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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电商企业合规系列(十):电商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及典型案例之七

    发布时间:2024-02-03

    11.违反税务法规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稅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稅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徙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稅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稅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典型案例:


    A公司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 0116 刑初1233号,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 A 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人民币 14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A 公司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判决:一、被告单位 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背后的发票违规行为与交易行为最终均涉及逃税问题。尽管这类犯罪并未直接导致特定的受害方,然而,若这类问题被放任不管,将对税收制度产生根本性的负面影响,也有可能在法定纳税义务下的企业之间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鉴于此,国家一直采取严格的治理态度。电商企业在面临发票事务时,有必要聘请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在实际操作之前征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盲目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典型案例:


    大和县源大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许小梅、杨理等逃税罪一审刑事案件【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 1282刑初69号,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5日】


    法院观点:


    被告人许小梅与其丈夫王龙(已判刑)于 2016年8月9日注册成立了太和县源大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许小梅,股东为被告人许小梅丈夫王龙。被告单位太和县源大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开展了相关经营业务,被告单位在经营期间,采取了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虚假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应缴税款义务。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纳税申报、主动缴纳税款、合法经营负有义务,而被告人许小梅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却采用账外经营、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其中2016年度未申报纳税,2017年度销售未申报,2018年度虚假申报、2019年1至4月虚假申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单位应补缴税款合计1258613.96元,占应纳税款数额99.36%,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又擅自销毁电子套账,销毁、隐匿账薄、凭证,逃避税收检查、监管,税务机关在依法追查下,查找到被告人许小梅安排指使他人转移隐匿的账薄凭证后,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单位限期缴纳税款,但被告单位至今未予补缴税款,被告单位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许小梅作为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指挥、授意的人员,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税务制度作为国家的核心制度之一,受到严格的监管。鉴于此,电商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应采用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法,以降低税务成本,但绝不能直接采取逃税手段。尽管漏税和避税行为都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具体而言,漏税是指由于个体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财务制度,或因疏忽等原因,而漏报或少报税款的行为;而避税则是指在合法框架内,充分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允许的手段,进行财务规划或税收策划,以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通常情况下,漏税和避税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12.刑事法律风险


    在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受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常常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多重风险。其中,刑事风险尤其具有严重的影响,一旦触发刑事法律条款,企业负责人可能会陷入法律困境,甚至被判刑,企业的未来也可能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刑事合规问题的重要性十分突出,不容忽视。


    企业常见的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除了前章所述的税务合规相关罪名外,主要还有: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等,本部分主要介绍电商企业的经营者比较容易忽视的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下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包括: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文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等多种非法经营行为的立案标准。


    典型案例:


    山东东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涉非法经营罪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3刑初44号,裁判日期:2021年8月19日】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东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564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翠连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指使员工在涉案医疗器械上加贴伪造的标签及说明书后在国内销售;被告人XXX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被告人刘翠连的指示下,安排员工加贴伪造的标签及说明书,被告单位东彩公司和被告人刘翠连、XXX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刘翠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XX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翠连、XXX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本人的罪行,被告单位东彩公司和被告人刘翠连、XXX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东彩公司和被告人刘翠连、XXX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XXX还向法院预缴了全部罚金,均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XXX适用缓刑。东彩公司从境外进口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后,刘翠连作为东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东彩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并指使其员工在上述医疗器械上加贴伪造具有识别产品特征和表明安全警示作用的中文标签及说明书,致使产品信息无法追溯,产品安全质量存疑,且非法经营数额达564万余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现行刑法上较有影响力的“口袋罪”,其特点在于其作为典型的行政犯,随着行政法规的演变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产生新的构成要件。因此,鉴于非法经营罪的特殊性,建议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前,积极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所计划实施的经营行为是否需要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或批准。若确实需要,企业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法地获取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后再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这样的举措有助于避免意外陷入非法经营罪的“口袋”之中。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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