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某某涉嫌贩卖出生证明一事引发关注。上官正义称,买证者只需提供身份信息,花9.6万元,医院方面就会按照“正常”生产流程,办理建档、产检、住院、分娩、出院等全套真实信息。
伪造《出生医学证明》
据王子畅律师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用以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亲缘关系的法律文件。伪造该证件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而襄阳健桥医院涉案人员的责任或远远不止行政责任这样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再加盖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等国家机关的印章,且系由受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代为签发,但伪造该类证明的行为在实践中仍存在被认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伪造证件的数量、伪造证件的用途、有无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刑罚。
2020年8月6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该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唐某等9人相互结伙,利用伪造身份资料办理虚假身份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0余份,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9人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事件性质恶劣
“这件事非常恶劣,伪造证件仅是外观行为,更令人发指的是其背后或许存在拐卖儿童的产业链。”嘉维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子畅律师如是说。
襄阳健桥医院案中,假设涉案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证所对应婴儿是被拐卖而来,还故意为其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王子畅律师认为,“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和专业的医护工作者,我个人认为所有涉案人员都可以充分预见到这件事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严重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干脆是装糊涂,即使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拐卖儿童的直接故意,在法理上也应当认定存在间接故意,依法应当按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襄阳健桥医院涉案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具体情节,需以警方最终的侦查结果为基础,由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涉案人员系以伪造证件为手段,实现拐卖儿童之目的,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将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此次事件之所以被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愤慨,原因不在于伪造证件这一行为本身,而在于这种肮脏的“权钱交易”行为,直接导致一个刚刚来到人世间的婴儿就在法律上变成了另外一个“人”,在他们昧着良心分配赃款的时候,或许孩子的亲生父母正在顶风冒雪,焦急的寻找自己丢失的孩子。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仅玷污医护工作者伟大的社会形象,亦大大增加了警方侦破上游拐卖儿童犯罪的难度,使得婴儿的亲生父母救回孩子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严惩犯罪是应有之义,嘉律师亦衷心为曝光本次事件的上官正义先生点赞。然而我们更需思考的是,既然襄阳健桥医院可以发生此行为,会否还有尚未曝光的其他单位亦存在类似情况?如通过这次事件,深入挖掘制度层面尚存在的漏洞,并在深入分析后进行补充完善,或可更为有效地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
“
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