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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维研究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要件之主体要件

    赵曾海 嘉潍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10日 08:00






    作者简介 PROFILE

     赵曾海 

    北京市律协副会长

    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作者拟分若干部分介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追诉标准与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的关系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关系等,本文为内幕交易罪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介绍该罪构成要件之主体要件。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01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基于其职务、业务等关系,能够直接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51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1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为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人员,但公诉机关仍需要证明行为人实际上接触或者获得了内幕信息。亦即,虽然行为人在上述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但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接触了内幕信息,或者有证明行为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证据,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内幕交易罪。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通常根据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书证、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辩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监会的认定函,辩护人可以从认定函的的认定过程、方法与所依据材料发表辩护意见。


    另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也能成立该罪。对于单位犯罪,应从单位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等方面判断。



    0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指,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相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取的内幕信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在非法获取型的内幕交易中,公诉机关同样需要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除了用直接证据证明,对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2条第2、3款规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会通过证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关系或者接触、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异常交易”来间接认定。在辩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明与行为人联络接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获悉内幕信息来否定该要件。




    赵曾海

    北京市律协副会长

    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荣誉奖项

    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律师党员;

    十佳青年政法工作者;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

    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个人;

    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

    年度最佳管理合伙人。

    社会任职

    嘉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创始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党委委员/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一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

    第十五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协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福建省委员会委员;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法律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国家律师学院特聘教授;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评审专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常务副会长。

    学术专著

    《奔向创业板》《股东的权利》《禁区:证券市场法律边界》《现代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实务》《砍掉风险:企业家如何阻止大败局》《招标投标操作实务》




    声明:

    本文由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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