part 3 执法案例




    01

    职务犯罪嫌疑人郭柏春被遣返回国

    The Suspect in a Duty-related Crime, Guo Baichun, Has Been Repatriated


    近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有关部门协助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密切合作,职务犯罪嫌疑人郭柏春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


    202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对其立案调查。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郭柏春归案是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持续开展“天网行动”的重要成果。我们将坚持有逃必追不动摇,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6eP4DqrUAFe5oNO7-JrB9A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中国在WTO胜诉,澳方接受裁决

    China Wins Case at the WTO, with Australia Accepting the Ruling


    2024年3月26日,世贸组织(WTO)专家组作出最新的裁决,认定澳大利亚对中国风塔、铁道轮毂以及不锈钢水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并建议澳大利亚修改或撤销相关措施。澳大利亚贸易部长法瑞尔称澳方接受世贸组织的裁决,并将采取措施落实有关报告的建议。


    据悉,世贸专家组报告指出,澳方对中国这三种产品征收的关税存在问题,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有关规定。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对专家组作出的客观、公正裁决表示赞赏。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lwNR_z99Vws-c7inTLtfag


    整理/撰写:王春民


    03

    境外上市备案制度落地实施一周年

    One-Year Anniversar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verseas Listing Filing System


    2024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43号公告,发文日期:2023年2月17日,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以及5项配套指引(以下合称“备案新规”)运行一周年。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官网公开数据梳理,自备案新规实施以来,截至今年3月31日,提交境外上市备案申请的境内企业数量达到241家,已经完成境外上市备案的企业为139家,仍在备案流程中的企业为102家,状态为已接收或补充材料。而今年以来,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呈现升温的趋势。年内59家获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中,31家企业选择赴港交所上市,28家选择赴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从境外上市目的地来看,港股、美股仍然是主流选择。从行业来看,备案企业的行业分布呈现多样性特点,既有传统的工业制造业,也有食品、服装等消费行业,还有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自动驾驶等新经济领域。  从备案材料反馈意见来看,关联并购及外汇监管、控制权、业务经营合规等重要问题被监管问询和关注。


    备受关注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持续涌现“绿灯”案例。截至今年3月31日,带VIE架构提交境外上市备案申请的企业共47家。其中,仅采用VIE架构的企业共21家,同时存在直接持股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企业共26家。从目的地来看,选择港股上市的共31家,选择美股上市的共16家。


    推荐阅读:

    http://www.zqrb.cn/stock/gupiaoyaowen/2024-04-01/A1711899430267.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Part 4 争议解决




    01

    国际律师协会发布《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2024年版)

    IBA Issues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近日,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了最新修订后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2024年版)。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信息披露和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是关系到仲裁程序合法性的关键问题。《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最早发布于2004年,于2014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该指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并对各国的国内仲裁实践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于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版指引定位于对2014年版指引的现代化而不是“推倒重来”,其总结近十年的实践经验,对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是否应当披露的一般标准及其非穷尽的具体应用情形做了更新和完善。


    据悉,为推进本次修订,IBA仲裁委员会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下设9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就以下9个领域提出修订建议:(i)仲裁员的披露;(ii)第三方资助;(iii)事项冲突;(iv)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职业组织形式;(v)专家证人;(vi)主权国家及其国家机关;(vii)非律师身份的仲裁员;(viii)社交媒体;(ix)其他事项。各工作小组提出修订建议后,其他小组对这些建议发表评论意见。经过几轮讨论,工作组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包括全球几百家仲裁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工作组研究了各界提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次修订。


    在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21)京04民特726号]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IBA利益冲突指引》系国际仲裁中有关仲裁员披露事宜的指引,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常被仲裁机构在判断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时作为重要参照,是国际仲裁中有名的‘软法’之一。该指引具体分为红橙绿三种清单红色清单中的‘不可弃权红色目录’情形下,即使仲裁员披露了此类情形,也不能消除利益冲突,仲裁员无论如何都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红色清单中的‘可弃权红色目录’情形下,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知晓此种利益冲突,仍明示同意该人士依然可担任仲裁员时,才视为对此情形放弃异议权;橙色清单是指会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其反映的情形属于仲裁员有义务披露的情形,此类情形下,在仲裁员披露后,除非当事人及时反对,否则视为当事人已接受该仲裁员;绿色清单则是指此类情形下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会被影响,因而没有义务披露绿色清单包含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答辩中,均引用了《IBA利益冲突指引》,说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参照《IBA利益冲突指引》的规定来判断本案中仲裁员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IBA利益冲突指引》第二部分“一般标准的实际适用”第4.3.4条规定,‘仲裁员与另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一起作为一个或多个会议的演讲者、主持者和组织者,或参加学术研讨会或专业、社会、慈善机构的工作小组’,上述规定即为《IBA利益冲突指引》项下的绿色清单事项,属于仲裁员无需披露的事项范围。因此,独任仲裁员与山特维克公司的仲裁代理人曾参与同一会议、研讨会或讲座,系《IBA利益冲突指引》中的绿色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并不属于涉案独任仲裁员需要披露的事项范围……”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dyevw3kfh3TTHXooXbgk6A)


    推荐阅读:

    1. https://mp.weixin.qq.com/s/-GGvsOaoiSP3BevQyXtzUA

    2. https://www.ibanet.org/document?id=Guidelines-on-Conflicts-of-Interest-i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2024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23年案件统计数据

    HKIAC Releases Statistics for 2023


    2024年3月6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发布2023年案件统计数据,对该中心2023年的以下关键数据进行了统计:


    (1) 受案总量:2023年HKIAC共受理500起案件。这些案件中,281起为仲裁案件、10起为调解案件、209起为域名争议案件。


    (2) 仲裁受案量:在2023年提交HKIAC的281起仲裁案件中,184起为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涉及的规则包括HKIAC机构仲裁规则和UNCITRAL仲裁规则。


    (3) 国际仲裁案件:2023年提交HKIAC的全部仲裁案件中有75.1%为国际案件、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中有89.7%为国际案件,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涉及香港当事人。2023年提交HKIAC的仲裁案件中有37.7%不涉及香港当事人,有9.6%不涉及亚洲当事人。2023年提交HKIAC的仲裁案件中有39.5%的案件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


    (4) 争议金额:所有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总额达928亿港元(约125亿美元)。由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争议金额总额为860亿港元(约111亿美元),个案平均争议标的为4.676亿港元(约6,010万美元)。


    (5) 当事人地区分布:2023年,来自63个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参与了HKIAC仲裁。这些当事人中排名前10的国家或地区为(按案件数量排列):1. 香港;2.中国内地;3.英属维尔京群岛;4.开曼群岛;5.新加坡;6.美国;7.俄罗斯;8.韩国;9.日本、中国澳门、英国;10.加拿大、德国、爱尔兰、马歇尔群岛、荷兰、泰国。


    (6) 仲裁地:2023年启动的仲裁中有96.8%的案件仲裁地为香港,其余仲裁案件中仲裁地未指定。


    (7) 准据法:2023年提交HKIAC的争议涉及14个不同的准据法,其中香港法是最常被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其次是英国法和中国法。下面列出了案件中被适用的准据法,按适用频率排序依次为:香港法、英国法、中国法、美国纽约州法、开曼群岛法、美国特拉华州法、韩国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美国加尼福利亚州法、日本法、蒙古法、俄罗斯法、塞舌尔法、泰国法 。


    (8) 仲裁语言:2023年启动的机构仲裁案件中,83%以英文进行,12%以中文进行,5%以中英双语进行。


    此外,该报告还对以下仲裁领域的数据进行了统计:仲裁员的指定和确认、仲裁员挑战、仲裁员挑战、《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的保全申请、紧急仲裁员、简易程序、初期决定程序、第三方资助、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仲裁庭秘书服务、仲裁结案。


    有评论指出,港仲2023年受理500起案件的争议额达到928亿港元,意味着港仲的这个争议金额紧跟内地贸仲、深国仲和北仲之后,排在第四位,超过上国仲,而案件争议均额排名第一。内地的头部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量非常多,但平均案件的争议金额就落后很多(见https://mp.weixin.qq.com/s/5qcso6GQ9J0Ykm-xoeiNvw)。


    推荐阅读:

    1. 中文报告:https://mp.weixin.qq.com/s/P0hyIeodTDcCq2tSnerk5A

    2. 英文报告: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statistics-2023


    整理/撰写:王春民


    03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内地国企撤裁申请案和发回重新仲裁案

    HK High Court Rejects Mainl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for Rescission & Remands for Redetermination of Arbitration


    2024年2月27日,在CNG v.G等一案中【案号[2024] HKCFI 575】,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驳回了内地国企CNG撤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决一,2023年2月作出)的申请。


    2024年3月8日,在AAB v. BBA等一案中【案号[2024] HKCFI 699】中,香港高等法院芮安牟法官驳回了AAB公司提出的撤销裁决(裁决二,2023年6月作出)申请,但是将该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比对,这两个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的仲裁案其实是一个案件,AAB公司就是CNG公司。


    有趣的是,在第一个案件中,陈美兰法官批评了当事人和律师。她认为,当事方同意将合同争议提交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约束性的决定,但在仲裁庭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后,试图以各种方式找出裁决的漏洞和问题。本案就是这种典型例子。(仲裁)原则仍不足以抑制当事方对裁决所提出的费时又费力的异议。这些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并不能发挥所预期的有效威慑作用。仲裁和诉讼已经成为花钱买时间和比拼资源的游戏。 


    她向律师呼吁,法院只能寻求和信任法律专业人士履行其对法院的职责,考虑到冗长而又没有依据的撤裁申请所占用的司法时间和公共资源,在就某一裁决是否适合提出异议时,向客户提供负责任的意见。法律专业人士应当注意到依照《香港仲裁条例》对裁决提出异议的例外性质。他们应当仅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准备此种申请文件提交至法院,而非是“粉饰”事实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涉及到法院对仲裁的关系和监督原则,也涉及到普通法具体制度(如弃权、禁反言),是深入体会法院与仲裁关系的生动案例。


    推荐阅读:

    1https://mp.weixin.qq.com/s/YYVbqJwoCAsiZwvskVh-VQ

    2. https://mp.weixin.qq.com/s/BqrYBbTC1lof5by9fpv0bQ


    整理/撰写:王春民


    04

    香港仲裁罕见案例:以公共政策为由命令发还仲裁裁决

    Uncommon Arbitration Case in HK: Ordering the Return of an Arbitration Award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在G v. N( [2023] HKCFI 3366)一案中,G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两份仲裁裁决,或者中止撤销申请,将案件发还给仲裁员。


    2023年12月29日,香港原讼法庭判决中止有关两项部分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并将该案件发还给仲裁员。


    法院(陈美兰法官)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裁决或裁决的执行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为由,要求撤销裁决或拒绝执行裁决,香港法院应根据其当时认可的香港公共政策来考虑相关理由。根据案情,G有充分可辩性的理据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该等裁决。然而,法官并没有就该等裁决是否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给予最终意见,而是命令将撤销程序中止三个月,并将案件发还给仲裁员处理,以便他能够考虑Patel案(Patel v. Mirza [2017] AC 467案,该案受香港法院认可),并决定该等裁决是否会受此影响。


    针对G的第二个理据(该等裁决内容超出了提交仲裁的范围,而且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的协议),法院认为,G没有在仲裁中提出管辖权问题,违反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规定,因此在撤销申请中不得提出该主张。


    本案是香港法院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第81条中止撤销程序并将案件发还仲裁庭的罕见案例,其目的是允许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中任何潜在的缺陷或瑕疵。虽然法官认为香港法院有权基于公共政策审查不合法原则的问题,但法官强调G没有基础以任何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该等裁决。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明确选择根据《仲裁条例》就法律问题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否则法院无权审查法律错误。


    比较看,中国法同样没有以适用法律问题错误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的规定,但这与英国法不同,英国是事实问题不允许上诉,法律问题则有条件允许(取得上诉批文)。据杨良宜先生的观点,英国或紧或松,但就不是不完全放弃对裁决书中的实体“法律观点(point of law)”或“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的控制,这不光是为了纠正仲裁庭的错误裁决,更重要是为了发展英国“商法”。(见杨良宜等:《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uG24NEt4V9oS4xwzFRbZ8Q?scene=25#wechat_redirect


    整理/撰写:王春民


    05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2023年工作报告》

    The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MAC) ReleaseS Its "2023 Work Report"


    2024年3月8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了2023年年度报告。报告总结,该会2023年新受案1124件,同比增长491.58%,其中,涉外案件39 件,涉港澳台案件23件,国内案件1064件,再创历史新高;案件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过亿标的案件明显增多;调仲对接等多元解纷服务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争议类型多样化,海上工程、光伏设备、船舶 股权转让等新兴领域海事海商纠纷陆续出现;金融、委托代理类普通 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担任指定机构的首起国内临时仲裁案件按期审结,脱敏裁决广受好评。


    在建设仲裁规则和保障仲裁专业规范发展方面,该会于2023年首发《案件经办人指南》《仲裁庭秘书指南》,强化专业服务规范;发布《仲裁规则实施一周年成果与展望》,增强管理透明度;发布《自贸区临时仲裁指南》(福建、浙江、辽宁),复制推广临时仲裁实践;强化与相关机构务实合作,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度参与最高法院“一站式”平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NBy_qOFFmE9Gx6uXwIz9LQ


    整理/撰写:王春民


    06

    中国商事调解蓬勃发展

    The Prosperous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Mediation in China


    作为一项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队伍显著发展。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经登记设立223家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并且组织数量呈现加快增长趋势。与调解组织数量增加相关联的,是我国商事调解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20年至2022年,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达45%;2023年受理商事调解案件达12509件,同比增长31.3%,涉案标的额105.3亿元。来自人民法院的数据同样表明了商事调解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2024年1月14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到,2023年,全国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204万件,占诉至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总量的40.3%。如果再算上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商事调解的案件数量更加巨大。可以说,商事调解在中国正步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Izikn_iqSSczfXPSBh2ccA


    整理/撰写:王春民


    07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发布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Mediator Qualification and Experience Review Regulations" Have Been Published


    2024年3月28日,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三地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大湾区调解员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在2021年12月30日公布及施行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经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同意,各自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以下称《评审细则》)。


    三地《评审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大湾区调解员统一名册的设立,实现三地调解员资格互认,进一步推动调解在大湾区的运用,为大湾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服务大湾区的建设。


    据悉,在2021年12月10日,第三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曾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并于同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及施行。


    按照《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三地根据各自的《评审细则》自行评审认可调解员,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形成大湾区统一调解员名册,提交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推荐阅读:

    1. https://mp.weixin.qq.com/s/V9QzJP-h45JVHQbbw0nL4Q

    2. https://mp.weixin.qq.com/s/ZesfY-dkTCAiljmhfOGwSQ

    3. http://hm.people.com.cn/n1/2024/0328/c42272-40205554.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Part 5 域外法例




    01

    英国大律师公会发布《英国大律师ChatGpt使用注意事项指南》

    The Bar Council Published Considerations When Using ChatGPT and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 Based on Large Language Models


    2024年1月30日,英国大律师公会发布了《英国大律师ChatGpt使用注意事项指南》(Considerations when using ChatGPT and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 based on large language models,下称《指南》),适用于英国所有大律师和大律师事务所。


    《指南》指出,大律师使用可靠的人工智能工具来增强法律服务本身无可厚非;但从业者必须正确理解并负责任地使用这些工具,确保其准确性,并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专业行为准则。例如,将保密材料或受法律职业特权保护的材料输入此类系统,会违反职业规范,导致法律责任。


    《指南》的结论是:技术进步和竞争压力可能导致越来越多地采用人工智能,包括大型语言模型。最有能力的大律师将是那些努力了解这些系统,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执业工具,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控制和诚信的大律师。


    笔者注意到,关于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及其风险,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界普遍关心的课题(见本月报上期:香港律师会发布立场文件《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的影响;英国法院发布《法院和法庭中人工智能负责任使用指南》),中国法律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注意防范执业过程中的风险,如《指南》指出的“尊重法律职业特权、机密信息和数据保护合规性”。


    推荐阅读:

    1. https://mp.weixin.qq.com/s/IWsZtvPGW1WBr9uj0uiuIQ

    2. 英文全文(下载链接):https://www.barcouncilethics.co.uk/wp-content/uploads/2024/01/Considerations-when-using-ChatGPT-and-Generative-AI-Software-based-on-large-language-models-January-2024.pdf


    整理/撰写:王春民


    02

    马斯克天价薪酬诉讼案对中国的启示

    The Insights from the Musk High-Pay Lawsuit for China


    当地时间2024年1月30日,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法官裁定,特斯拉首席执行官埃隆•马斯克(Elon Reeve Musk)56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00亿元)的薪酬方案无效。马斯克对这一判决结果怒不可遏,他不仅在X平台上呼吁“永远不要在特拉华州注册公司”,而且还随即宣布,特斯拉将举行股东投票,将公司注册地从特拉华州迁至特斯拉总部所在地德克萨斯州。


    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1月21日特斯拉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批准了一项授予马斯克股权补偿计划的薪酬方案。参加会议的六位董事一致同意,如果特斯拉未来业绩达到特定的财务目标,马斯克将有权分批解锁期权奖励。这一被誉为“上市公司历史上最大的薪酬计划”一度使马斯克在全球富豪排行榜中排名榜首。


    这一薪酬方案公布后不久,即遭到股东理查德•托内塔(Richard Tornetta)代表特斯拉公司对马斯克发起的派生诉讼(Derivative Lawsuit)。托内塔是美国费城一家乐队的一名鼓手,持有特斯拉9股股票。他声称,在该项股权补偿计划的批准中,特斯拉公司的董事违反了诚信义务。


    在举证倒置的诉讼制度下,特斯拉董事在庭审中承担了证明薪酬方案完全公平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该方案就会被法庭认定为“不公平”。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法官认为,特斯拉公司董事会未能证明其授予马斯克的薪酬计划是“公平的”,从而做出了不利于马斯克的裁决。


    马斯克薪酬计划诉讼案带给中国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有益启示有:一是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对控制人冲突交易是否有损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如何借鉴衍生诉讼制度对投资者权益进行更充分保护;三是司法竞争可以给投资者权益更好的保护。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euEAbiMnT-47aqju6CaVhg


    整理/撰写:杨泗苹


    03

    日本拟修法要求跨境电商在日设立售后负责人

    Japan to Amend Laws to Require Cross-Border E-Commerce Companies to Set up After-sales Chiefs in Japan


    据日经中文网2024年3月2日报道,日本经济产业省将向本届国会提交《电气用品安全法》等四项产品安全法的修订案,要求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日本国内消费者销售海外电子产品的企业在日本国内配备应对安全管理和纠纷的负责人,并要求公开负责人的姓名等。


    据称,日本国内没有负责人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利。消费者要想获得损害赔偿,必须直接与国外商家进行交涉。也出现了商家不确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的案例。


    如修法获得通过,中国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予以应对。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IOgRTykuD1DUjDG8RJZbWw


    整理/撰写:王春民


    04

    欧盟细化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回收义务

    The European Union Refines the Recycling Obligations for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24年3月4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WEEE)指令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及此前的一系列指令对在欧盟销售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的中国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2012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光伏电池板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费用,由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生产商承担;


    (2)2018年新增受管控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应适用于该日期之后投放市场的电子产品。


    修正案还引入了一项审查条款,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之前评估修订指令的必要性。


    WEEE指令修正案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20天后生效。欧盟成员国需在生效后的18个月内,将修订后的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


    二、相关背景


    全球每年产生的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通称为电子电器或电子废物)数量正在迅速增加。它包括一系列设备,如移动电话、计算机、电视、冰箱、家用电器、灯具,但也包括医疗设备和光电板。


    电子废物含有一种复杂的材料混合物,其中一些是危险的。现代电子产品也含有稀有和昂贵的资源,包括关键原材料。如果对废物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废物可以回收和再利用。它还可以促进关键原材料供应的安全。


    2003年2月13日,WEEE指令(2002/96/EC)开始实施。2012年7月24日,欧盟发布WEEE修正令(2012/19/EU),将光伏电池板纳入指令范围,于2012年8月13日正式生效。2018年8月15日,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均受WEEE指令管控(除非明确排除)。


    2023年2月7日,欧盟发布了WEEE修正令(2012/19/EU)的修正提案,目的是明确界定不同时间段光伏电池板生产商的回收义务。


    三、中国企业应关注的重点


    建议在欧盟销售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的企业重点关注此信息,持续关注目标国政策动态,明确自身回收义务。


    注:"生产者延伸责任"一词是最早由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的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1988年提交给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最早提出的,报告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欧盟把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欧盟的定义。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Px4ewkjahMVQYP9LL_pxow


    整理/撰写:赵宏伟


    05

    美国通过法案要求剥离TikTok控制权

    U.S. Passes Bill to Divest Control of TikTok


    2022年,拜登总统曾经签署了一项立法,禁止在政府设备上访问和使用TikTok。除了联邦政府之外,但出于执法、国家安全和安全研究目的的情况除外。各州政府也纷纷效仿拜登政府的做法,实施类似的TikTok应用禁令。


    2023年3月8日,美国众议员能源和商务委员会以50: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了字节跳动旗下TikTok的剥离法案:《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3月13日,美国众议院举行全体投票,正式通过本法案。


    法案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为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例如TikTok)分发、维护或提供互联网托管(distributing, maintaining, or providing internet hosting services)服务。但是,该禁令不适用于执行总统确定的合格剥离的承保应用程序。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指 (1)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或TikTok(包括其子公司或继任者)直接或间接运营;或(2) 由外国对手控制并被总统认定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社交媒体公司。该禁令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发布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或旅游信息和评论的应用程序。该法案授权司法部调查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执行该法案的规定。违反该法案的实体将根据用户数量受到民事处罚。在禁令生效前,受限制的应用程序应用户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所有可用的账户数据(包括帖子、照片和视频)。赋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对该法案的任何挑战的专属管辖权。此外,对该法案的质疑必须在法案制定之日起165天内提出。对该法案下的任何行动、判决或决定(action, finding, or determination)提出质疑,必须在行动、发现或决定后90天内提出。


    TikTo方面强调,这项法案实质上是对TikTok的全面禁止,这项立法将侵犯1.7亿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并剥夺500万小型企业一个他们赖以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平台。


    今日,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经内部评估,不打算接受TikTok被收购,准备退出美国市场。


    另据2024年3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3月14日,意大利竞争管理局(AGCM)对字节跳动处以罚款,分别处罚爱尔兰TikTok有限公司、英国TikTok有限公司、法国TikTok有限公司1000万欧元(约7860万元人民币)。该文也提到,按照今年2月正式生效的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欧盟对 TikTok 展开正式调查,认为TikTok的算法设计、有害内容监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存在问题。目前该调查也还在进行中。


    推荐阅读:

    1. https://mp.weixin.qq.com/s/QiL3XEoA7mq5egEdKqrG4w(附法案英文全文)

    2. https://mp.weixin.qq.com/s/E_Ezo6Ft2ROk1psIrK_4dw


    整理/撰写:王春民


    06

    振华重工回应美方

    ZPMC Responds to U.S. Security Concerns


    2024年3月9日,上海振华重工(ZPMC)发布声明强调,其所提供的起重机不会对任何港口构成网络安全风险,公司一直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合规经营。振华重工表示,公司认真对待美方顾虑,并认为这些报道在没有充分事实审查的情况下容易误导公众。公司供应的起重机应用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港口。这些起重机严格按照国际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客户确定的技术规格进行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交付。


    此前,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2月23日的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无理打压中国产品和企业。将经贸问题工具化、武器化,只会加剧全球产供链安全风险,最终损人害己。


    据报道,美国政府2月21日宣布了一系列旨在改善海事网络安全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斥巨资在美国国内制造货运起重机的计划;美国海岸警卫队发布安全指令,强制要求目前部署在战略海港的外国制造起重机达到某些数字安全要求;美国总统拜登将签署一项行政命令,为运营美国港口的计算机网络设定基线网络安全标准,确保所有拥有和运营的关键港口基础设施符合国际和行业公认的安全法规,从而加强海事网络安全。美国高级官员声称,中国是最近的行政命令所针对的主要“威胁”。


    推荐阅读:

    1https://mp.weixin.qq.com/s/GkOHlYVPZvyhV8beUYT8Tw

    2. https://mp.weixin.qq.com/s/aH4anm0IvvAQy_ksTDHWLw


    整理/撰写:王春民


    07

    欧洲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

    European Parliament Pass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通《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欧洲议会表示,该法案旨在保护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和环境可持续性免受高风险人工智能的影响,同时促进创新,以将欧洲“打造成为该领域的领导者”。该法案将禁止某些“威胁公民权利”的人工智能应用,包括基于敏感特征的生物识别分类系统,以及从互联网或闭路电视录像中无目标地抓取面部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操纵人类行为或利用人类弱点的人工智能也将被禁止。


    作为全球范围内首部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综合性法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的、有约束力的可信任人工智能规范框架,使欧盟在对人工智能这一战略性技术与应用的法律规制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也为西方未来的人工智能规则走向和监管生态定下了锚定点。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3月16日上午,“AI善治论坛 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前瞻”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见:https://mp.weixin.qq.com/s/n6BhH29xEdeHlxoKWSj3pg)。


    特别是,2024年3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首个有关人工智能(AI)的全球决议草案,以确保这项强大的新技术能够造福所有国家、尊重人权,并且是“安全的、可靠的和值得信赖的”。草案未经表决就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这代表了联合国所有193各成员国对它的支持和认可。决议草案承认AI技术正处于加速开发和使用的一个阶段,并强调了“安全的、可靠的和值得信赖的”AI系统是全球共识的紧迫性。(见:https://mp.weixin.qq.com/s/gJ0mutGvkW8AjiFIS76yvA)。


    推荐阅读:

    1. https://aisg.tongji.edu.cn/info/1005/1201.htm(全文中文译本)

    2. https://mp.weixin.qq.com/s/sBqTtKhSLAzf0dNqfYzBiw


    整理/撰写:王春民


    08

    阿里速卖通在欧洲被调查

    AliExpress Faces Investigation in EU


    2024年3月14日,欧盟委员会对阿里速卖通(AliExpress)启动正式调查,评估是否违反《数字服务法》(DSA)。本次调查的理由是速卖通有可能在内容审核、平台投诉处理机制、广告和推荐系统的透明度、商家的可追溯性和研究人员获取数据方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上违反了《数字服务法》。其中内容审核部分,速卖通涉嫌未能禁止平台上的假药、食品和膳食补充剂对消费者健康构成风险,尤其是没有禁止平台上的色情内容对未成年人构成风险。欧委会称将对全球速卖通的深入调查列为优先事项。


    2023年4月,全球速卖通被欧委会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根据《数字服务法》,在欧盟境内每月用户数超过4500万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界定标准。在线平台一旦被欧委会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须在四个月内履行《数字服务法》所规定的义务。


    欧委会不仅拥有调查权,同时拥有制裁权,一旦最终认定平台违反《数字服务法》,欧委会有权对平台做出不超过全球年总营业额6%的罚款,或不超过上一财年日均营业额 5%的每日罚金,从做出罚金决定的当日开始计算,一直到平台符合法律要求。


    (笔者注: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面向国际市场打造的跨境电商平台,被广大卖家称为“国际版淘宝”。全球速卖通面向海外买家客户,通过支付宝国际账户进行担保交易,并使用国际物流渠道运输发货,是全球第三大英文在线购物网站。)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CaE4LiZtMvnL2tWJUN3b0w


    整理/撰写:王春民


    09

    英国高等法院发布《英国商事法庭2022-2023年度报告》

    UK High Court Publishes UK Commercial Court Annual Report 2022-2023


    2024年3月14日,《英国商事法庭2022-2023年度报告(包括《海事法院报告书》)》[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The Commercial Court Report 2022–2023 (Including the Admiralty Court Report)](参见:https://www.judiciary.uk/guidance-and-resources/commercial-court-annual-report-2022-2023-published/)发布,报告指出:2022-2023年度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国际案件持续高位,仍然凸显了英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上的领先地位。特别是仲裁类案件占比达25%,体现了伦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十分牢固。


    具体来说,2022-2023 年度期间,商事法庭新受理案件从 723 件(2021-2022 年)增加到 885 件。即使不包括 111 件新冠肺炎营业中断保险索赔系列案件,这一数字也意味着案件增长了约 7%。数据显示,最大的单一类别是保险和/或再保险诉讼(189件),占新受理案件的21%。按数量排列,前十案由类别如下:保险和/或再保险(21%)、一般商业合同和安排(19%)、航空(9%)、《1996 年仲裁法》第66条和第101条下的仲裁执行申请(4%)、其他仲裁上诉/申请(4%)、商业欺诈(3%)、《1996年仲裁法》第67条(以管辖权为由对裁决提出异议)下的仲裁类案件(3%)、航运(2%)。


    报告发布的2022-2023年度英国商事法庭典型案例有:


    案例一:数字货币欺诈案件通过数字网关进行送达 

    LMN v Bitflyer Holdings Inc and Others [2022] EWHC 2954(Comm)

    案例二:利比亚电信运营商手机网络DDS攻击引发的赔偿诉讼

    Lonestar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LLC v Orange Liberia Inc [2023] EWHC 421 (Comm)

    案例三:涉及丹麦税务局的15亿英镑退税案Skatteforvaltningen v Solo Capital Partners LLP [2023] EWHC 590 (Comm)

    案例四:因阿根廷发行GDP挂钩债券引发的欧盟投资者的索赔案件

    Palladian Partners LP & Ors v The Republic Of Argentina & Anor[2023] EWHC 711 (Comm)

    案例五:ICSID投资仲裁裁决对西班牙的执行Infrastructure Services Luxembourg SARL v Kingdom of Spain[2023] EWHC 1226 (Comm)

    案例六:中小企业因新冠疫情造成营业中断提起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索赔

    London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Centre PLC v Royal &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 and others [2023] EWHC 1481 (Comm)

    案例七: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应用

    World Challenge Expeditions Ltd v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Ltd [2023] EWHC 1696 (Comm)

    案例八:根据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Eternity Sky Investment Ltd v Mrs Xiaomin Zhang [2023]EWHC 1964 (Comm)

    案例九:泰国风电场交易引发的欺诈、欺骗性虚假陈述等诉讼

    Nopporn Suppipat and others v Nop Narongdej and others [2023] EWHC 1988 (Comm)

    案例十:因涉及贿赂、腐败、伪证、欺诈而对110亿美元投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v Process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Limited [2023] EWHC 2638 (Comm)

    案例十一:2007年金融危机前购买了1亿美元CDO票据引发的欺诈索赔

    Loreley Financing Jersey No 30 v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Europe) Limited and others [2023] EWHC 2759 (Comm)

    案例十二:船舶建造合同中终止条款的效力以及退款保函

    Havila Kystruten A.S. v Abarca Companhia De Seguros S.A.[2022] EWHC 3196 (Comm)


    另,英国最高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了《英国最高法院2022-2023司法年度报告》(The Supreme Court and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 2022–2023)(见:https://www.supremecourt.uk/news/stories/2023-11-10-annual-report-2022-23.html)。该报告重点介绍了UKSC和JCPC全年开展的活动。最高法院院长阿勒缪尔的里德勋爵(Lord Reed of Allermuir)在前言中强调了最高法院和JCPC的判决数量增加,并改变了法院的流程,以提高效率并为其法院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里德勋爵还强调了国际社会对联合王国司法机构的高度信任,这反映在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处理的国际争端数量上。他提到海外对法院的极大兴趣——一些国家希望向英国学习,而另一些国家则希望加强关系。法院开展的工作有助于提高英国作为全球法律中心的声誉。


    推荐阅读:

    1. https://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24/03/14.448_JO_Commercial_Court_Report_2223_WEB.pdf(《英国商事法庭2022-2023年度报告》全文)

    2. The Supreme Court and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2022–2023《英国最高法院2022-2023司法年度报告》全文)

    3.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1/id/7756643.shtml


    整理/撰写:王春民


    10

    美国对五家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

    U.S. Launches a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Against Five Chinese Companies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4年3月22日,美国US Conec,Ltd.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光纤连接器、适配器、跨接电缆、跳线以及下游产品及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国5家企业涉案。目前,官方尚未公布5家企业具体名单。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不公平进口(又名“337条款”)调查通常涉及知识产权索赔,包括进口商品的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指控。这些调查中可能会主张实用专利和设计专利以及注册商标和普通法商标。涉及进口产品的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例如侵犯注册版权、面具作品或船体设计、盗用商业秘密或商业外观、假冒和虚假广告,也可能被指控。


    此外,还可能提出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反垄断索赔。第337条调查中可用的主要补救措施是排除令,指示海关阻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此外,委员会还可针对参与违反第337条的不公平行为的指定进口商和其他人员发布停止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提供临时排除令和临时停止令形式的快速救济。第337条调查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9篇第1337条和《行政程序法》进行的,包括行政法法官的审判程序和委员会的审查。


    早期遭遇337调查的大多是中国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身利润微薄,不熟悉国际规则,经常选择不应诉,而不应诉会导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缺席判决”。相比于不应诉的“缺席判决”,选择应诉的结果就会好得多。根据统计,选择应诉的中国企业15%会赢下投诉,32%的案件中,申诉方因各种原因在没有完成诉讼的情况下撤回了申诉状。35%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而在应诉后输掉投诉,被判违规遭受排除令的仅占5%。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国际规则的熟悉和掌握,337调查涉及更多的中国大型企业。这些大型企业实力雄厚,在美国市场深耕多年,对于这些实力雄厚的企业,面对337投诉一定会聘请当地专业律师,认真应对。根据统计数据,应诉不一定输,甚至赢面更大。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QQuaTY0ov7ZwzvgXfG4iFQ


    整理/撰写:杨泗苹


    11

    中国恒大撤回境外债务重组协议申请

    China Evergrande Withdraws Application for Offshore Debt Reorganization


    2024年3月24日,中国恒大(3333.HK),股价0.16港元,市值21.13亿港元)发布公告,内容有关恒大在美国法典第15章下的境外债务重组计划以及相关的协议安排会议。


    据公告披露,恒大、景程和天基此前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5章向美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各自在香港或英属维京群岛(视情况而定)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鉴于公司共同及个别清盘人的委任,预计协议安排将不会以目前的方式进行。


    2023年8月,恒大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ayJSiWc9OKPdR1AKbsPBLw


    整理/撰写:王春民


    12

    欧盟《数字市场法》开展首批调查

    EU Opens Non-compliance Investigations Against Alphabet, Apple and Meta under the Digital Markets Act


    2024年3月25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对谷歌、苹果和Meta涉嫌违规行为展开调查。欧盟委员会怀疑,谷歌和苹果的应用商店实施的“引导规则(steering rules)”、谷歌搜索防止自我优待的措施、苹果关于用户选择的合规措施,以及Meta“付款或同意”的商业模式未能有效履行《数字市场法》规定的守门人义务。此外,欧盟委员会表示正在针对亚马逊优待自营品牌以及苹果开放侧载后的收费模式是否违规收集相关事实和信息。


    欧盟委员会将在12个月内完成调查。对于违反《数字市场法》的行为,欧盟委员会可处以违法主体全球总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在屡次违规的情况下,罚款比例可高达20%。如存在系统性问题,欧盟委员会还可能采取强制剥离业务或禁止收购相关服务等补救措施。


    《数字市场法》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5月2日开始实施。2024年3月6日则是科技行业最大的“守门人”遵守该法案 (DMA) 的最后期限。欧盟指定六家公司作为看门人,将其定义为提供应用商店、搜索引擎和网络浏览器等“核心”服务的大型数字平台。DMA 的限制适用于这些公司内的特定服务:Alphabet、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Meta 和微软。


    如果一个平台满足两个条件,欧盟委员会就认为该平台是“守门人“。首先,它必须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每年的欧盟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或者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市值为750亿欧元,同时向至少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其核心平台。其次,它必须运营一个核心平台,该平台在过去三个财年每年在欧盟拥有至少 4500 万月活跃用户,并且每年拥有超过 10,000 名欧盟企业用户。


    推荐阅读:

    1.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1689

    2. https://mp.weixin.qq.com/s/W30HgcTJRt8MEaNw7IUZ3w

    3. https://mp.weixin.qq.com/s/Xg0w1iJFywrb-uZbRwjOVA


    整理/撰写:王春民


    13

    美国修订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令

    The United States Revises Export Control Regulations for Semiconductors to China


    2024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下属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实施额外出口管制的规定,拟于4月4日生效。美国于去年10月出台对华芯片限制令,禁止英伟达等芯片厂商向中国销售最先进版本的AI芯片。


    此次修改是在去年10月禁令基础上的更新。这份166页的规定针对半导体项目出口,旨在使中国更难获取美国人工智能芯片和芯片制造工具,例如新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芯片的限制也适用于包含这些芯片的笔记本电脑。


    对于美方正拟定中国先进芯片制造企业名单的举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29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称,美方在科技领域对华封锁限制、制裁打压中国企业,妄图遏制中国发展,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严重违反市场经济原则,严重破坏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一贯坚决反对。我们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停止对中国企业实施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中方将继续密切关注有关动向,坚决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1. https://mp.weixin.qq.com/s/LtWJpk5JJ2iuuRYYwo9V0Q

    2.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4-07004.pdf管制令全文)


    整理/撰写:王春民


    Part 6 嘉潍涉外




    01

    巴拉圭ZACARIAS & FERNÁNDEZ律所代表访问嘉潍所北京总部

    The Law Firm ZACARIAS & FERNÁNDEZ from Paraguay Visits the Beijing Headquarter of JAVY Law Firm


    2024年3月5日,巴拉圭知名律所ZACARIAS & FERNÁNDEZ创始合伙人、博士Wilfrido Fernández律师及合伙人Laura Fernández律师访问了嘉潍所北京总部,嘉潍所涉外业务法律专委会、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杨泗苹律师进行了热情接待。


    杨泗苹律师结合其近二十年服务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以及在国际知名行业组织任职的经历,介绍了嘉潍所的概况、其团队在国内外客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以及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取得的卓越成果,展示了嘉潍所在知识产权和商业及金融法律服务方面的优势。


    双方就为中国、巴拉圭及其他拉美国家的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及综合法律服务的合作机会进行了深入探讨。此次交流活动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与ZACARIAS & FERNÁNDEZ律所之间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为两国企业在中国和拉美地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推荐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D-gmgdZoJsXqwJz7abnr3g


    整理/撰写:杨泗苹


    特别声明/Disclaimer:

    本月报由嘉潍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成员整理、撰写及/或翻译,仅代表该等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就相关内容有进一步的交流、探讨或需要PDF版本,欢迎与我们联系。

    This Monthly Report is compiled, authored, and/or translated by the members of the Legal Specialized Committee of Foreign-related Business of JAVY Law Firm. It represents the personal views of these lawyers and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formal legal opinions or advice issued by the Firm or its lawyers. Should you wish any further communication or discussion or need PDF version regarding the content,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主编:王春民

    Editor-in-Chief: Chunmin Wang

    本期编辑:杨泗苹、罗巍、赵宏伟

    Editors for this issue: Maggie Yang, William Lo, Hongwei Zhao



    嘉潍律师事务所官网意见箱
    尊敬的网友,您好:
    欢迎登陆嘉潍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为了不断提高网站品质以及嘉潍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的服务质量,您对我所任何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均可在此提出,我们会认真聆听。期盼您在百忙之中留下宝贵建议。您的资料仅供研究参考,绝不公开,请您放心回答。
    *姓名:
    *手机号:
    1、您是从何处得知嘉潍律师事务所信息的?
    2、本网站内容是否满足您的需求?是否有其他建议?
    3、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环境如何?是否有其他建议?
    4、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交通是否便利?是否有其他建议?
    5、目前嘉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满足您的需求?您有哪些更好的建议?
    6、与您联系对接的律师服务如何?是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7、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不足之处有哪些?还有哪些具体的建议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