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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电商企业合规系列(五):电商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及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23-12-28

    2.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新经济格局下,电商企业既是新兴经济的主要推动者,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其中包括“知识盗窃”的崛起。随着电子商务在经济活动中的显著地位,涉及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这一现象愈发引人关注。在这一背景下,电商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合规化建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法律挑战。


    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新经济的中坚力量,其崭新的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作用逐渐凸显,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规成为电商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案件数量迅速攀升,必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积极采取合适的措施应对。


    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合规化方面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确保企业在竞争中具备持续的优势,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电商企业不仅需要积极申请、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还需要警惕他人的侵权行为。此外,通过加强内部的知识产权培训与意识,电商企业能够更好地防范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随着电商企业在新经济中的崭露头角,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也愈发凸显。电商企业应当正视并积极应对“知识盗窃”的挑战,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化建设,从而确保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关乎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1)避风港规则的应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秩序中,肩负着对平台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审查责任,否则可能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展开审查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告知平台内经营者,明确其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面的权利。然而,如果通知存在错误,导致平台内经营者遭受损害,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需就其对上述行为所采取的处理结果进行合理而透明的公示。


    总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审查责任,以确保平台内不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向平台经营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平台经营者接获通知后,应积极开展审查程序,采取相应行动,并向平台内经营者明确其诉诸相关主管部门或法院的权利。若通知存在误导,导致平台内经营者受损,平台经营者亦应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为确保透明度,电商平台经营者还需公示其处理上述问题的具体结果。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着力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性,以促进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的建立。


    典型案例:


    原、被告均为淘宝店铺经营者,原告在淘宝网注册经营一家名为A的店铺,被告从事B某牌服装的销售,案外人B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B某的商标权人。被告先后两次假冒“B某”注册商标权人安某公司的名义,以原告经营的A店铺销售侵犯B某商标权的假货为由,分别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投诉与反申诉,致使案涉商品链接被删除,且A店铺遭受搜索降权处罚,投诉之后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使得原告商品被平台删除,丧失销售机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加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与传统经济相对比,数字经济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在本案中,针对恶意借助电商平台的投诉机制对其他经营者商品进行抹黑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援引了《电子商务法》第42条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经营者通过恶意投诉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做出了从严制裁,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直播平台的注意义务


    网络直播的多样形式和内容特点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直播营销领域,一些商家常采用冒用名人姓名、知名企业进行盗版产品的推销,仿冒著名商标或注册商标,甚至销售与知名品牌在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方面相似甚至相近的商品。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在此背景下必须充分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通过授权获得“AGATHA”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B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D直播平台的帐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手提包。A公司认为B公司该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C公司作为D平台运营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598元。


    法院观点:


    对D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并考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的范围逐渐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形,明确指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据此,结合涉案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特定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涉案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涉案平台中特定链接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涉案平台用户可在其帐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D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C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明确,本案系结合案件事实对网络直播营销场景下D平台所属类型的认定,不影响该平台在其他场景下可被认定归属于其他类型平台。


    在当今“人人皆可直播”的环境中,主播透过直播内容积累流量并实现商品销售,形成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与此同时,直播平台也逐渐演化为兼具内容创作和产品营销服务的网络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个案中直播平台的性质的界定以及其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显得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新兴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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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以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规依据,对认定主播带货情景下的直播平台是否应被视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因素进行了综合总结。同时,结合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的独特性质,探讨了在此类情形下判断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的规则。本案不仅及时回应了涉及主播带货的直播平台模式中的法律争议,还为这类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审核机制等方面提供了实质性的指导。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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