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在连带债务中行使连带债务追偿权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追偿权人履行了债务清偿行为:二是追偿权人的清偿使得全体连带债务人共同免责;三是追偿权人清偿债务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同时,连带债务追偿权存在如下限制:一是对某个连带债务人的追偿不得超出该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二是重复清偿的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典型案例
【(2020)豫民申5013号】
2015年6月23日,郑州每文公司分别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两份,约定:郑州银行向郑州每文公司提供贷款300万元、200万元,共计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8.16%,郑州每文公司按期付息一次还本。同日,刘岩、付翠敏、陈俊峰、朱建州、任君芳、郑州欧瑞公司与郑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两份,对郑州每文公司在郑州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15年6月23日、6月24日,郑州银行先后向郑州每文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200万元。贷款发放后,郑州每文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郑州欧瑞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向郑州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5408666.11元。
后郑州欧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郑州每文公司向郑州欧瑞公司支付5408666.11元及利息损失939396.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40866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付翠敏、刘岩、陈俊峰与郑州每文公司连带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郑州欧瑞公司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皆不支持郑州欧瑞公司要求判令付翠敏、刘岩、陈俊峰与郑州每文公司连带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诉求请求,后郑州欧瑞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郑州欧瑞公司是否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裁判观点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规定在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主要规定的是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上述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条并无冲突,现行有效,应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刘岩、付翠敏、陈俊峰、朱建州、任君芳、欧瑞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两份,约定对每文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每文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欧瑞公司已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现欧瑞公司向刘岩、付翠敏、陈俊峰等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欧瑞公司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或平均比例进行追偿。原生效判决认定欧瑞公司有关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风险提示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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