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但能否以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合同是否有约定解除权,在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权的成就条件的情况下,需要证明股权出让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违约行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要求出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
典型案例:(2021)京02民终3542号
2019年12月17日,甲方苗伟与乙方杨世伦、焦卫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交易标的公司为物业公司、传媒公司、商管公司。以上三家公司甲方声明是实际持有50%股份的股东,甲方将上述三家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涉及到以上三家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的股东非甲方名字,甲方声明其系真实股东,因甲方为工作方便,特安排关联人代持,相关代持协议等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以上三家公司50%股权合计转让对价人民币1125万元。
2019年12月19日,杨世伦分三笔向苗伟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50万元。
2020年3月9日,苗伟与焦卫国通电话,苗伟催促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焦卫国说:“他是不是也给你说了,其实就是最近资金太紧张,没别的。”2020年5月29日,苗伟和焦卫国再次通电话,苗伟说:“我就说你们这么多天了,是不是认为股份没转,股份没转我等你们通知,我一直等你们通知,中间也说过,老朱在那个地方随时需要我签字,我随时都可以签字,你们到底咋想的,是不是我原先股份没转,前期让老朱在那办,没办又赶上疫情,拖这么长时间,股份我随时给你们转,什么时候通知什么时候我给你转。”焦卫国说:“我觉得这个不是个大事,你把这几个事一并说出来,咱就都坐一块儿聊聊吧。”
2020年5月30日,苗伟向杨世伦、焦卫国邮寄通知,要求即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邮件于次日被签收。2020年8月18日,苗伟向杨世伦、焦卫国邮寄律师函,再次要求二人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转让标的为物业公司、传媒公司、商管公司三家公司各50%股权,且转让标的股权均未登记在苗伟名下,分别由他人代持。其中物业公司50%股权由时中顺代持40%、王桂民代持10%,传媒公司50%股权分别由时中顺代持40%、王桂民代持10%,商管公司50%股权由王志康代持。各方均认可涉案标的股权均未变更登记至杨世伦、焦卫国或二人指定主体名下。
后杨世伦、焦卫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
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协议》应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裁判观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苗伟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50万元后启动股权变更登记程序,将标的股权变更给杨世伦、焦卫国或二人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名下,但上述股权至今未完成变更登记,且标的股权代持情况已发生变化,苗伟对于该变化自称不知情,表明其对标的股权缺乏掌控,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苗伟未能向一审法院证明案外人王志康、于保民对涉案股权转让同意且配合,且苗伟自认上述二人不受其控制,现在不同意配合。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当前客观上已不能如约及时履行,而苗伟作为股权转让方,负有保证标的股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的义务,故苗伟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杨世伦、焦卫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人依法享有解除权。二人于一审法院2020年10月23日组织的一审庭审中提出反诉并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视为二人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于该日到达苗伟,故一审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于该日解除。因此,杨世伦、焦卫国要求苗伟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50万元的反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苗伟要求杨世伦、焦卫国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1.工商登记中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也不是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2.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生效,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受让方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能否成立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预期的履行利益、合同履行过程中主给付义务是否已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
“
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丁玉芳 律师
丁玉芳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为:法律风险与合规、争议解决与诉讼、婚姻家事、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商事仲裁与调解。
丁玉芳律师的主要执业经验为:自从业以来,丁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央企和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和代理了上百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不少案件标的额超千万、上亿;南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某新能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公司解散纠纷案、北京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中国某银行股份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案。
扫码直通官网简历
王耀泽 律师
扫码直通官网简历
刘洋 律师
扫码直通官网简历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以下“栏目名称”阅读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