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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新《公司法(2023修订)》实务应用指引(三)

    发布时间:2024-01-27

    本文承接《新<公司法(2023修订)>实务应用指引(一)》、《新<公司法(2023修订)>实务应用指引(二)》,将继续为大家对新法修改的相关情况做出实务解读。


    十一、


    股权转让


    1. 删除旧法的“同意”规则(第84条),省却了不必要的繁琐文书来往和麻烦,值得肯定。


    2. 明确了“同等”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


    3. 明确了受让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受让股东应及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


    4. 明确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第88条)。所谓瑕疵,包括:①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③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该规定解决了认缴制下股权转让的现实问题,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出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 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无)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


     股权/股份回购


    1.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体规定上有些区别,比如,后者没有“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股份回购情形,这是说,在此情形下,后者的股东只能寻求股份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


    2. 在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股权回购情形,可以说,“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现实中手段多样,认定相当宽泛,与旧法相比,就增加了小股东从受欺压的公司中脱身的途径,这能有效解决中国广大小股东所受的苦难和煎熬。公司应注意,回购股权后,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等股权。


    3. 在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情形基本相同外(第161条),又有第162条的特别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应当留意。


    4. 新法第89条和第161条重复内容如此之多(何况第161条为新增),看来在立法技术可以改进。


    5. 新增股份转让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门规制条文(第163条):禁止是原则,允许是例外。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无)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无)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制度变化


    本次修订,股份有限公司变化较多,应予充分注意。


    1. 股东人数:一人也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92条)。


    2.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第96条),不再区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的不同。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142条3款)。


    3. 实缴制与连带责任: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第98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99条)。至于旧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由发起人之间根据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 临时股东会:增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权(第114条3款),但该条没有规定,如果董事会、监事会决定不召开的进一步救济措施。看来是,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决定不召开,就通过适用该条第2款的规定,想办法自行召集和主持。


    5. 临时提案:降低提交临时提案权的门槛(持股比例:3%→1%),有利于保护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唯需注意提案的合法合规性(第115条2款)。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 股票种类,增加:(1)无面额股(择一采用);(2)类别股(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满足投资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7. 股票形式:取消“无记名股”(第147条2款),相应地删除旧法140条无记名股票转让规则(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修改理由是按照国家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要求,并结合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做出修改[见2021年12月2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3.html]。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无)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8. 授权资本制:新增授权资本制(第152条),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这是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的普遍做法,“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又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的发生。” [见2021年12月2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3.html],值得肯定。笔者的建议是在公司章程中依法精确设计,合法实施。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无)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其他:


    (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增加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第139条)。


    (2) 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第140条2款),这应是效力性规范,即违法代持无效。(若是违法代持非上市公司股票呢?)


    (3) 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第141条)。


    (4) 此外,随着新法的实施,存量公司的以往做法的调整要提升日程,如章程的修改、股东大会的称谓改变(股东会)、股东名册的内容、债券持有人名册的设置、文件的签名或盖章,等。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无)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无)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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