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日前通报了7月24日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通报称:李某某、樊某某等6人,因琐事对受害人魏某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并拍摄视频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县公安局依法对6人处以行政拘留,由于他们均未成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执行,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近日,嘉维律师事务所邓煦律师接受北京广播电视台《1039新闻早报》采访,针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事引发了网友热烈的讨论,受害女生被施暴者堵在墙角打了98个巴掌!打得眼睛都睁不开了!整个脸都被打肿了!而施暴的几个学生因为是未成年人得到的惩罚仅仅是“监护人严加管教”。
(图片引自网络)
施暴者仅被“严加管教”是“零处罚”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这6人虽然应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这一处罚,不少网友认为,这相当于“零处罚”,殴打他人造成伤害,却一点事也没有,这会纵容施暴者的嚣张气焰。邓煦律师介绍说,此事对几名未成年人的处罚并不能说是“零处罚”。
公安机关按照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已经对涉案的行为人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只不过是因为行为人属于未成年人而未予执行,但是这个行政处罚仍然是代表了社会对于这样一种恶劣行为的否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这种规定,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尚不够成熟,对于他们来说还有很大的教育改造的空间,进行处罚也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还是能够让他们自己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更好地改正自己的错误,为未来这种走入社会做准备。
对未成年人违法如何惩处?有专家表示,施暴者做出的暴力与冷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远不止身体伤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伤害、心理阴影。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结果论处。邓煦介绍说,当前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可以考虑进行修订。
刑法中的虐待罪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虐待有很大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主体目前有两类,第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就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虐待他们被监护和看护的人,所以在本案的这种情况是不能够适用的。
对于本案的这类行为主要目前还是根据伤害的结果进行处罚。所以在实践中也存在像校园霸凌这类行为单次的伤害达不到惩罚的标准,但是侵害是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而且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这类的恶劣行为未来我觉得我们可以考虑对于虐待罪进行适当的修订或者创设这种新的罪名来惩处这样的行为。
如何教育才能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专家表示,对于依法不追究刑责、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应该有强制性的矫正措施。邓煦律师也认为,仅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恐怕不利于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的法制教育。
我国的这种社区矫正主要还是作为执行刑罚的一种形式,目前的对象主要还是针对这个判处管制、缓刑、假释还有这个暂予监外执行的这种罪犯,目前来说适用的范围还相对较小,对于这种行政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目前还没有特别适当的矫正或者说帮扶的机制。
未来我觉得可以探索完善这种机制,比如通过心理咨询专业的教育引导,还有这种公益劳动这些方式,帮助他们能够重回正轨。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还不成型,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带有更多的偶发性。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仍然是预防,是要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规范其言行,避免其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这需要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邓煦 律师
xu.deng@javy-lawyers.com
邓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为:法律风险与合规、争议解决与诉讼、银行与金融、婚姻家事。
邓煦律师的主要执业经验:北京市八一学校与北京国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承德日报社与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合同纠纷、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项目发行地方政府债项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专项法律项目、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核查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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