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
  • 首页
  • 要闻资讯
  • 资讯详情
  • 嘉潍研究 | 商事仲裁与财产保全的衔接问题研究(二)

    发布时间:2024-02-02

    承接《嘉潍研究 | 商事仲裁与财产保全的衔接问题研究(一)》,本文将继续深入探究。


    2 对商事仲裁和财产保全的界定及有效衔接的必要性


    2.1商事仲裁和财产保全的基本界定


    2.1.1商事仲裁



    仲裁,是指由各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商事仲裁,顾名思义,就是指将商事方面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所受理的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目前,仲裁已经成为法院诉讼以外,国际上公认并且得到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地位,目前社会认可的首选方式仍为法院诉讼,但是随着国际交流的发展,加之商事仲裁的高效、高度专业等特性,选择商事仲裁的当事人数量也日渐增加。现今,在我国,商事仲裁也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正式颁布施行,为我国实行商事仲裁这一途径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的信息,截至2022年,全国共有277家仲裁机构,这277家仲裁机构一共办理了475173件案件,较2021年同比增长14.3%[2]。其中,金融类的案件的数量占比最大,标的额也最大(2657亿元)。从数量上看,电子商务、买卖、房地产、建设工程、物业等方面的纠纷数量也名列前茅;标的额方面,建设工程和股权转让纠纷的金额紧随在金融类案件的后面。从这些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数量在逐年上涨。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几个重要的特征:


    第一,最突出的特征是仲裁必须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包括是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理方式等,都建立在当事人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和诉讼相比,仲裁是一种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程序上,由于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序更加灵活,很多具体事项都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但是,涉及到具体执行、保全等程序,还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仲裁机构只有审理的职能,没有执行权限。


    第三,从专业方面,仲裁员通常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比如高校教授、资深律师、行业专家等),而商事仲裁通常涉及的是比通常民事纠纷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专业性问题,在处理这些疑难问题上,更加专业的人员处理起来可能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此处并非意指法院的专业性不够,而是大多数的法院和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要处理多种类型的案件,而专门研究某一方向的专家对于某个问题的研究大概率比法官更为深入),思维也更加灵活和深入。


    第四,从保密角度,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诉讼审理以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仲裁的裁判文书也不会公开,判决书原则上需要上网公示(2023年底开始取消裁判文书网,此后公示情况尚不确定),除非当事人自己公开,仲裁的情况不会被外界知晓;而且,仲裁员和秘书也有保密义务,仲裁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五,从时效角度,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出具后,如果一方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则此时的一审判决处于尚未生效的状态。而且,法院的案件数量远远高于仲裁受理案件的数量,如果一个案件存在疑难复杂的情况,再加上一旦存在本诉、反诉、管辖权异议、保全等程序,一个案件从申请立案到最终得到生效判决,需要四至五年的时间周期是并不少见的,而在取得生效判决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又是另一大难题。


    第六,从组织架构上,人民法院的主管机关是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的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独立于行政机关。二者虽然同为审理机构,但并不在同一个管理体系内。


    2.1.2 财产保全



    2.1.2.1保全的定义


    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仲裁保全,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对相关财产或权利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仲裁裁决后一方无法执行的情况,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与公正性。


    2.1.2.2保全的分类


    (1)按照诉讼阶段不同


    诉前保全:提起诉讼之前提起的保全程序。诉前保全一般适用场景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的审查通常较为严格,除了需要证明债权存在以外,还需要特别证明保全的紧迫性,而且必须提供担保。在实践中,诉前保全的难度较大,紧迫性的判断通常由受理人民法院通过主观判断,有些时候诉前保全的效率甚至低于直接提起诉讼后执行的速度。所以,如果不是情况非常紧急,通常不会首选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即诉讼进行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被告)在这个过程中恶意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诉中保全的难度较诉前保全低很多,如果希望加快速度,可以在递交申请立案材料时将保全申请书一并递交,若此,案件在得到受理后会快速转至执行局进行保全程序。


    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这个阶段的保全实际是一种过渡,因为生效裁判文书出具后,可能会有一定的履行期间,或者当事人没有想要在债权到期时立刻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时的周期较长。此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此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然有效,未采取保全的也可以申请保全,这样可以尽早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时间换取空间,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实现。


    (2)按照保全标的不同


    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申请保全的内容包括: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4]。证据保全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观点认为还包括公证机构,实践中很多公证机构也具有证据保全的业务。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的现在,证据保全的措施也逐渐多样化,很多机构利用区块链等方式固定证据记录(如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等等),证据的保存对于事实的查明、争议的解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剑。


    2.2对商事仲裁和财产保全有效衔接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社会诚信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尚未足够完善,特别是在新冠疫情三年后,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骤然增加,案件数量也在大量上涨。在这个过程中,不乏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收送达文书、拒不出庭、恶意转移和藏匿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出现,这类问题一直存在,导致了诉讼程序送达难、财产查找难等问题日益突出,这类问题在仲裁程序中也同样严重,造成当事人的额外诉累和损失。如何通过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推动解决上述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如前所述,据司法部2022年3月23日发布的消息,2022年全国270家仲裁机构在2021年受理案件共计415889件,标的额达成8500余万元,可见仲裁机构为人民法院分流的案件数量已成规模,且数量在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不必赘述,然而,仲裁财产保全率低、仲裁机构与法院信息沟通不畅、各法院处理仲裁保全的标准不统一、程序繁琐等诸多问题始终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仲裁机制功能的质量和效果,传统的办案模式和效率已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比如,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财产保全就迟迟无法完成,在代理人不断地争取和努力下才终于赶在庭审当日完成了保全缴费工作,因此才能够在当庭提出要求对方承担保全费以及补充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可以说是“有惊无险”。如果当时的保全完成时间再迟半天,则保全费的损失在庭审时难以实现。按此情况,财产保全极有可能在裁决书出具后才完成,若此,保全费的损失该如何主张?最好的结果是再开一次庭核对证据(产生额外差旅成本),甚至需要另行起诉,这样无异于人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成本。更极端一些,因为裁决、保全、执行可能都不在同一个机构办理,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本意是保障执行的财产保全程序貌似就成为了一个“笑话”。当然也不是每个仲裁机构都按此操作,比如北京仲裁委就会通过“公对公”的方式转交财产保全材料。但每个仲裁机构操作的不一致会导致当事人难以预测自己的案件到底会被如何处理,对仲裁难免存在担忧,甚至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提高仲裁财产保全案件的效率、完善保全的程序、统一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办案标准,显得尤为急迫,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对之认真研究。


    引用:


    向上滑动阅览

    [1] 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5%86%E4%BA%8B%E4%BB%B2%E8%A3%81/3065550?fr=ge_ala,查询日期:2023-12-22。

    [2] 《2022年全国仲裁办理案件情况发布》,广州仲裁委员会官方微信,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U1MTQyMw==&mid=2650428620&idx=1&sn=8acb3b3a183b4691402077d2d989af85&chksm=879dbd9cb0ea348a6d14d64e4067b8a7eb7ca973282806af9afc9c78e858ee93ee917a54140a&scene=27,发布日期:2023-7-23,查询日期:2023-12-2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4] 引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F%81%E6%8D%AE%E4%BF%9D%E5%85%A8/435529?fr=ge_ala。


    嘉潍律师事务所官网意见箱
    尊敬的网友,您好:
    欢迎登陆嘉潍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为了不断提高网站品质以及嘉潍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的服务质量,您对我所任何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均可在此提出,我们会认真聆听。期盼您在百忙之中留下宝贵建议。您的资料仅供研究参考,绝不公开,请您放心回答。
    *姓名:
    *手机号:
    1、您是从何处得知嘉潍律师事务所信息的?
    2、本网站内容是否满足您的需求?是否有其他建议?
    3、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环境如何?是否有其他建议?
    4、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交通是否便利?是否有其他建议?
    5、目前嘉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满足您的需求?您有哪些更好的建议?
    6、与您联系对接的律师服务如何?是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7、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不足之处有哪些?还有哪些具体的建议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