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金融市场的便捷化要求,空白背书形式的票据在交易时大量出现。但我国票据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空白背书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对于空白背书票据效力问题一直倍受争议。法律适用中的关于背书连续性、单纯交付形式以及补记权的争议既给人们的认识造成了混乱,也导致空白背书票据纠纷频发。面对空白背书票据的潜在风险,付款人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合规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空白背书,又称未完成背书,是指仅有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在被背书人栏内则为空白、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1]现实生活中,随着市场交易便捷化程度愈来愈高,空白背书形式的票据在交易市场上广泛流通。然而,我国法律对空白背书票据的效力规定却前后冲突,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对空白背书持相对保守态度即不承认空白背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完善了《票据法》的规定,明确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原则上是有效的,实际上已经开始在司法领域开始有条件承认空白背书。纵观域外立法例,各国家、地区的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均规定了票据空白背书的效力,都确认了空白背书属于背书转让的常态,且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一致,给人们的认识造成了混乱,导致在空白背书纠纷中发生分歧。
一、案例导入
二、空白背书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 空白背书连续性认定
(二) 空白背书票据的转让
(三)补记权的授予
三、付款人的风险与对策
(一)付款人的风险
(二)付款人的对策
四、结语
[1] 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3.
[2] 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16条规定,空白背书后由接另一背书,后一背书人视为该背书的被背书人;《德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在空白背书后接着背书,该背书人被推定为是通过空白背书获得汇票。
[3] 刘心隐、刘普.票据流转中的风险防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符明子.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现代商业.2010(11).272+271.
[5] 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修订新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 例如《法国票据法》第118条规定,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可以在空白内记载本人或他人的姓名;《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14条规定,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可以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称填入空白.
[7] 郭站红.论不连续背书持票人的权利.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1).91-95.
“
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唐金明
嘉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
法律风险与合规、争议解决与诉讼、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扫码直通官网简历
©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