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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维研究 | 电商企业合规系列(三):电商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下)

    发布时间:2023-12-16


    承接电商企业合规系列(二):电商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上),本文将继续为大家解读电商企业相关法规政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内容解读:


    电商平台在开展活动时必须满足主体资格和业务资质要求。不同行业的电商平台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如果未能取得相应资质,可能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因此,电商平台要确保自身具备合法的主体身份和相关业务的资质。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电商平台才能合规运营,避免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它对于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内容解读:


    在电商平台的运营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电商平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的义务。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电商平台应当认真履行数据保护的法律责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规定》已于202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旨在要求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该《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网络直播带货等。


    在网络消费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规定》要求对这些格式条款进行正确的审查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此外,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也是该《规定》关注的重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七天内,如果无理由决定退货,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办理。同时,对于电商平台自营的误导行为,该《规定》也明确了法律后果。


    另外,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也受到了该《规定》的关注。该《规定》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该《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网络消费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网络消费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解决网络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


    6.


    电商直播相关法规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也禁止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020年5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发布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该规范明确了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从业人员、商品质量、运营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要求。该规范适用于商贸流通行业内的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等管理。


    2020年6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发布,成为国内首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该规范主要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和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等主体提供行为指南。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部分“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了梳理,并分层次进行了责任划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直播营销平台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流程,并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生产、发布和审核责任。此外,直播营销平台还应制定直播营销目录,限制某些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5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的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和措施。


    2021年8月18日,商务部就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规定了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其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的实施有利于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规范发展。


    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工作、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工作举措。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该规范明确要求,在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中,主播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此外,该规范也划定了网络主播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等红线。规范列举了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网络主播不得出现的13种行为。该规范还包括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在参照执行范围内的要求。对于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直播内容,《规范》也对主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持证上岗等。


    以上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它们旨在加强对网络直播活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的文化品位和社会形象,同时也为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朝着规范化、健康发展的方向迈进。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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