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邯郸市一名13岁的初中生被三名同班同学杀害,并埋尸在当地北高镇张庄村一处废弃蔬菜大棚中,三名嫌疑人均在12至14周岁间。
并且央视新闻3月22日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心痛之余,仍需回归理性
邯郸事件发生后,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全社会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杀人就要偿命”“未成年也该判死刑”等呼声不绝于耳。
心痛之余,仍需回归理性。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都需立足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
从刑事责任年龄上说,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已由14周岁下降至12周岁。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邯郸事件中三名嫌疑人都已满12周岁,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三人系预谋犯罪,手段残忍,且在案发后仍统一口径、编造谎言,故意误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情节十分恶劣,已存在被核准追诉的可能。而从事件发生后不久,央视新闻即报道应勇检察长的发言来看,本案嫌疑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似乎已成定局。
邯郸事件不符合刑法所描述的“情节较轻”情况 从法律责任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薛某凤故意杀人案”,薛某凤自幼被薛某太(被害人,殁年54岁)收养。自1999年薛某凤11岁起,薛某太曾多次对薛某凤强行实施奸淫。2004年3月,薛某凤因被薛某太强奸导致怀孕,后引产。2005年1月,薛某凤与他人结婚。2007年11月11日晚,薛某太酒后将薛某凤叫至其房间内,持刀威胁薛某凤,要求发生性关系。薛某凤谎称同意,趁机用绳子将薛某太双手、双脚捆住,采取用扳手击打薛某太头部,致薛某太颅脑损伤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太利用养父身份,在薛某凤还系幼女时即长期奸淫并导致薛某凤怀孕引产,对薛某凤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在薛某凤与他人结婚后,薛某太仍持刀欲强行奸淫薛某凤,具有重大过错。最终判处薛某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邯郸事件中,现有信息似证明三名嫌疑人系因被害人老实好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微信中的190元钱财而故意杀人,不符合刑法所描述的“情节较轻”的情况。 最终无法对三名嫌疑人判处死刑 另一方面,邯郸事件也无法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国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执行,因此是不可能被判处死缓的。事件发生后,认为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观点虽从感性上可以被理解,但从理性角度上说或无法实现。 目前来看,三名嫌疑人的情况既无法适用死刑,似也不符合“情节较轻”。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本案刑期的合理框量。考虑到该事件的恶劣程度,以及在全国范围所造成的广泛影响,不夸张的讲,本案的处罚结果,甚至会对今后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故而即使嫌疑人年龄确小,如最终没有其他特殊情节浮出水面,三名嫌疑人最终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邯郸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更多在法律边界之外。这涉及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及老师应该怎样更好尽到监护的责任。比如说,父母和老师应该怎样教育孩子,才能让他真实、及时、安心的向长辈反映心理情况?除了孩子的自我反馈外,还能通过什么方式及时、准确了解孩子的真实动态?当了解情况后,又该通过什么方式与孩子沟通?与谁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何妥善执行解决问题的方案,既帮助孩子解决问题,又让他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成长,并且尽量不为孩子制造新的麻烦…… 也许这些问题被思考与执行的越为准确、彻底,像邯郸事件这样的悲剧便能越少发生。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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