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秋盈、魏巍律师代理了一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纠纷案。该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家主体转结算,两位律师最终助力当事人全面胜诉,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关于工程款320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案件背景 2020年,当事人A某(化名)实际参与被告中交某公司承包的市某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项目,为项目提供劳务及材料供应。因A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应被告项目部要求,其先后通过被告已签约的八家“代结算公司”进行材料款结算,并借用两家劳务公司名义补签劳务分包合同。相关名义签约方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后,均全额转付至A某账户,A某系项目实际施工人及实际收款人。 项目完工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付A某已结算工程款合计320余万元。A某多次催讨未果,委托本所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与代理策略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A某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从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抗辩称,A某并非任何一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其与各名义签约公司之间为独立合同关系,A某不具备适格原告主体资格。 面对复杂的资金流转路径和多层合同关系,田秋盈、魏巍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收集并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两位律师系统梳理了A某与被告项目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的微信聊天记录、A某指派人员发送的《结算对账单》、各名义签约公司向A某转款的银行交易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被告付款—名义公司收款—转付A某—A某实际施工”的全过程。
精准运用司法解释规定: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论证A某虽借用他人名义签约,但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风险,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法定要件。
有力反驳被告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重复主张债权”“部分债权已由他人起诉”等抗辩,代理律师逐一举证回应,并指出被告项目财务负责人对A某方提交的对账单仅作形式异议、未实际支付,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A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欠付工程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对被告提出的争议款项,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法院对A某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判令被告中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某支付工程款320余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总结 本案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因缺乏资质而借用名义签约、通过第三方走账结算的情形十分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其主体资格极易被否认。本案中,田秋盈、魏巍律师凭借精细化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对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成功还原了“名义签约—实际施工—资金回流”的完整事实链条,有力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未来,嘉律所将继续深耕建设工程与争议解决领域,以专业捍卫正义,以实干践行使命,为优化建筑市场法治环境、保护劳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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