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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维研究 | 浅析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事件本身确实让人愤慨,但是,在婚姻自由制度下,一方铁了心要离婚,法律也无法阻挡。我们认为,此事件更多是反映了我们经常面临的一种困局,即法律的逻辑,与民众朴素的情感之间存在某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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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康露(化名)在工作中结实丈夫王力(化名),相处多年后结为夫妻。婚后,康露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王力体贴伴她左右,协助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


    半年后,看似一切又归于平静,康露强打精神准备重新面对仍要继续的工作和生活。突然有一天,康露在公司里收到了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力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要求分割康露从父母处继承的上海九套房产和商铺,以及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



    “婚姻”与“继承”



    《民法典》有关的篇幅是“婚姻家庭编”,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主要就是“婚姻”与“继承”。其中,“婚姻”解决横向的,夫妻之间的关系,“继承”解决纵向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两组关系,一个是横向的,一个是纵向的,所以不可避免就会存在一般民众容易理解偏差的地方。


    比如在本案中,女孩依法从父母处继承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遗产属于女孩与其夫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男子正是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实现了让大家愤慨的目的。


    在我们的《民法典》中,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的财产与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夫一月收入三万,妻一月收入一万,这四万元,是属于双方共同的,在婚姻期间内,不区分比例高低,只有在离婚时,才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这是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实际的情况远比这个复杂。比如,一方获得的遗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个遗产也算作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需要分割。


    这一点,应该就是大家感觉不舒服、不能接受的地方。但是我们之所以不舒服,因为本案中两个人离婚,并且男方在这样一个时间点,做出这样的事情,让我们很不舒服。


    这是事实,但是我们想说,法律维护秩序,需要考虑多种情况下的一种公平与正义,也正因为要考虑的情况太多,让每一种情况都完全完美在技术上确实存在难度。而每个家庭又都是鲜活、具体的个体,这种差异性,与法律技术本身存在的某种特质,往往就容易存在某种冲突,处理得不好,就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与伤害。



    如何避免此类伤害



    相比于愤慨,摆在我们面前的更重要的问题,是探讨如何避免此类伤害。事实上,法律是明确给了我们途径的:


    第一,是在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子女,并且订立赠与合同,载明财产仅赠与子女个人,不作为婚姻共同财产。这样,相关财产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被分割。


    第二,是父母在世时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遗嘱中,父母可以载明遗产仅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只要有合法的遗嘱,也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避免家庭财产的流失与伤害。


    这两种情况,其实就是《民法典》中的特殊情况,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说,通过赠与、遗嘱,并且在赠与、遗嘱中明确表达,财产仅由子女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法律上就认定此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离婚而被分割。


    所以,我们的法律是充分考虑了多种情况,只是因为很多法律规定大家不知道、不了解,结果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例如,这里提到的遗嘱,订立遗嘱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订立的程序、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造成遗嘱被确认无效。一般情况,需要用到遗嘱的时候,父母已经不在世了,如果遗嘱无效,是没有机会重新补充遗嘱的,遗产就还得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选择订立遗嘱时需要特别注意。



    结语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不论是赠与,还是遗嘱,都需要父母主动作为。是的,法律的逻辑是,权利人主动做出的安排优先,即,只有在权利人没有做出安排的情况下,法律才按照一套既定的方案做出判断。所以,在工作中,我们常向朋友们提示,在可以做出主动安排的情况下,主动地、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财产、权利做出处分与安排,尽可能避免被动,避免法律被恶意地利用,避免家庭与自身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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